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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文档格式.docx

1、6、在相关制度、规定中明确负有贷款“三查”责任及其他责任的管理人员。支行行长为贷款第一责任人,主管副行长和信贷员为直接责任人。问责处罚类型1、经济处罚:包括扣发工资(包括风险金、绩效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一次性经济赔偿。2、行政处罚:包括诫勉谈话、停职收贷、降职、解聘职务、下岗等。3、与支行实现利润挂钩。第五条处罚标准(一)对支行责任人员的处罚1、对支行行长的经济处罚。自不良贷款形成的下月开始,逐月分别按公司类贷款不良贷款余额的1、个人类贷款不良贷款余额的5%扣发工资。不良贷款余额累计计算(下同)。形成损失的,按不良贷款损失的10%,由支行行长一次性经济赔偿。2、对支行行长的行政处罚(1

2、)按不良贷款率给予行政处罚。不良贷款率达到1%(含)以上,其后一年不能降至该比例以下的,由行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不良贷款率达到2%(含)以上,其后一年不能降至该比例以下的,停止行使职权,专职收贷;不良贷款率达到3%(含)以上,其后一年不能降至该比例以下的,解聘原职务。(2)按不良贷款余额给予经济、行政处罚。当不良贷款余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经6个月不能降至500万元以下的,由行主要领导对其诫勉谈话;经12个月清收不能下降至500万元以下的,停止行使职权,专职收贷,其绩效工资按50%兑现;不良贷款下降至500万元以下时恢复职权;经18个月清收不能降至500万元以下的,解聘职务,扣

3、发绩效工资;经24个月不能下降到500万元以下的,下岗收贷,按全市当年社会最低工资水平标准发放工资;不良贷款余额每增加500万元,加重一档处罚;不良贷款每减少50%以上,减轻一档处罚。(3)按不良贷款损失额给予行政处罚。累计损失金额在50万元(含)以内的,进行诫勉谈话;累计损失金额在50万元300万元(含)的,降职;累计损失金额在300万元500万元的,解聘职务;累计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解聘职务,下岗收贷。3、对支行主管信贷副行长的经济处罚,按支行行长所扣工资的20%执行,行政处罚按支行行长所受处罚降低一档执行。4、对贷款调查人员、贷后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按支行行长所扣工资额的10%执行

4、处罚。(二)对总部信贷管理部门责任人的处罚1、对信贷管理部门经理的经济处罚。报总部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经贷款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行长批准后形成的不良贷款,按照扣发支行行长工资的5%扣发工资;总部备案的信贷业务形成不良贷款,支行负全责。2、对信贷管理部门经理的行政处罚。(1)按归口管理的贷款不良率给予行政处罚。全行不良贷款率达到1%(含)以上,其后一年不能降至该比例以下的,进行诫勉谈话 ;全行不良贷款率达到2%(含)以上,其后一年不能降至该比例以下的,停止行使职权,协助支行收贷;全行不良贷款率达到3%以上,其后一年不能降至该比例以下的,解聘职务,协助支行收贷;(2)按不良贷款形成的损失额给予行政处罚

5、(损失额按归口管理贷款余额折算产生)。全行贷款损失累计在1000万元(含)以上,进行诫勉谈话;全行贷款损失累计在2000万元(含)以上,停止行使职权,协助支行收贷;全行贷款损失累计在3000万元(含)以上,解聘职务,协助支行收贷。3、对信贷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副经理,经济处罚按部门正职所受处罚的20%执行处罚,行政处罚按正职所受处罚降低一档执行。4、对信贷管理部门的其他责任人(审查人),经济处罚按正职所受处罚的10%执行。(三)对审贷委员会成员的经济处罚。经贷款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形成的不良贷款,按照支行行长所扣工资额的5%给予处罚(表决为不同意的不扣)。(四)与支行业绩考核挂钩。按当年累计形成

6、不良贷款的50%扣减当期利润。第六条对总部主管信贷副行长、行长因信贷业务风险需作出经济、行政处罚时由董事会决定。第七条风险金制度从行长到信贷员、从总部到支行,每年第一季度按不同级别的个人绩效工资平均数30%交风险金(与存款绩效工资无关)。经济处罚时先从风险金中扣抵,不足部分再从工资中扣发,调离信贷管理岗位的,在无扣款事项满一年后可退还风险金。第八条责任人在岗期间,当月扣罚工资款高于当月工资的,扣款至当月工资剩余1000元止(前述第五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对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一并执行。有多种经济处罚的,合并处罚。在行政处罚中,择重执行。第十条清收盘活后罚款返还规定从经济处罚之日起

7、,半年内收回、盘活转化的,按照收回、盘活贷款所占比例全数退还对支行行长扣罚的工资和经济赔偿。支行、总部信贷管理部门、审贷委员会成员等相关责任人扣罚的工资亦按相应比例予以退还;处罚后一年内收回、盘活转化的,按70%退还;二年内收回、盘活的按50%退还;二年以上收回的不予退还。第十一条不良贷款、贷款损失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稽核检查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纪检监察室、合规部、监事会办公室等)予以认定。责任认定结果不影响前述经济处罚、行政处罚标准和处罚条款的落实。第十二条加重处罚规定经认定对因有以下情形产生的不良贷款加重一档行政处罚:1、违法、违规、违章发放的贷款;2、贷前调查重大失误、呈报资料严重失实、材料

8、有重大遗漏等;3、贷时审查严重疏漏,合法、合规、安全性审查出现重大差错等;4、贷后检查不力、渎职(按岗位职责重大风险未预警、未提示等);5、以贷谋私、严重违反信贷纪律等;6、严重失职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不良贷款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的落实。1、成立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委员会,监事长任委员会主任,纪检书记任委员会副主任,成员由稽核检查部、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2、经济处罚。稽核检查部门根据不良贷款台帐、借款合同、申请审批书、调查报告、审贷会表决表等材料确认责任人,按本办法规定的处罚标准,开出罚款通知单,报监事长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门执行;3、行政处罚。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委员会对不良贷款进

9、行责任认定,认定后由行纪检部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报经行党委同意后执行。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对信贷资产质量管理的好的支行、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支行行长及尽职尽责贡献突出的其他信贷管理人员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2、鼓励支行对当年产生的不良贷款当年清收、当年化解。3、对需离任审计的支行行长及其他离任人员以离任审计为依据判断其任期内资产质量,若有不良贷款,继续问责。第十五条各支行、总部信贷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稽核检查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银行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年6月1日起执行。其他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银行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银

10、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通知(银监发 2009 3号)第九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已出台的信贷业务管理制度,为科学实施贷款责任追究,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问责机制,促进全行各信贷岗位履职尽责,不断提高资产质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贷款“三查”是指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及从事的其他授信管理工作。授信工作是指我行从事业务受理、客户调查、分析评价、信贷审查、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授信工作尽职是指授信工作人员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

11、指引规定和我行相关信贷业务制度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第三条不良贷款或尚未到期但因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物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借款人不能正常还本付息的贷款,其问责、免责或减责均由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委员会决定。第二章问责的原则规定第四条凡授信业务形成的不良贷款、垫款,以及保证人保证责任失效的均对有关责任人员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第五条授信工作人员在授信工作中有以下情节,不论授信业务是否形成不良均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未对客户资料(包括保证人资料、抵质押物资料等)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核实主要是指现场调查核实;(二)、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贷款“三查”有重大疏漏的;(三)、授信过程中超越权限

12、、违犯程序审批的;(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五)、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施调查和未及时发出预警信息的;(六)、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且未向总部书面报告的;(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八)、不配合监管部门、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委员会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九)、其他违反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的。上述内容依据是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五十一条。第六条贷款“三查”人员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一般原则。(一)、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责任。(1)、调查核实工作草率、责任心差、不能按照制度履行职责,致使调查失误、失实、评估失准,造成决策失误的;(2

13、)、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营私舞弊,隐瞒和编造事实,造成决策失误的;(3)、经调查不符合贷款条件和违反规章制度,调查评估人员仍同意发放,未提出反对意见的。(二)、审查人员责任。在对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及其他内容审查中,未按照市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第三十条规定操作,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三)、审贷委责任。审贷委集体承担对违反国家信贷政策、产业政策的贷款同意发放的责任,承担对违反本行信贷业务经营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以及审贷委审批、决策程序的贷款同意发放的责任,承担审贷不严造成决策失误形成不良贷款的责任。(四)、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人员的责任。承担贷款手续不合规、贷后检查失误、清收不力(贷款

14、逾期未采取清收措施)及超诉讼时效等责任。上述内容依据贷款通则第八章、我行贷款管理操作实施细则、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等法规、制度。第三章贷前调查失职问责第七条贷前调查失职问责。(一)、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对出现的下述(不限于)问题、操作行为负主要责任。(1)、未按“贷款管理操作实施细则”、“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及相关信贷制度操作、经办信贷业务;(2)、企业(指借款人、保证人下同)提供、支行呈报的各类证照(如: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各类资质证、排污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不真实、违法、无效等;(3)、经支行审核后上报总部的企业财务报表严重失实,如:净资产各科目、占总资产10%以上的单项资产各科目与实际不符,差20%以上;现金流量表与相关报表差20%以上,企业财务状况失实,支行未认真对企业财务报表帐帐、帐据、账实、帐表等进行现场核实,或按不实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将分析结果上报;(4)、企业提供、支行经核实认可的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技术、市场等资料不实,如出现企业产销不实、经营管理混乱、技术落后、实际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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