1、第一条本制度适用本所律师承办的经济、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海商海事、刑事等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第二条律师承办下列案件必须实行集体讨论(一)拟作无罪辩护或改变起诉罪名辩护的案件; (二)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 (三)政府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四)具有重大影响、复杂、疑难的案件; (五)承办律师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六)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集体讨论的案件。第三条集体讨论的组织形式及程序(一)、成立重大案件讨论核心小组。重大案件讨论小组由组长一名,律师两名组成。(二)律师承办的凡属于本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至少在开庭一周前写出书面申请,提交到核心小组。书面申请应
2、写明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及可能涉及的重大问题。(三)核心小组收到书面申请后,应马上确定讨论时间。紧急案件应立即讨论。(四)讨论案件应由核心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组长不能召集主持时由副组长召集主持。(五)集体讨论案件每次不得少于五名律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讨论,也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六)需要上报的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后,再行上报。第四条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应作好讨论记录。案件审结后讨论记录、案件卷宗和相关资料一并归档。第五条鼓励律师积极参加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集体讨论。第六条本制度执行中如有问题或遇到困难,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和完善。第七条其他(一)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修改并通过,同时生效执行。(二)本制度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