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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GMP完整版11个附录Word文件下载.docx

1、我国现有药品生产企业在整体上呈现多、小、散、低的格局,生产集中度较低,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实施新版药品GMP,是顺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医药行业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淘汰落后生产力;有利于调整医药经济结构,以促进产业升级;有利于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加快医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新版药品GMP修订的主要特点:一是加强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大幅提高对企业质量管理软件方面的要求。细化了对构建实用、有效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强化药品生产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管理,以促进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二是全面强化了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增加了对从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素质要求的

2、条款和内容,进一步明确职责。如,新版药品GMP明确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必须具有的资质和应履行的职责。三是细化了操作规程、生产记录等文件管理规定,增加了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四是进一步完善了药品安全保障措施。引入了质量风险管理的概念,在原辅料采购、生产工艺变更、操作中的偏差处理、发现问题的调查和纠正、上市后药品质量的监控等方面,增加了供应商审计、变更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等制新制度和措施,对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主动防范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了无菌制剂生产环境标准,增加了生产环境在线监测要求,提高无菌药品的质

3、量保证水平。新版药品GMP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自2011年3月1日起,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车间应符合新版药品GMP的要求。现有药品生产企业将给予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并依据产品风险程度,按类别分阶段达到新版药品GMP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督促检查和指导。此外,国务院相关部门将加强沟通和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推动新版药品GMP的顺利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制定新版药品GMP的贯彻实施意见,将于近期发布。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无菌

4、药品等5个附录的公告 2011年02月24日 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16号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无菌药品等5个附录的公告有关管理事宜的公告根据卫生部令第79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现发布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及中药制剂等5个附录,作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配套文件,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无菌药品2原料药3生物制品4血液制品5中药制剂6中药饮片7医用氧8取样9放射性药品10计算机化系统11确认与验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关于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

5、理规范(2010年修订)有关事宜的公告 2011年02月28日 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告2011年第19号关于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有关事宜的公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业已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依据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令第79号的规定,现就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安排公告如下:一、自2011年3月1日起,凡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车间,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现有药品生产企业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药

6、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其他类别药品的生产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的企业(车间),在上述规定期限后不得继续生产药品。二、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更新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各类管理软件并验证和试运行,组织开展企业员工培训。相关工作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三、药品生产企业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满但尚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的,应在原药品GMP证书期满前六个月,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

7、范(1998年修订)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送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企业自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符合要求的,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其他类别药品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不符合要求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企业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收回药品GMP证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网站上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GMP证书延续情况予以公示。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2011年3月1日起受理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申报要求提出的认证申请

8、。经检查认证符合要求的,核发新编号的药品GMP证书。2011年3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申请,按原规定完成认证工作并核发药品GMP证书,其有效期最长至本公告第一项规定的实施期限。特此公告。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计算机化系统和确认与验证两个附录的公告(2015年第54号) 2015年05月26日 发布 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现发布计算机化系统和确认与验证两个附录,作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配套文件,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1.计算机化系统2.确认与验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

9、5年5月26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令第 79 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陈竺二O一一年一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

10、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原则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第六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第七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二

11、节质量保证第八条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第九条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三)管理职责明确;(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六)确认、验证的实施;(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第十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二)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三)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1. 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2. 足够的厂房和空间;3. 适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4. 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5. 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6. 适当的贮运条件。(四)应当使用准确、易懂的语言制定操作规程;(五)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六)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七)批记录和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溯批产品的完整历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八)降低药品发运过程中的质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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