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国对增值电信业务实行特许开放政策,经营增值电信业务需要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审批。第十七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信息产业部部长签发。4、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第四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第五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
2、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第六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第十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
3、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一)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二)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
4、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期限可以延长30日。第十五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属于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属于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
5、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第十六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外商投资电信企业
6、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5、外商投资企业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三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三)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第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6、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
7、法补充规定(二)一、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7、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规定: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无店铺方式销售的企业,或者从事音像制品批发、图书、报纸、期刊销售的企业继续由商务部负责审批。8、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
8、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9、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互联网、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互联网销售:(2)申请设立专门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批。商务机构尚未合并的省,省级外商主管部门应征求同级内贸管理部门意见;(3)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企业自身网络平台为其他交易方提供网络服务的,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利用自身网络平台直接从事商品销售的,应向电信管理部门备案。10、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一、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投
9、资经营电信业务,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并申请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外国投资者不得在我国境内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境内电信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国投资者变相租借、转让、倒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提供资源、场地、设施等条件。境内电信公司在境外上市,必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市场准入和市场规范管理工作中应按照如下要求加强对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管理,规范外国投资者与境内增值电信公司的合作
10、行为:(一)关于互联网域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具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或信誉,鉴于互联网域名是开展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重要资源,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或信誉的重要表现,因此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所使用的互联网域名应为其(含公司股东)依法持有。(二)关于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具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或信誉,鉴于注册商标是开展增值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重要无形资产,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或信誉的重要表现,因此,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所使用的注册商标
11、应为其(含公司股东)依法持有。(三)关于场地和服务器等设施的设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该规定所指的场地和设施应当在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内设置,并与经营者所获准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相适应。(四)关于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发布的增值电信业务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基本要求(YDN126-2005)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制定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流程、落实信息安全责任。11、存在的问题:(1)由于根据上述规定,外资企业若开展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必须与内资企业或个人建立合资企业
12、,且持股比例不超过50%;部分涉及出版、教育等特殊行业的,还必须经过前置审批程序,这些审批程序要求中方控股比例更高。为了规避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部分外资企业可能存在通过内部协议控制内资企业或合资企业从事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的情形,存在违规的法律风险。(2)部分外国投资者存在通过域名授权、注册商标授权等形式,与境内增值电信公司规避规定要求,在我国境内非法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情形。12、参考上市公司(1)正保远程教育(2008年纽交所上市)招股书摘录部分内容如下:Foreign ownership of Internet-based business is subjected to significa
13、nt restrictions under current PRC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PRC government regulates Internet access, the distribution of online information and the conduct of online commerce through strict business licensing requirements and other government regulations. These laws and regulations also include lim
14、itations on foreign ownership in PRC companies that provide Internet content distribution services. Specially, foreign investors are not allowed to own more than 50% equity interest in any equity conducting Internet content distribution business.Due to PRC legal restrictions on foreign ownership and investment in internet content distribution business in China, we operate our online education and test preparation services through a series of contractual arrangements entered into among CDEL Hong Kong, Champion Technology, Champion Education Technology, Beijing Champion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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