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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制造VOC标准文档格式.docx

1、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佛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慧华、徐家颖、罗超、郑丽琴、谭赟华、刘玲英。本标准于2010年月日首次发布。引 言为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管理,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加强家具制造行业VOCS排放控制和管理,促进家具制造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内家具制造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

2、CS)的排放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VOCS排放控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58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3、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在101325 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3.2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Pa 时的状态。GB 16297-1996,定义3.13.3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

4、过的限值。GB 16297-1996,定义3.23.4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GB 16297-1996,定义3.33.5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不经过排气筒(通过排气扇、车间风机强排或自然通风方式)的无规则排放视为无组织排放。3.6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monitoring concentration threshold of fugitive emission标准状态下,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3.7涂装工艺

5、 painting technics为保护或装饰家具,在其表面覆以涂料膜层的过程。3.8溶剂型涂料 solvent coating以有机物为溶剂介质的涂料。3.9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GB 16297-1996,定义3.104. 技术内容4.1 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4.1.1 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源。4.1.2 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

6、2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时段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时段标准;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时段标准。4.1.3 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4.2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按表1执行。表1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时段时段苯10.4甲苯与二甲苯合计40201.21.0总VOCS60302.94.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按表2执行。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排放浓度0.1甲苯0.6二甲苯0.22.04.4 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

7、理要求家具制造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参见附录A。4.5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4.5.1 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 m 。排气筒高度必须低于15 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表1所列排放限值的外推法计算结果的50%执行,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4.5.2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4.5.1的要求外,还应高出周围200 m半径范围的建筑5 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VOCS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表1所列排放限值的50%执行。4.5.3企业内有多根排放含VOCS废气的排气筒的,两个排放同种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

8、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C。5. 监测5.1 布点5.1.1 排气筒VOCs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按照GB/T 16157执行。5.1.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及点位设置,按照HJ/T 55执行。5.2 采样和分析5.2.1 生产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口,安装符合HJ/T 1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并满足GB/T 16157规定的采样条件。5.2.2 排气筒中VOCS浓度限值是指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1h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

9、何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5.2.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 h 采样计平均值。5.2.4 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h,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5.2.5 VOCS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3规定执行。表3 VOCs监测方法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名称方法来源气相色谱法见附录Da23(对、间、邻)二甲苯4a:测定方法标准暂参考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5.3 监测工况要求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6. 标准实施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10、实施。附录A(规范性附录)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A.1 家具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溶剂型涂料应符合GB 18581的规定。A.2 有涂装工艺的家具企业必须有组织排放含VOCS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 m 。A.3 使用溶剂型涂料,采用喷涂和刷涂生产工艺的家具企业应安装有效的VOCS治理设施,治理设施的净化效率宜大于80;对废气治理设施必须按照生产厂家提供方法进行维护,填写维护记录。A.4 盛放含有VOCS物料的容器必须为密封容器。A.5 企业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使用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的购入量、使用量和库存量等资料。附录B(资料性附录)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外推计算排气筒高度

11、低于15m,用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 式中:排气筒VOCS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c表1所列VOCS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排气筒的高度,m。附录C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C.1 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个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应以一个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个排气筒。C.2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C.2.1 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式(C1计算):(C1)等效排气筒VOCS排放速率,kg/h;、排气筒1、排气筒2的VOCS排放速率,kg/h。C.2.2 等效排气筒高度按式(C2)计算:(C2)等效排气筒高度,m;,排气筒1、排

12、气筒2的高度,m。C.2.3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位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距原点的距离按式(C3)计算:(C3)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1的距离,m;排气筒1至排气筒2的距离,m;、,同C.2.1。附录DVOCs监测方法注意:使用本方法的人员应有正规实验室工作的实践经验,熟悉气相色谱和/或固定污染源废气的采样方法。本方法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卫生措施,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在有可能爆炸的环境下,要特别注意仪器和操作的安全性。D.1 适用范围本附录规定了企业有组织排放废气中VOCS的监测方法。无组织

13、监控点的VOCS 监测也可参照本附录中的相关方法执行。D.2 方法概述D.2.1 相关的标准和依据采样方法参考:1)美国 EPA Mehtod TO-17。2)GB/T 16157 固定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污染物测定分析方法参考:3)GB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2006年修订)的附录E: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测定。D.2.2 方法的选择D.2.2.1 本标准的总VOCS浓度是指所有VOCS浓度的算术和。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实施监测:1)采用一种监测方法测定所有预期的有机物;2)采用多种特定监测方法分别测定所有的预期的有机物。D.2.2.2 应选用表D.1所列的监测方法或其它经国家环保部批准适用于本标准的方法。D.2.2.3 所有的方法应均符合本附录D.3的基本要求。表D.1 VOCS的监测方法气相色谱法a测定方法标准暂参考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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