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标准。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在开展文物出境审核工作时,执行本标准。三、本标准以1949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四、少数民族文物以1966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1966年以前(含1966年)生产、制作的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物禁止出境。五、现存我国境内的外国文物、图书,与我国的文物、图书一样,分类执行本标准。六、凡有损国家、民族利益,或者有可能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文物,不论年限,一律禁止出境。七、未列入本标准范围之内的文物,如经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确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禁止出境。八、本标准所列文物分属不同审核类别的,按禁止出境下限执行。九、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并定期修订。十、本标准实施后,此前国家文物局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1温馨推荐您可前往XX文库小程序享受更优阅读体验 不去了立即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