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联合开展全省小型农资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各市、县工商局,质监局:为切实加强我省肥料、农药等农资产品质量监管,自治省工商局和自治省质监局决定,近期联合开展全省小型农资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管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整治时间2009年7月1日至7月30日。二、专项整治重点对象全省小型肥料、农药生产企业(划定范围为:职工人数3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及其生产销售的肥料、农药产品。三、专项整治内容(一)全省工商、质监部门联合开展对辖省小型农资生产企业,特别是小型肥料、农药生产企业开展清理检查。重点审查企业有关证、照是否齐
2、全,是否合法有效;产品的主要销售方式、渠道和范围;2008年以来企业是否受过工商、质监、农业等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等违法信息。各市工商局、质监局务必于7月15日前完成审查工作。(二)各市质监局要按照“三抓手”要求,加强对辖省小型农资企业的监管,对进货和销售进行索票索证管理,对生产企业的生产运作系统、生产过程的组织以及原料进厂、入库、下料、成品出厂等关键控制点进行监控,从源头上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严格按照监督抽查规范,组织开展对辖省小型农资生产企业生产的肥料、农药产品抽样检验,确保全年质量抽查合格率达到目标要求。各级工商机关要结合自治省工商局2009年第二阶段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定向监测工作部署,重点
3、抽检流通环节我省小型肥料、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肥料、农药商品。在农资抽检中经法定检验机构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由各级工商、质监部门按照部门职责依法查处。(三)根据当前农资销售中假冒外地品牌现象较为普遍的情况,请各市、县工商、质监部门将上半年查处的不合格农资产品的情况分别报送自治省工商局、质监局,以便掌握制假售假新动向,及时研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四)各级工商机关要严格按照自治省工商局“2009红盾护农”行动实施方案第二阶段工作部署,扎实开展三项工作:一是集中力量深入开展“红盾护农保夏种、促增收”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行为;二是继续组织开展严厉查处农资商品“傍名牌”行为的市
4、场专项整治行动;三是以辖省农资专营市场为重点,纳入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加强对农资经营者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出等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各级质监机关要切实按照自治省质监局2009年农资打假的工作计划和部署,扎实认真地开展各项工作。四、工作要求(一)要充分认识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稳定,是关系国家粮食安全、确保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的有力保障。各级工商、质监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秩序稳定、有效监管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二)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扎实有效地做好有关工作部署,严肃认真地落实各项工作,力求全面准确地收集全省小型肥料、农药企业生产经营信息。(三)请各市工商局于2009年
5、7月15前报辖省小型肥料、农药商品生产企业情况表,7月25日前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和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监管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上述材料通过OA办公系统报至自治省工商局市场处。联系人:陈勇军,联系、传真电话:0771-5530923。请各市质监局于7月25日前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至自治省质监局稽查总队。联系人:温志梅,联系电话:0771-5360200-398,传真:0771-5328742。附件:1. 辖省小型肥料、农药商品生产企业情况表 2. 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监管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二OO九年七月七日8附件1辖省小型肥料、农药商品生产企业情况表填报单位:序号企业名称企业性质厂址产品
6、名称及销售范围销售额违法情况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2009年 月 日注:此表于7月15日以市局为单位、通过OA发送电子版报市场处邮箱附件2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监管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项 目案件总数(件)案值(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没收查扣物资(公斤、件)检查农资经营者(户)检查市场(个次)取缔无 照经营 (户) 受理 投诉 (件)为农民挽回 经济损失 (万元) 捣毁制假售假窝点(个)案件数人 数肥 料农 药其 他 合 计 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注:此表于7月25日前以市局为单位、通过OA发送电子版报市场处邮箱 附1:辖省小型肥料、农药商品生产企业情况表填报单位:序号企业名称企业性质厂址产品名称及销售范围销售额违法情况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2009年 月 日注:此表于7月15日上午11:30时前,通过市局OA发送电子版报市合科邮箱附2: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监管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项 目案件总数(件)案值(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没收查扣物资(公斤、件)检查农资经营者(户)检查市场(个次)取缔无 照经营 (户) 受理 投诉 (件)为农民挽回 经济损失 (万元) 捣毁制假售假窝点(个)案件数人 数肥 料农 药其 他 合 计 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注:此表于7月24日前,通过市局OA发送电子版报市局市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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