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金是其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13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贷款,应在受托人营业机构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131 委托人应在签署本合同 之日起 日内将人民币 (大写 金额)一次性存入专户。或 132 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签署后将人民币 (大写金额)分次存入专户。14 委托人委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金额。1. 5 在委托贷款未足额归还之前,委托人不得提取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资金。1. 6 对未贷出的委托资金(委托贷款基金专户余额),选择下列一种方式支付利息: ( ) 161 受托人比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向委托人计付存息,每 支付一次。 ( ) 161 受托人按照协定存款利息:
2、月息千分之 向委托人计付存息,每 支付一次。 17 委托人委托贷款基金帐户被依法冻结的,委托人不得再对基金帐户余额指示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 第二条 委托事项21 委托贷款的借款人: 。 22 委托贷款的用途和贷款项目: 。 23 委托贷款的金额 为(人民币大写) 整。 24 委托贷款的期限为 ,即自 年 月 日 始 至 年 月 日止。25 委托贷款利率为 。26 委托贷款利息计收方式: 。27 对委托贷款的付息方式和付息日约定如下:(选择一种)( )2.7.1按季付息,付息日为公历年每季度第三个月的廿日; ( ) 2.7.2按月 付 息,付息日为每月 日;( )2.7.3 分次还本付息,还本付
3、息日为每 一次 ;( )2.7.3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28 对委托贷款的提款方式约定如下: ( ) 2.8.1 借款人在_年_月_日 向受托人办理一次性提款手续。 ( ) 2.8.2 按下列提款计划分期提款,但应于每次提款日三个银行工作日前向受托人办理提款手续: 分期提款日 提款金额 _ _年_月_日 _ _ (大写金额) _ _ _年_月_日 _ _ _ (大写金额) _ _年_月_日 _ _ _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29 对委托贷款的 还本方式约定如下:( )2.9.1 在委托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 )2.9.2分期还款,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还款日
4、还款金额 _ _年_月_日 _ _ (大写金额) _ _年_月_日 _ _ _ (大写金额) _ _年_月_日 _ _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第三 条 手续费 3.1 对手续费的计算方式约定如下:(选择3.1.1中的一种)( )3.1.1 委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 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按照委托贷款金额的 % 支付手续费。( )3.1.1 委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 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按照委托贷款金额的 %(年费率)乘以贷款期限(换算年)支付手续费。3.1.2 委托贷款金额系指本协议2.3 所写金额。借款人分期提款的,无论借款人是否按计划足额提款,手续费均以委托贷款金额为
5、计费基数。3.1.3 借款人提前还贷或者被提前收贷,不影响本款约定。3.1.4 借款人被准许贷款展期的,委托人增付的手续费为:展期(换算年)乘以延还贷款额乘以 %(年费率)32 委托贷款手续费支付途径: ( ) 3.2.1 委托人向受托人直接支付; ( )3.2.2 由受托人从向借款人收取的委托贷款利息中主动按 (月、季)扣收 的手续费。但借款人无力付息或不付息的,按3.5处理。( )3.2.3 其它约定形式:33 对手续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约定如下:( )3.3.1委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 委托人在委托贷款发放之日一次性全部支付 。( )3.3.2 委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选
6、择下列一种方式分次收取贷款手续费,分次收取手续费时,应将年收费额平均分摊,贷款期不是整数年限的,应按实际贷款发生期限计收贷款手续费:( )3.3.2.1采用到期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的,可在贷款发放时,收取第一笔手续费,以后各次手续费在每年年初收取;( )3.3.2.2采用按月或季结息,到期归还贷款本金的,可随结息日分次收取贷款手续费;( )3.3.2.3采用分次归还贷款本息的,可随还款日分次收取贷款手续费。 34 对 3.1.4约定的手续费部分,由委托人在同意贷款展期之日支付。35 委托人在此授权受托人主动从其开立在受托人处的存款帐户中扣收手续费。36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致使贷款合同被解除
7、、提前终止或者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归还委托贷款本息或者贷款损失的,不影响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手续费的权利,委托人仍应向受托人足额支付手续费。37 委托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手续费,且依照3.3无法扣收或不足扣收的,经催告后未在规定时间支付的,受托人有权书面通知委托人解除本协议。委托人因此应对受托人及借款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 四 条 债务证据41 本协议项下委托人所欠受托人的债务的有效证据以受托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42 委托人承认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受托人的债务的有效证据以受托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第 五条 税收51 因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发生的印花税、
8、营业税、所得税等按照国家税法、政策处理。52 在受托人划付或支付委托贷款利息时,委托人依法从中代扣代缴应由委托人承担的税负。第 六条 其他具体约定61 委托人指定受托人为其代理人,委托其代理委托人与借款人办理有关贷款的手续。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与借款人订立的委托贷款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借款人,委托人应承担委托贷款合同履行的后果和贷款风险。委托人承诺自行承担监督借款人使用并收回贷款的工作,受托人只负责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帐户和承担到期扣划还本付息的款项的责任。 62 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而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罚息等全部归委托人所有,受托人收息后及时划入委托人帐户。63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
9、对象(借款人)、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贷款,不承担对借款人的贷前调查责任,不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予以分析、评估且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这里所称贷款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借款人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委托贷款合同而引起的贷款风险;(2)因金融主管机关调整有关委托贷款的金融政策而对委托贷款施加的不利影响甚至贷款损失;(3)因借款人违约而已或将造成的贷款损失及其他贷款风险。(4)因发生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贷款损失;(5)因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责任被免除,以及虽实行担保仍不可避免的贷款损失;(6)因贷款重组而造成的贷款损失;(7)因受托人执行委托人指示而引起的贷款损失或其他风险。 64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贷款事务中如需通知委托人要求给予指示的,委托人应在规定时限内给予明确的答复。委托人的指示(或答复)一经发出即不得撤销,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65 本协议生效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签定委托贷款合同,受托人根据委托贷款合同放款。如委托人需要担保的,担保合同还应在放款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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