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减免部分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经济适用住房、动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应在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原市房地资源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的通知(沪价商2002012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其中:新建住房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住房租赁不得收取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基准价按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1002号,以下简称通
2、知)规定计算,且收费上限不得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对保障性住房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按基准价的70收取;取消通知附件2中“当收费基准价总金额小于5000元时,按5000元计收”的规定。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3、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 四、降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招标等4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除上述4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外)收费差额费率调整为:中标金额在510亿元的为0.035;1050亿元的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
4、标(完成一次招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招标等4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基准价仍按市建设交通委、市物价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沪价费2005056号)规定执行。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除上述4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外)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5、五、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的市场调节价范围。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市物价局、原市建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价费2003001号)规定执行。 六、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 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表(增补部分)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表 (增补部分) 收费项目划分标准(万元)1000050000500001000001000005000005000001000000以上勘察招标代理0.020.0080.0060.004设计招标代理0.050.035施工监理招标代理0.06施工招标代理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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