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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分析Word文档格式.doc

1、 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 答案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 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仅有领导同意是不行的; 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 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 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法定为超过1/2才可举行创立大会; 两名发起人私自抽回股本。公司法规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外,发起人

2、、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不得抽回其股本; 最后,注册资本末达法定最低限额。法定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 (2)应当承担该债务。因为公司设立失败,应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解题思路 本题重心在于第(1)问,而第(1)问又是一个找错的命题。关于其解题思路,前面已多有分析,此处不再赘述。 某年8月,某县金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与该县其他六家企业共同筹建“振龙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龙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1.2亿元。该组建方案经该县政府批准后,七家发起企业即共同设立了“振龙公司筹建处”,着手公司筹建工作。由于发起人拟作为投

3、资而移交给振龙公司的办公楼及主厂房需要修缮,同年10月初,振龙公司筹建处以振龙公司的名义向紫金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公司”)洽购一批建筑装饰材料并商定由其承接该项修缮工程,货款及施工费用总计人民币97万元,双方商定振龙公司一经成立立即向紫金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合同成立后一周内,紫金公司即如约将该批货物运至筹建处指定的仓库并开始修缮施工。截止同年10月底,发起企业共认足缴足了4000万元的股份,其余股份依筹建方案向当地其他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募集。公司股份募足后,振龙公司筹建处即向当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但公司最终未能领到营业执照。同年年底,紫金公司完成修缮工程后,遂向振

4、龙公司筹建处催收款项,但此时筹建处已经解散。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试分析:(1)振龙公司因何未能领到营业执照?(2)振龙公司筹建期间所欠紫金公司的款项及为设立振龙公司已筹集的股款各应如何处理?答:(1)振龙公司未能领到营业执照至少有以下几点主要原因:其一,发起人认股未达35%的法定比例。该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1.2亿元且采用了募集设立的方式,而发起企业认足缴足了4000万元,仅占股份总数的30%,不符合公司法关于“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的规定;其二,公司法规定股东依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该在发行股份的

5、股款缴足且经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该案欠缺这些法定程序。(2)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据此,振龙公司的7家发起企业应对公司筹建期间所欠紫金公司的款项应由负连带偿还责任,并对已筹集的股款负返还股款本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1)(公

6、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1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首次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5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10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5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120万元。(2)2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各方按照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依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甲享有红利

7、25%的分配权;乙享有红利40%的分配权;丙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试分析:(1)公司成立前出资人首次出资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2)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3)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1)公司首次出资总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本题股东首次出资仅为110万,未达到20%的限额,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2)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三位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

8、共340万,已超过了30%的最低限额。甲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可以以知识产权进行出资,而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商誉、特许使用权出资。(3)甲和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均符合法律规定,而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其余部分股款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甲、乙的股款都在两年内缴足,而丙则拖到了第三年。2. 某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与其他三家公司开会,要求大家都作为拟设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四家公司一致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定为6000万元,某国际有限

9、责任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为1000万元,其他三家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共为800万元,拟再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数额为4200万元。公司如期募集股份成功然后设立,在准备进行公司登记前,由律师对公司的章程草案和其他文件进行整理。如果你是律师,对该股份公司的上述做法提出法律意见:1、 四个发起人能否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2、 公司法对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有何限制?【答案】(1)2005年最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因此四个发起人能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2)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法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的限制是,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因而此股份公司设立不合

10、法。3. 某商场新进一种MP4,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1678元写为678元。刘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MP4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356元购买了两台MP4。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2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刘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刘某少付了MP4货款,找到刘某,提出或补交2000元或退回MP4,商店退还1356元。刘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2000元或MP4。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2、法院应如何处理?(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

11、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裁决刘某将MP4返还给商店,由柜台组长对由此造成刘某的损失承担责任。1、某省于1998年元旦开通有线电视公共频道,该有线电视台为了提高收视率

12、,以吸引更多的广告客户,推出了集娱乐、休闲、广告、抽奖为一体的“缤纷时刻”栏目,开展“日日送奖,月月送礼”活动,每天向观众出一道简单的问题,猜对的观众通过抽奖即可获得每日送出的一台V 或者一部摩托罗拉手机,每月还送出一个超过10万元的大奖。此举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省内其他电视台纷纷向当地主管部门举报,认为该有线电视台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对其予以制止并查处。(1)该有线电视台的行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具有适法性?(2)该行为依法应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该电视台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该电视台就运用了答题抽大奖的活动来吸引观众的注意和参与行为,推销自己的节目。实质上是有奖销售的一

13、种特殊形式。但是,作为一种以抽奖决定获奖者的偶然性行为,该电视台设立的周奖项奖额高达10多万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额超过5千元。(2)具体主管机关为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某市邮电局在其营业大厅内张贴一则通告。通告规定:凡在市邮电局安装电话的用户,一律到省邮电器材集团恒达公司(系市邮电局下属企业)购买电话机;用户在办理装机手续时须先交电话机款,否则不予办理。此规定从2010年5月16日起执行。问:1该市邮电局的行为是否合法?2若违法,该如何处理? 答案:1、该市邮电局的行为不合法,已构成

14、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该市邮电局在为用户安装电话时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电话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2、根据法律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依据上述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邮电局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在规定范围内处以罚款。如果被指定的公司借以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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