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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律法规授课计划王小利Word下载.docx

1、4、回答问题要积极踊跃,计入平时成绩,为了公平。本次授课目的与要求: 掌握物流及物流企业相关知识对学生的要求:1、上课记笔记,我要检查笔记2、有问题欢迎与我及时交流,或给我发邮件3、我会随时点名4、回答问题要积极踊跃,计入平时成绩授课类型: 新授、复习导入(5分钟)、新授(70分钟)上课之前,大家先看下p99 附录1 部分合同样本(货物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及保险单) p109附录21、1物流企业与物流法律法规概述物流(Logistics)物流企业(Logistics Enterprise)物流活动(Logistics Activity)1.物流企业的

2、特征(1)物流企业是专门从事与物质资料流通有关的各种经营活动的组织单位(2)物流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获取盈利、增加积累和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组织。(3)物流企业是具备为物质资料提供流通服务能力的企业法人。在我国,现代物流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物流作业一体化。 (2)物流管理信息化。 (3)物流资源社会化。 (4)物流体系综合化。 (5)三流一体化。现代物流的主要特征 (1)物流反应快速化。 (2)物流功能集成化。 (3)物流服务系列化。 (4)物流作业规范化。 (5)物流目标系统化。 (6)物流手段现代化。 (7)物流组织网络化。 (8)物流经营市场化。 (9

3、)物流信息电子化二、物流行业准入制度的宗旨和原则 1公开2合法 3必要4效能5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七条 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第八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4、。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我国物流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1.层次较低,效力不强 2.缺乏系统而专门的法律规定 3.立法滞后 4.发展现代物流的法制环境很不完善、复习小结(5分钟) 、作业: 2 第一章、物流法律法规概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负连带清偿责任法律案例评析A公司与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荣云轴承有限公司, 2007年7月,荣云公司与C钢铁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C公司向荣云公司出售钢材,价格总计375万元,应于2008年4月向荣云公司交货;在交

5、付钢材的同时,荣云公司向C公司支付货款。2008年4月,C公司按约将货物运送至荣云公司制定交货地点,并要求荣云公司同时支付货款。但此时荣云公司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已经造成严重亏损,无充足现金支付C公司的货款,因此荣云公司向C公司表示其目前无力支付上述货款。由于,荣云公司无法同时履行合同,C公司本想将所有钢材重新装回,而不向荣云公司交付。但考虑到荣云公司的股东A公司系信誉良好的知名企业,遂同意将钢材先交付荣云公司生产。此后,荣云公司一直无力偿还其所欠的375万元债务,C公司在多次催讨未果的情况下,将荣云公司与A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清偿上述欠款。法院立案审查后不予受理,并建议C公司只将

6、荣云公司列为被告后再行起诉。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否在其出资之外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理分析: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从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股东有限责任。对此需要从法理上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股东和公司对公司债务的承担责任是不同的。具体而言,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即将其出资的所有权转移于公司,而在公司设立后从公司取得股权。除了已经缴纳的出资,股东并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其他额外的责任,即股东以其出

7、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公司自身不同,自其成立之日起,公司即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完全的责任,这种责任并不以其某一时刻的资产为限,除非其最终破产,否则其始终负有完全清偿责任。 公司与合伙企业对债务的承担责任是不同的。该案中,如果该企业是合伙制企业,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则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而当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不会累及股东。 公司股东之所以承担有限责任,其根源在于法律将有限责任公司视为

8、一独立的法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所谓的企业法人,因此其可以拥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可以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其自身的债务承担完全的责任,直至其破产清算,而不会累及股东。而合伙人之所以不能享有有限责任,其根源也正是在于法律没有将合伙制企业视为一独立的法律主体。1.2物流企业的创建物流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1)能承担物流服务合同中规定的与仓储、运输和其他服务有关的责任。 (2)能签发自己的物流服务单证。 (3)自有资金。 (4)组织机构、业务章程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负责人。物流企业市场准入实际是指物流企业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进入物流市场,即物流企业参与市场活动的必备条件。 一般情况下,我国内资企业进

9、入物流市场的基本准入条件有两个:一是实质条件,即具备法人条件,即内资企业应当在成为企业法人后才能从事物流经营活动;二是程序条件,即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和程序取得相应的资格才能进入相应物流市场从事相对应的物流活动。外资进入物流市场同样也应具备这两个条件。有些特殊行业需要特殊条件甚至禁止入市,也是各国通行的做法。 物流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就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通过立法的形式,对相关主体进入物流市场从事物流活动应具备的条件作出的一系列规定的总称。它也是指相关市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物流企业进入物流市场,取得法律人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简言之物流企业市场

10、准入制度是对物流企业设立的法律行为的规定,它包括设立的条件、设立方式、设立的程序等内容的规定。上升到国家制度和法律的层面,具有强制性、广泛性和权威性。 2 我国物流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物流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的发挥,以物流企业有效存在为前提。国有、民营、外资和个体等大量的投资者希望通过设立物流企业或公司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满足。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进一步加强,已出现大批的物流企业,并将在近期内涌现更多的物流企业或公司。但我国物流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存在许多不合法、不合理的地方: 2.1 “壁垒重重”,阻碍企业进入物流市场。一方面许多实质性和程序性的“壁垒”,阻碍企

11、业进入物流市场。 2.1.1 首先,公司注册资本要求太高。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至50万元,资金要一步到位,不得分期缴纳。而在国外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都比较低,美国及欧洲国家对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基本上是零。资金门槛过高,限制了民间资本的进入,要求公司在成立之初就需一次缴清巨额出资,导致筹资困难和资金闲置,造成资源浪费。我国这些规定使众多的个人或组织想办公司的愿望得不到实现。 2.1.2 设立物流企业在原则上奉行核准审批制。现行公司法对股份公司设立一律采取审批制(第77条);对有限公司设立原则上采取登记制,例外采取审批制(第27条)。登记制设立公司,只要具备法

12、律规定的条件,即可直接由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而审批制设立公司不仅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还要经有关国家机关批准,才能登记为公司。 2.1.3 公司的组建有人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已成为影响众多个人或个人财产未作界定的家庭投资办公司的积极性,也限制了已有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不符合培育市场主体、引导刺激民间投资的原则。 2.2 市场准入后监管不力,致使物流市场秩序混乱。有些地区或部门对物流企业设立后的管理过于宽松,甚至不惜丧失原则和立场,以言代法、以权谋私、钱权交易,致使鱼

13、目混珠的现象时有发生。 3第一组为“E”组,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发货)。EXW(EX works):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将货物从工厂(或仓库)交付给买方,除非另有规定,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车或船上,也不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买方负担自卖方工厂交付后至最终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第二组“F”组(FCA、FAS和FOB),指卖方需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主要运费未付)。FCA(Free Carrier):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监管,并负担货物交由承运人监管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FAS(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定装运港的船边或驳船内交货,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承担自装运港船边(或驳船)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该术语规定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第三组“C”组(CFR、CIF、CPT和C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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