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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Word下载.doc

1、毕业班学生不能给与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同时给与下列处分:(一) 被依法判处徒刑、管制、拘役、劳动教养者,给与开除学籍处分。(二)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与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三) 被收容审查者(经审查无不法行为者除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四)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与留校查勘、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五) 被处以行政警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六) 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

2、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七)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情节较轻,司法和公安部门未予以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第四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各项管理工作秩序者;以广播、网络、文字及其他形式煽动、策划或组织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参加游行示威活动者;张贴、散发反动传单,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组织、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 策划或组织者,经教育能认识并改正错误的,给与留校察看处分。(二) 策划或组织者,经教育仍坚持错误,不思悔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三) 一般

3、参加者,经批评教育后,视其参加程度及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第五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者,除如数偿还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一) 对作案数值较大或作案三次以上,情节恶劣,并造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二) 对作案数值较小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三) 对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但未窃得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四) 对参与偷窃,或为作案者提供信息或作案工具者;或知情不举,帮作案人掩盖事实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 对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

4、;或未经他人允许擅自盗用他人重要电子数据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六条 对参加赌博者,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与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一) 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记过处分。(二) 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七条 对于阻挠、妨碍国家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挠、妨碍学校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八条 对侮辱、诽谤、威胁他人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九条 对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毕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律师、同学、学校管理人员等他人寻衅滋事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严重警告

5、以上处分。第十条 对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或其他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一条 对以匿名信、大小字报等形式有意造谣、诬陷他人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二条 对酗酒闹事,影响正常教学与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三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一) 违反学校用水、用电规定者,除罚款外,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二) 损坏门窗玻璃、照明设备及宿舍家俱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 其他破坏学校公共设施的行为,视

6、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损失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与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 对制造、传播电脑病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者,除进行经济赔偿外,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故意删除、改写、破坏他人计算机或公用计算机中的重要工作软件、数据、文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虽非故意但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五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作如下处分:(一) 寻衅滋事或参与打架者:(1) 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或其他方式侮辱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 动手打人但未致伤者

7、,给予记过处分。(3) 致他人轻伤者,给与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4) 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5) 殴打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者,给与留校察看以上处分。(6) 在学期间参与打架二次以上者,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7) 持刀、械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8) 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均须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如不按期交纳赔偿费,加重一级处分。(二) 预谋策划者:(1) 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打架,但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 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3) 预谋策划、

8、怂恿他人打架、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4) 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5) 对预谋策划、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三) 作伪证者:(1)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 对串通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 当事人犯以上两款加重一级处分。(四)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 他人打架但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 他人打架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 在处理打架过程中,以金钱或其他形式私下“

9、了结”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六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除处以罚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一) 未经批准,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经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 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经批评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万人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 私自使用电炉、加热器、酒精炉、煤油炉等设备者,除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四) 因使用电炉、加热器、酒精炉、煤油炉或因吸烟等引起火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 在集体宿舍楼内焚烧纸张、信件、废弃物等,经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10、以上处分。(六) 在学生宿舍内或宿舍附近吹拉弹唱、喧哗打闹、制造噪音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七条 违反图书馆管理规定,偷窃或故意撕毁、损坏馆藏图书、报刊者,除按规定赔偿并处以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八条 对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一) 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二) 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三) 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 挑细、侮辱异性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 卖淫、嫖娼者;从事色情活动者,给

11、予开除学籍处分。(六) 对制作、复制、传播、收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给予一下处分:(1) 收看淫秽书刊、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 涂写、绘制、拍摄、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包括网上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九条 对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用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一下处分:(一) 伪造、涂改、冒领、盗用研究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伪造各类有价证卷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二) 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侍候过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 违反学校公费医疗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

12、假报销单、假证明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 为达到出国、求职、升学、获奖等目的,伪造导师签名寄发推荐信、私刻公章、涂改或伪造成绩单、获奖证书、证明文件、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条 一学期内未请假,或请假不准而不上课,或未按时注册者,累计达到一定天数时,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47天(或旷课20节课)者,给予警告处分。(二)810天(或旷课30节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1114天(或旷课40节课)者,给予记过处分。(四)15天(或旷课50节课)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按规定所缴纳的培养费(学费)不予退还。第二十一条 考试、考查违纪者,抄袭他人

13、学术成果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 考试、考查违纪者,视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 找人待考、替他人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三) 抄袭他人著作、文章及其他学术、科研成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破坏环境卫生或学校教学与生活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 在建筑物上乱涂、乱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 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折损花木、胡乱张贴、破坏环境卫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 严重违反课堂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 在教室周围喧哗打闹,不听劝阻,影响教学和自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

14、警告以上处分。(五) 未经批准,在教室举行舞会或进行其他有碍学习的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 对扰乱食堂就餐秩序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对屡教屡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三条 对受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理:(一) 凡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均无参加当年各种奖励的评比资格。当年获得“优秀研究生”或“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的,可以取消其荣誉称号。(二) 勒令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发给学历证明。第二十四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从重处分:(一) 可从轻处分者:(1) 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深刻,有悔改表现者;(2) 主动交待自己的问题揭发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对违法违纪事件的处理有突出贡献者;(3) 确系被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较好者;(4) 其他根据违法违纪情节、后果可从轻处分者。(二) 应从重处分者:(1) 拒不承认错误者;(2) 对检举揭发人、履行职责的国家公务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报复、威胁、恐吓者;(3) 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者,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者,第二次违纪从重处分。(4) 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者;(5) 勾结校外人员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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