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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9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Word格式.docx

1、(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其中,第(六)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实务中有各种意见。此处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作出相应厘清。最先对此问题进行说明的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4)。该意见第2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意见采取最为广义的理解,将人民检

2、察院免于起诉、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以及因情节轻微等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三种情况均纳入追究刑事责任范畴,但同时又补充规定被判处拘役以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可以解除。这里有一个疑问,既然以上三种情况均属于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第3款要补充规定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个第3款没有必要规定。不过,仍大抵上理解为,进一步明确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也可以解除。此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2003)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又给出了具体答复: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

3、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25条第4项规定(博主注:对应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复函直接排除了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明确。应该说,这是对1994年通知的修正。接下来的问题是,因情节轻微等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此种情形能否解除呢?2003年的复函没有明确,按照1994年通知的规定,仍应属于可以解除的情形。简单归纳一下,“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以及“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因情节轻微等)免予刑事处分的”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犯罪情节轻微等)规

4、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后说明一下,基于人权观念的时代发展、体现教育优先以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场,对“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于免于刑事处分的”,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也应排除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但此仅作为立法建议之参考。相关法律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367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你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依据问题的请示(滇劳社厅办200335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现答复如下:人民检

5、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对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其行为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0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

6、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142条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2003)29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

7、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4)第25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法(1993)第37条(原刑法第32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刑法(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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