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安全主任是指具备一定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经考核,取得安全主任资格,并经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人员。第四条 注册安全主任在用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用人单位必须为注册安全主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给予相应岗位的待遇,认真研究注册安全主任提出安全生产问题。第五条 注册安全主任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安
2、全知识和水平,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聘用注册安全主任,并执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第七条 培育和发展注册安全主任中介服务机构,为注册安全主任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第二章 安全主任申报条件第八条 安全主任资格分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第九条 凡身体健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初级安全主任资格:1、具有高中以上(或同等)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年以上。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年以上。3、具有安全工程专业(含相近专业,下同)大专以上的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年以上。第十条 凡身体健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安全主任资
3、格:1、取得初级注册安全主任资格,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4年以上。2、具有安全工程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初级注册安全主任工作3年以上,或具备安全工程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初级注册安全主任工作2年以上。3、具有安全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年以上。4、具有工程师职称,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年以上。第十一条 凡身体健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在省(部)级以上刊物或学术会议发表有关安全生产论文2篇以上者,可申报高级注册安全主任资格:1、从事中级注册安全主任工作5年以上。2、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中级注册安全主任工作3年以上。3、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并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年以
4、上。第三章 安全主任的培训、考核、发证、注册和年审第十二条 具备安全主任资格申报条件的人员,须出具申报等级的相关条件证明,由本人填写广东省安全主任资格申请表,方可报名参加培训或直接参加统一考核。第十三条 安全主任资格培训考核实行培考分离的原则,培训单位必须按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资格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和采取全省统一的培训教材进行培训。第十四条 安全主任培训单位必须取得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资格认可。第十五条 安全主任考核采取集中考核的方式,由发证机构组织,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签发资格证书。第十六条 取得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的人员,用人单位聘任后,凭聘用或用工证明,向所在地
5、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第十七条 注册安全主任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年度审核由注册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年审时,注册安全主任应提供资格证书、再教育的有关资料、用人单位或注册安全主任中介服务机构的鉴定意见。第四章 注册安全主任职责、权利、义务第十八条 注册安全主任是用人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的专职人员,其工作职责:1、协助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2、协助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检查表,并对其实施督促检查。3、制定用人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4、了解掌握本用人
6、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特别是薄弱环节、危险源、重大危险点,提出防止人员伤亡、火灾和职业危害的预防措施。5、履行现场检查职责,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或监督用人单位落实整改。6、协助组织员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以及对新职工“三级”教育、工种变换、工作场所变换、危险岗位的安全技术培训,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7、督促用人单位按标准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员工按规定使用。8、参与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性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9、及时报告用人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组织或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第十九条 注
7、册安全主任的权利1、参加用人单位安全生产会议。2、查阅了解用人单位的设备设施和工艺技术等涉及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档案资料。3、进入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采取紧急措施,责令职工停止作业;不能现场处理的问题,应立即报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予以处理;对重大事故隐患有权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4、参加再教育培训。5、注册安全主任的待遇可参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待遇规定。第二十条 注册安全主任的义务1、热爱本职,忠于职守,认真履职责,努力提高专业水平。2、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和营私舞弊。3、每半年
8、向注册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工作情况报告。第五章 注册安全主任的聘用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以下规定配备注册安全主任:1、凡使用员工少于50人的矿山、建筑施工安装和石油化工等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必须聘任至少1名注册安全主任;其他用人单位可聘任兼职的注册安全主任。2、凡使用员工50-200人的用人单位,必须聘任不少1名注册安全主任;使用员工200-500人的,必须聘任不少于2名注册安全主任,且聘任的注册安全主任中,具备中级资格以上的人员不得少于1名;使用员工达500人以上的必须按不少于员工人数4%比例聘用注册安全主任。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聘任注册安全主任必须签订聘任合同,合同应符合第四章
9、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在所聘任注册安全主任离任后1个月内重新聘任注册安全主任。第六章 注册安全主任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四条 注册安全主任中介服务机构经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成立,可开展以下业务:1、向用人单位推荐注册安全主任的合法权益。2、维护注册安全主任的合法权益。3、开展注册安全主任咨询和技术支持活动,组织安全技术交流协作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4、建立注册安全主任工作档案。5、组织注册安全主任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交流工作经验,指导业务素质的提高。第二十五条 注册安全主任中介服务机构应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10、。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安全主任在工作中表现优秀,成效显著,聘用单位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应给予通报表扬和物资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可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第二十七条 注册安全主任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视其情节,由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分别给予戒勉、警告,直至报请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取消注册安全主任资格;由此导致用人单位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注册安全主任无故逾期不年审,或年审不合格者,一年内不得继续从事注册安全主任工作。第二十九条 注册安全主任连续2年不年审,或连续2次年审不合格,取消其安全主任资格。第三十条 注册安全主任对有关注册、年审等处理不服的,可于15天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裁决为最终决定。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安全主任资格申请表和广东省安全主任资格证由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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