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条商务厅依法对全区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区内加油站和批发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审批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颁发商务部统一印制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资格进行初审和上报,负责新建、改扩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的审查批准和加油站分等定级管理工作。直接管理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设区的市商务局和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本辖区内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整顿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设区的市商务局负责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的初审和上报,负责新建、改扩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的初审和上报,组织本地成品油市场联合执法,监控市场活动,协调成品油
2、供应。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承担上级商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整顿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任务,实施部分行政处罚,负责提出调整改造农村加油点建设意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由商务厅颁发商务部统一印制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加油点是指面向农村,为适应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需要,在县级公路以下的乡镇范围内,只经营柴油的成品油零售网点。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商务厅提出申请。商务厅审查后,将
3、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企业在自治区境内设有油库,拥有可正常使用的油罐、油泵、变配电间等固定资产,具备可正常使用的铁路油品装卸栈桥、站台,以及辅助生产和行政管理的设施设备。第八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不在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范围内的加油站设置,须经商务厅同意召开布局规划调整听证会,确认加油站规划布局。第九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
4、应当具备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第十条申请农村(柴油)加油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供油协议;(三)具备成品油计量、安全、消防等相关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四)经营设施符合国土、质监、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五)防爆税控加油机不超过3台,储油罐总容量不超过60立方米。第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细则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宁夏区内从事
5、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十一条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规定的材料,还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须向商务厅提供油库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建设、交通、公安消防、安全监管部门的选址意向性意见;(二)所建油库须提供商务厅油库建设预核准或规划确认文件,包括油库位置、油罐容积、占地面积等;(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当地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
6、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四)提供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五)商务厅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加油站须提交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十一条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规定的材料。1、须有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对加油站设置和企业经营能力的核查结果;2、须有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部门联合验收同意的意见;3、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商务厅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
7、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4、通过举办听证会设置的加油站,须提供设区的市商务局听证结果的文件、听证会会议笔录和各方论证书面签字材料;5、商务厅要求的其他材料。(二)农村加油点须提交的下列材料。1、填写完备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表;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3、商务厅核发的农村加油点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异地迁建)预核准文件;4、提交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1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5、消防部门核发的农村加油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6、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农村加油点土
8、地使用证书或证明文件;7、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农村加油点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8、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定检验机构核发的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明文件;9、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10、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1、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资格证明;12、商务厅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办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须提交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十一条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规定的材料。(一)须向商务厅提供油库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意向性意见;(二)新建油库须有商务厅油库建设预
9、核准文件(包括油库位置、油罐容积、占地面积等)和规划部门的选址意向性意见;(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四)商务厅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企业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申请新建、异地迁建、改扩建油库等仓储设施,需取得建设预核准或规划确认文件的申请人,应向商务厅提交下列材料:(一)新建、异地迁建、改扩建油库的申请(包括请示理由、建设地址、建设规模、项目业主、资金来源等情况);(二)新建、异地迁建、改扩建油库选址征求意见表(有关部门就拟建油库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
10、、土地征用政策、道路规范、消防安全、安全监管、行业发展规划签注意向性意见并加盖公章);(三)拟新建、改扩建或异地迁建油库地段的现场全景平面图;(四)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企业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新建加油站,需取得建设预核准文件的申请人应向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新建加油站的意向请示(请示理由、建设地址、建设规模、项目业主、资金来源等情况);(二)新建加油站拟建地段加油站设计效果平面图(须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关于加油站设置的有关规定);(三)新建加油站选址征求意见表(有关部门就拟建加油站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征用政
11、策、道路规范、消防安全、安全监管、行业发展规划签注意向性意见并加盖公章);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审查意见上报设区的市商务局。设区的市商务局按照本地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严格把关,将审查意见上报商务厅。经商务厅审查符合条件的,下达预核准文件,申请人凭预核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消防、安监、环保等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批准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上报部门,由上报部门通知申请人。第十七条申请异地迁建、改扩建加油站,需取得建设预核准文件的申请人,应向当地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异地迁建、改扩建加油站的意向请示(包括请示理由、建
12、设地址、建设规模、项目业主、资金来源等情况)。改扩建加油站不涉及增加土地面积、油罐容积和加油机,移动油罐和加油机位置,须经设区的市商务局同意并报商务厅备案。(二)拟异地迁建、改扩建加油站所处地段加油站设计效果图(须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关于加油站设置的有关规定);(三)拟异地迁建、改扩建加油站全景平面图;(四)加油站新建、异地迁建、改扩建征求意见表(有关部门就拟建加油站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征用政策、道路规范、消防安全、安全监管、行业发展规划签注意向性意见并加盖公章);(五)拟异地迁建、改扩建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县(市、区)商务
13、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设区的市商务局。设区的市商务局按照本地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严格把关,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厅。经商务厅审查符合条件的,下达预核准文件,企业凭预核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国土、建设、消防、安全监管等手续。第十八条新建、异地迁建、改扩建农村加油点,须向当地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新建、异地迁建、改扩建农村加油点的意向请示(请示理由、建设地址、建设规模、项目业主、资金来源等情况);(二)农村加油点新建、异地迁建、改扩建征求意见表(有关部门就拟建农村加油点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征用政策、道路规范、消防安全、安全监管、行业发展规划签注意向性意见并加盖公章);(三)拟异地迁建、改扩建农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