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废轮胎销售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订立本合同。一、 名词解释:废轮胎也称废品处理胎,是指甲方在生产过程、试验中产生的报废轮胎。二、 甲方负责割烂废轮胎,并对废轮胎上的商标标识等重点部位进行打磨后供乙方处理。三、 乙方按人民币720元/吨的单价购买载重全胎面废轮胎、410元/吨的单位购买全废载重胎和190元/吨的单价购买全废乘用胎(此价为甲方出厂价,即甲方实收价),涉及废轮胎销售的其他任何费用由乙方承担。四、 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期满,甲方将废轮胎分批分期销售给乙方,乙方接到甲方每批废轮胎销售通知3日内必须预付款提货,并
2、在3日内(不含星期六、日)提货完毕。否则,甲方视乙方为弃权,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自行销售废轮胎,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五、交货地点:甲方厂区内。六、 运输方式: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自理。七、 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结算方式:1、履约保证金:合同签定后三天内,乙方须向甲方交纳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不计利息)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如乙方不再与甲方合作,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不计利息)返还给乙方。投标时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足补齐差额,超出部分转至货款。若乙方没有按期交纳履约保证金时,甲方视乙方为中标后弃标的行为,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投标保证金。2、乙方在收到甲方提货通知
3、后,按提货量转入相当数额的货款到甲方指定的帐户上,经甲方财务查核后方可提货,货款根据实际出货量多除少补。八、乙方在甲方厂区内办理每批废轮胎销售的一切程序时,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和甲方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和安排,规范自身行为,确保安全、环保文明作业。如有违反,甲方将追究乙方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九、如因甲方生产所需,甲方有权在一个月内通知乙方终止载重全胎面废轮胎的销售,甲方不承担任何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十、甲方通知乙方收取废轮胎时间及地点后,乙方不按约定及时到甲方场地收取的,逾期三天以上的,按每天1000元承担废轮胎滞留金(从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逾期十天仍未收取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废
4、轮胎。乙方3次不按时到甲方场地收取废轮胎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罚款后余下的全部合同履约保证金,并取消乙方以后废轮胎招投标资格,列入公司销售商黑名单。十一、乙方处理每批废轮胎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守向甲方作出的相关承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因此而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负全责,与甲方无关。如给甲方造成损失时,甲方将追究乙方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十二、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十三、本合同有效期: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十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乙方:(盖章) (盖章)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