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姚某应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会见当事人C.姚某会见高某,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D.姚某可以跟高某核实有关证据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A项正确。 该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B项错误。该条第3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
2、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C项错误。该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D项错误。注意:如果不是委托辩护而是指定辩护的话,那么律师除了要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外,还要持有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天南市莲湖区法院在审理潘某涉嫌拐卖妇女儿童一案时,被告人潘某指控称受到了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被迫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质证过程中,为证明侦查讯问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刑讯
3、逼供,公诉人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则该录音录像应属于何种证据种类?A.视听资料B.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C.口供D.书证在刑事诉讼中,以录音、录像、电影或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均统称为“视听资料”。本题中,检察机关播放的录音录像是以音响、图像等动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其目的是用来证明侦查过程合法性的,属于视听资料。A项正确,BCD错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录音录像资料是用来证明侦查的案件事实,则属于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辩解的客观记录,在证据种类上应当划归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另外,在刑诉八大类证据中没有口供一类。由此可见,判断录音录像的证据
4、种类,还要结合其证明对象综合确定,而不是仅依据其载体或者外在表现形式来确定。3.在天宝市秦汇区开展的工商执法大检查中,个体服装经营户杨某涉嫌暴力抗拒工商执法犯罪,被秦汇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证明被告人杨某有罪的举证责任应由秦汇区公安分局承担B.对于一切与案件有关的公民,应当吸收他们协助调查C.工商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查封、扣押的杨某经营的假冒伪劣服装,经过司法机关核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D.杨某叔叔有权申请排除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A项错误。该法第50条:“审判人员、
5、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B项错误。该法第52条第2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C项正确。该法第56条第2款:“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
6、关线索或者材料。”杨某叔叔既不是当事人,又不是辩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不符合要求,D项错误。4.严某与贺某因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莲花市作案时被公安机关一举抓获。莲花市公安局秀水分局警察袁某参与了全程侦查工作。以下关于证据的说法,正确的是:A.在法庭调查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B.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通知警察袁某出庭说明情况C.经审理,对于收集的作案手枪一把,不能排除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应当予以排除D.被害人徐某认为因出庭陈述可能面临人身危险,有权申请公检法机关予以保护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1款:“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
7、以证明。该条第2款:“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据此,人民检察院不能通知警察出庭说明情况。该法第58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该法第54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
8、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由此可见,对于收集的作案手枪一把,不能排除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首先应当判断看是否是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若构成,则还应当给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机会;只有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才应当予以排除。该法第62条第2款:“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D项正确。5.S市某市政公司保安潘某因酒后与人争吵,情急之下用酒瓶将对方砸成重伤后逃窜至T市,被群众扭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
9、审查,决定立案侦查,并以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依法予以刑事拘留。以下关于刑事拘留的说法,正确的是:A.拘留后,应立即将潘某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12小时B.除无法通知或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应于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潘某家属C.公安机关拘留潘某时,除紧急情况外,必须出示拘留证D.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潘某,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1款:“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据此可知,不论是否是紧急情况,均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
10、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由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而故意伤害罪并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因此不符合通知可能有碍侦查而不予通知的条件,因此B项错误。该法第84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6.宜州市民张某、蔡某、傅某与邵某在涟水区某超市共同抢劫,后潜逃至天南市,被天南市公安机关被分别抓获。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决定对
11、其取保候审。以下关于本案取保候审的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傅某系胁从犯,可能判处独立适用附加刑,可以适用取保候审B.若张某被取保候审,则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C.若蔡某被取保候审,则人民检察院可以责令蔡某将身份证件提交保存D.由于邵某是其幼子唯一扶养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
12、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据此可知,A项正确。该法第69条第1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是决定机关;六机关规定第13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13、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所以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加决定机关同意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因此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14、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由此可知,D项错误。7.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B.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并缺席判决C.在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并且有证据证明调解未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被害人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D.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0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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