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章 安全文明工地平面布置图第九章 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第一十章 保修协议书第一十一章 万科住宅细部检查范围、流程及标准第一十二章 万科集团禁用材料设备清单第一条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良渚文化村白鹭郡南一期标段1.2. 工程地点:余杭区良渚镇崇福村(104国道西侧)1.3. 指标和概况:相关说明: 建筑面积,楼栋号、结构形式等(详见招标文件);1.4. 监理单位:1.5. 甲方:浙江万科南都置业有限公司;乙方:1.6. 工程内容:1.6.1 本工程根据甲方要求,为施工总承包工程,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a) 一般土建工程;(b) 室内电气及照明工程;(c) 防雷接地;(d)
2、室内给排水工程;(e) 室内弱电及消防预埋管工程等(f) 甲方指令委托标段红线范围内的其它工程(包括室外环境的部分结构工程)(g) 其它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之附属工程1.6.2 乙方按工程承包范围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施工全部风险。1.7. 工程造价暂估为:人民币 元。第二条 施工工期2.1. 开工时间: ,如有变化甲方将提前书面通知。2.2. 工期基本控制要求如下表:(按楼栋号、地下车库单列) 楼栋编号基础完成至0.00结构封顶落脚手架单体竣工最晚完成时间(与招标文件相同)甲方: 浙江南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现经甲、乙双
3、方友好协商,在甲乙双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补充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杭州市有关规定,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以及甲乙双方原已签订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杭州市建设局印制的标准文本),签订“ 施工补充合同”(以下简称本补充合同)。如原“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杭州市建设局印制的标准文本)与本补充合同有不相符合的地方,以本补充合同为准。鉴于乙方拟承建 ,甲方接受了乙方以人民币 万元(大写: )(暂估)做为本工程施工及竣工保修的总价,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本协议中所有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2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1) 本补充
4、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并共同签署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及其他协议、会议纪要等;(2) 双方核对完成并签署的工程量清单及单价表;(3) 本补充合同协议书;(4) 本补充合同条件;(5) 本补充合同附件及其余条款;(6) 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补遗;(7) 乙方承诺函件及双方定标前的来往文件;(8)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9) 规范规程、验收标准、政策性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10) 施工图纸;(11) 其他有关文件。3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4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免费工程质量保修责任。5
5、 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6 本补充合同双方约定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在下面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订立地点:杭州 乙方: (公章) (公章)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电话: 电话: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第三章 廉洁合作协议书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廉政管理,确保工程项目高效优质按时竣工投产,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廉政管理协议书并作为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政行为准则。1. 甲方责任1.1. 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1.2. 甲方有责任对本单位项
6、目管理人员进行廉洁合作教育。1.3. 甲方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规定,不得接受乙方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实物、现金或礼券。1.4. 甲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受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乙方单位领导。1.5. 甲方人员如违反廉洁合作管理制度及本协议规定,甲方应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1.6. 对于乙方举报甲方人员违反廉洁合作规定的情况,甲方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2. 乙方责任2.1. 乙方应保证乙方有关人员了解甲方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并遵照执行。2.2. 乙方不得宴请甲方人员,
7、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2.3. 乙方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乙方人员任何向甲方人员行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甲方单位领导。2.4. 乙方有责任接受甲方对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廉洁合作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2.5. 乙方单位人员有义务就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甲方单位领导举报;如乙方向甲方人员行贿,或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乙方满足其要求且并未向甲方举报的,一经查实,除追回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乙方承诺在总价的基础上再让利10%,并对本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相应处罚。2.6. 如因乙方单位及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贿赂甲方人员,被检查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
8、权取消或终止工程合同的履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第一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法规1.1. 合同语言:本合同使用汉语书写和解释、说明。1.2. 适用法律法规:本合同文件的适用法律是中国和杭州市法律、法规,及合同文件规定的部门法规、条例。1.3. 适用标准、规范: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为国家及杭州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当对同一问题国家和杭州市颁布的标准、规范产生不一致时,二者均要满足。第二条 图纸2.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建筑、结构、水、电等全套施工图纸及说明各十二套(含四套用于竣工图,竣工前发放),或另行
9、约定分批交付图纸计划。2.2. 乙方如需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保证只将图纸用于本合同履行,不得将图纸的任何部分泄漏给其它无关的第三方。2.3. 如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乙方应在该项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14日之前向甲方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的使用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甲方在整个工期内应向乙方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甲方进行提示。第三条 工程监理3.1. 甲方委托监理单位(详见第一章工程概况1.4条约定)负责本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文明生产、成品保护、细部检查管理、交付入住配合等方面的监理工作
10、,并在甲方授权的情况下全面负责现场协调管理。3.2. 甲方将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复印件在本合同签署后14天内交给乙方,乙方可在收到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复印件后7天内将合同中监理对乙方的管理工作等条款的意见或看法以书面形式提供甲方,逾期将视为认可。3.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配合监理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第四条 工程承包方式4.1. 实行包工、包料(甲供材料、甲方分包工程除外)、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承包方式。4.2. 乙方不得将工程转让给其他单位,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责任。4.3. 本工程主体部分应由乙方自行施工不得分包。4.4. 除合同文件有约定外,乙方若对部
11、分工程采取分包应事先将分包工程和分包单位上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实行分包对乙方负责,乙方对甲方负责的责任制。4.5. 乙方应对全部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完全责任,并对所有供应商及分包单位承担管理责任。第五条 工程履约保函及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第六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6.1. 每月按实际工程进度付工程款,乙方应于每月20日前将进度款申请资料报甲方及监理代表,包括工程形象进度、本期造价计算书、本期付款申请表等。甲方接申请资料后先由监理、现场工程师于每月30日前完成对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核定,再由甲方于次月5日前完成工程费用审核,并根据合同的各项扣款确定应支付的工程进度
12、款。甲方每月安排9日、23日集中付款。6.2. 工程进展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签证等增减调整费用,乙方按月编制,经甲方审核后的设计变更及签证费用累计超过30万元(包括30万元)时,在当月进度款中支付,每项技术变更或签证的付款数为审核价的70,另外30在结算社会审价后,工程结算款清算时支付。6.3. 工程款拨付累计达合同总造价的85时,甲方暂停付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收到乙方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甲方开始办理结算,拿到竣工备案表、6.7条相关要求且审价完成后,扣除工程保修金,余款在30天之内支付(付款时需提供保修金发票)。工程保修金的返还详见合同专项条款中相关约定。6.4. 本工程工期按每月进度控制
13、,每月应完成工程量以甲方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当月进度完成时,付款数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付款数额85当月完成工程量相应造价。6.5. 当工程量不足计划进度的70时,甲方应与乙方负责人就其原因进行协商,并约定后期改进事项,但如此类情况重复发生2次以上,可认为乙方无能力按期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6.6. 施工中发现不合格项目时,乙方应及时进行整改,同时把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甲方存档备查。不合格项目整改工作应在当月申请进度款之前完成,并请甲方复查通过,否则相应工程款顺延至下月拨付。不合格项目不计入当月完成工作总量内,即不能申报支付进度款。6.7. 工程竣工后,甲方在工程
14、清算报告审批结束,且以下条件全部完成后三十天内支付工程结算款。A、首批住宅集中交付后;B、工程结算报告审批结束后;C、乙方出具的付款申请书、发票等资料提供完整;D、三方维修协议签署完成。第七条 甲方代表7.1. 本工程甲方代表 受甲方委派,代表甲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7.2.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2.1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7.2.2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给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7.2.3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的指令不合理,应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7.2.4 在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仍决定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以执行。7.2.5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7.2.6 如乙方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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