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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第五条 推进工作小组组织成立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 测试评审专家组, 定期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 对测试主体提出 的道路测试申请进行论证,形成专家组意见。第六条 上海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智能网联汽车)受推进 工作小组委托作为第三方机构, 受理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主体提 出的测试申请, 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过程中的相关数据进 行采集和分析, 并将相关数据接入推进工作小组组成部门的官 方数据平台,形成测试分析报告统一上报推进工作小组。第三章 测试申请条件第七条 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 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二) 具备汽车

2、及零部件技术研发、 生产制造或者试验检 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三)具备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封闭区域和道路测试评 价规程;(四) 建立测试车辆远程监控数据平台, 具备对测试车辆 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与第三方机构签署承诺书, 按照要 求接入第三方机构数据平台;(五) 具备对测试车辆的相关事件进行记录、 分析和重现 的能力;(六)为申请道路测试的车辆购买每车不低于 500 万元 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者提供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的交通事故赔偿保函,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测试驾驶人是指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 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

3、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 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 12 分记录;(三)最近 1 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 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五)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记录;(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七)经测试主体自动驾驶培训, 熟悉自动驾驶测试规程, 掌握自动驾驶测试操作方法,具有 50 小时以上自动驾驶系统 操作经验,其中 40 小时以上的相应申请测试项目驾驶经验, 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4、他条件。第九条 测试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 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二)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 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 别项目,测试主体需证明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三)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 安全、 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 保证 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四) 具备车辆状态在线监控功能, 能够实时回传下列第1、2、3 项数据信息,能够自动记录和存储在车辆事故或者失 效状况发生

5、前至少 90 秒的下列数据信息:1.车辆控制模式;2.车辆位置;3.车辆速度、加速度等;4.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5.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6.车辆外部 360 度视频监控情况;7.测试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8.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9.车辆故障情况。(五) 安装具备提醒功能的装置, 当遇到自动驾驶系统失 效时,该装置应当立即提醒测试驾驶人接管车辆;(六) 在第三方机构指定的封闭测试区内, 按照测试评价 规程进行相应测试项目的实车试验, 每个测试项目有效试验次 数不少于 30 次,测试结果达标率不小于 90% ;(七)对于搭载相同功能自动驾驶系统的相同测试车辆申 请相

6、同道路测试项目,无须重复进行相同的实车试验。第四章 测试申请及审核第十条 推进工作小组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选择若干典 型道路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并定期公开测试道路路段 信息。第十一条 测试主体申请进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参照 申请流程图(附件 1 ),要求如下:(一) 测试主体首次提出道路测试申请, 按照申请材料清 单(附件 2)要求向第三方机构提交申请材料(附件 3 和附件 4)。单个测试主体申请进行道路测试的车辆原则上累计不得超 过 5 辆。第三方机构收到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二)材料初审合格后,第三方机构应当进行以下工作:1. 于 5 个工作日内通知测试主体到指定

7、封闭测试区进行 实车检查及试验, 审查测试主体提供的测试车辆及相关功能与 申请材料描述内容的一致性, 并出具封闭测试区实车检查及试 验报告(附件 5);2.在通过实车检查及试验的测试车辆上安装监控装置, 出 具监控装置安装及接入数据平台证明;3.定期向推进工作小组提交符合要求的测试主体申请材料。(三)推进工作小组在收到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召 开专家组评审会议进行论证,并依据专家组意见进行审核。(四)推进工作小组向通过审核的测试主体颁发智能网联 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附件 6 )、测试标识及试车临时行驶车 号牌,明确测试车辆、测试周期、测试路段、测试驾驶人、测 试项目,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8、 每辆测试车辆对应固定的试车临 时行驶车号牌,不得互换。测试周期一次不超过 6 个月。(五)测试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在测试周期结束前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延期申请, 向第三方机构提交道路测试延期申 请表(附件 7 ),延期申请时长一次不得超过 6 个月。(六)测试周期结束后, 测试主体于 3 个工作日内将测试 标识及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交予第三方机构保管, 第三方机构 定期统一上交推进工作小组。(七)道路测试环境分级逐步开放。测试主体申请更复杂 道路测试的, 应提交前一级道路测试环境评估报告, 经推进工作 小组审核通过后,准予开展下一级道路测试环境的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已取得道路测试资格的测试车

9、辆发生自动驾驶 系统功能增减、 部件变更、 安全性能变化、 车身外观以及测试 驾驶人改变等情况时, 测试主体应当立即停止相关测试车辆的 道路测试,并提前 5 个工作日向第三方机构提交道路测试变更 信息表(附件 8),申请变更相关信息,由第三方机构评估通 过后方可继续测试。第十三条 当出现其他可能影响道路测试正常进行的情况 时,测试主体应当主动停止道路测试并向第三方机构报告, 第 三方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暂停测试主体的测试计划。第五章 测试管理第十四条 测试期间,测试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 放置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并张贴测试标识, 测试驾驶人应当遵 守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求,随车携带测

10、试通知书、 测试方案等备查, 并严格依据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时间、 测 试路段和测试项目开展测试工作。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有权根据推进工作小组的要求或者 相关实际情况,变更或者暂停测试主体的测试计划。第十六条 测试前,测试驾驶人应当对测试车辆的轮胎、 转向系统、 制动系统、 监控装置等关键部件进行检查, 确保测 试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正常、 测试道路交通状况良好等条 件适合的情况下进行测试。第十七条 测试过程中:(一)测试驾驶人应当始终处于测试车辆的驾驶座位上;(二) 测试驾驶人应当对测试时间、 测试路段、 测试项目 及测试车辆状态等信息予以详细记录;(三) 测试驾驶人必须保障监控装置运行正

11、常。 在测试车 辆行驶期间,测试驾驶人如发现监控装置工作异常或者接到第 三方机构关于监控装置异常的通知, 应当待监控装置恢复正常 工作后方可继续测试;(四)当测试车辆在“自动驾驶”模式运行时,测试驾驶人 应当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并做好随时接管的准 备;(五)当测试驾驶人发现测试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 的状态或者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应当进行及时干预或 者接管。第十八条 为保证测试安全,测试驾驶人每工作 2 小时应 当休息 0.5 小时,且每人每天累计进行测试工作的时间不得超 过 8 小时。第十九条 测试车辆在测试期间,不得搭载与测试无关的 人员或者货物。第二十条 测试车辆在

12、进行道路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时,测试驾驶人应当立即停止测试。 同时, 测试主体应当在事 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第三方机构提交道路测试交通事故报告 (附件 9),第三方机构应当立即上报推进工作小组。第二十一条 测试车辆在进行道路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 故或者失控状况时, 第三方机构应当暂停测试主体事故车辆测 试计划。测试主体向第三方机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 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失控状况自评报告后, 方可申请恢复 测试。 测试主体未获得第三方机构允许恢复测试计划前, 不得 继续进行道路测试。第二十二条 测试车辆在测试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三方机构应当暂停测试主体的测试计划, 推进

13、工作小组必要 时可以取消测试主体的测试资格, 测试主体应当及时交回测试 标识和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认真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一)推进工作小组认为测试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二) 测试车辆有闯红灯、 逆行以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法规可以处暂扣、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拘留处罚等严重交 通违法行为的;(三)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 死亡或者车辆毁损等 严重情形,测试车辆方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第二十三条 测试主体在每月 10 日前(遇国家法定节假 日可顺延至第 1 个工作日)向第三方机构提交上月的道路测试 脱离自动驾驶功能报告 (附件 10 )。第三方机构有权调阅测试 车辆脱离自动驾驶功能事件

14、发生前 30 秒的自动驾驶数据记录 装置记录的数据。 测试主体在测试周期结束后 1 个月内向第三 方机构提交测试总结报告。 第三方机构应跟踪测试车辆的道路 测试进展情况,定期汇总上报推进工作小组。第六章 事故处理第二十四条 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 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对测试驾驶人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 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测试车辆方经依 法认定有过错的, 应当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民事赔 偿责任。发生重伤或者死亡事故、 车辆或者道路设施毁损等严重交通 事故,由国家认可的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机构对测试车辆进行技术 鉴定,鉴定费用由测试主体承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鉴 定结果进行责任认定,对测试驾驶人和测试主体进行处理。测试驾驶人或者测试主体的行为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测试车辆在道路测试期间发生事故时,测试 驾驶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警。第二十七条 测试主体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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