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5 ,大小:29KB ,
资源ID:15223823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15223823.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文档格式.doc)为本站会员(b****3)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文档格式.doc

1、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第四条(缴费主体)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第五条(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向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城镇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第六条(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用人单位每月

2、按缴费基数.%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七条(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第八条(征缴管理)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基金来源)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二)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城镇生育保险基

3、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第十条(支付范围)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一)生育生活津贴;(二)生育医疗费补贴。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预决算)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三条(津贴、补贴申领条件)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

4、险;(三)属于计划内生育;(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第十四条(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一)妊娠个月(含个月)以上生产的,按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二)妊娠不满个月早产的,按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三)妊娠个月(含个月)以上、个月以下流产的,按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四)妊娠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二)符合计划

5、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第十五条(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个人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发给。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或者本市同类人员当月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或者失业补助金标准。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6、一)妊娠个月(含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元;(二)妊娠个月(含个月)以上、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元;(三)妊娠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元。第十七条(申领津贴、补贴的手续)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二)本人的身份证;(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

7、证。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第十八条(审核与计发)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第十九条(失业妇女的特别规定)失业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以后,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失业妇女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第二十条(经办机构经费)经办机构开展城镇生育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

8、的义务)经办机构审核个人提供的材料时,需要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记录和病情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史。第二十二条(个人违法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由市劳动保障局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警告、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的法律责任)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经办机构应当追回流失的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参照执行)下列从业的生育妇女,参照本办法执行:(一)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二)在本市城镇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单位有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