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8年1月,在江苏常州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就本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了研讨,并提出了修改意见,经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2008年 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 号文对外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意见,起草组进行了修改形成送审稿。2008年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由起草组按照审议的意见,修改形成了报批稿。2008 年 月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要求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何仁洋、刘长征、杨永、肖勇 中石油西南油气分公司长输管道检测评价中心 罗文华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 续理中国石油管道检测技术有限责任
2、公司 门建新、金虹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杨惠谷江苏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缪春生江苏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常州分院 沈建强中国石化镇海炼化分公司 徐成裕新疆三叶管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杨自力、陈军、宋红旭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陈秋雄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一般性检查(3)第三章 专业性检验与合于使用性评价(5) 第一节 专业性检验(5)第二节 合于使用性评价(9)第三节 专业性检验报告、合于使用性评价报告与问题处理(10)第四章 附 则(11)附件A 公用管道一般性检查报告(12)附件B 公用管道专业性检验报告(14)附件C 公用管道合于使用性评价报告(1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3、为了加强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规范公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确保在用公用压力管道处于安全可靠的受控状态,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所规定的公用管道的定期检验。(一)GB1级公用管道GB1级公用管道分级见表1。表1 GB1级公用管道设计压力(表压)分级名 称设计压力(MPa)高压燃气管道GB1-A2.5P4.0GB1-B1.6P2.5次高压燃气管道GB1-C0.8P1.6GB1-D0.4P0.8中压燃气管
4、道GB1-E0.1P0.4GB1-C级高压燃气管道定期检验包括一般性检查、专业性检验和合于使用性评价;GB1-D级高压燃气管道、GB1-E级中压燃气管道定期检验包括一般性检查、专业性检验;高压燃气管道定期检验参照长输(油气)管道定期检验规则执行。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中的门站、调压站(器)管道及其部分安全保护装置、储存设备、附属设施的检验参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则执行。(二)GB2级公用管道GB2级公用管道若为管沟敷设或架空敷设,其管道本身、附属设施与安全保护装置执行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则;若为直埋敷设,则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5、。第三条 在开展公用管道定期检验时,应当充分采用完整性管理理念中的检验技术,开展基于风险的检验与合于使用性评价。第四条 一般性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公用管道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运行而实施的在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一般性检查次数每年不得少于1次,需要进行专业性检验时,则该年度无需进行一般性检查。一般性检查通常由使用单位培训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有公用管道定期检验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第五条 专业性检验,是指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对在用公用管道进行的基于风险的全面检验。从事专业性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有相应级别公用管道定期检验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公用管道投
6、用后3年内应当进行首次专业性检验。第六条 合于使用性评价,是在专业性检验的基础上开展的评价工作,对管道进行的应力分析计算,对危害管道结构完整性的缺陷进行的剩余强度评估与超标缺陷安全评定,对危害管道安全的主要潜在危险因素进行的管道剩余寿命预测,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开展的材料适用性评价。进行合于使用性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合于使用评价资质。(最长周期?)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GB1级城镇燃气管道,专业性检验周期应适当缩短:(一)1年内发生多次以上严重泄漏等事故的管道以及受到第三方破坏严重的管道;(二)发现应力腐蚀、严重局部腐蚀或者全面腐蚀的管道;(三)防腐(保温)层损坏严重的管道;(
7、四)风险评估发现风险值较高的管道;(五)一般性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的管道;(六)检验人员和使用单位认为应该缩短检验周期的管道;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应当立即进行专业性检验:(一)管道运行工况发生显著改变从而导致运行风险提高的管道;(二)GB1级公用管道输送介质种类发生变化,改变为更危险介质的管道;(三)GB1级公用管道停用超过一年后再启用的封存管道;(四)有重大改造修理的管道。第九条 从事公用管道定期检验的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机构)和人员,必须在其资格范围内开展定期检验工作,接受管道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公用管道定期检验工作负责。第十条 定期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定期检验
8、的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制定过程中检验机构应征求管道使用单位的建议。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从事定期检验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工作。当在检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作调整时,应经过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定期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使公用管道处于适宜的待检状态。第二章 一般性检查第十一条 一般性检查前,使用单位应作好相关准备工作。第十二条 一般性检查开始前,使用单位应当准备与检查有关的管道平面(纵、横断面)图、历次一般性检查和专业性检验报告、运行参数等技术资料。检验人员对管道运行记录、管道隐患监护措施实施情况记录、管道与调压站
9、改造施工记录、检修报告、管道故障处理记录进行检查,记录检查情况。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应当根据相关的数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事故容易发生的位置以及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位置,重点对下列管道或位置进行检查:(一)穿跨越管道;(二)管道出土、入土点、管道分支处、管道敷设时位置较低点的GB1级公用管道,以及位于排污管下或其他液体管道下的GB1级公用管道;(三)曾经发生过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严重泄漏和严重事故的管道;(四)工作条件苛刻及承受交变载荷的管道;(五)存在第三方破坏的管道;(六) 曾经为非机动车道或者绿化带改为机动车道的、经过空穴(地下室)的管道。第十四条 一般性检查包括宏观检查、防腐(保温)层检查
10、、电性能测试、阴极保护系统测试、壁厚检查、GB1级公用管道介质腐蚀性调查、安全保护装置检验,必要时进行腐蚀防护系统检查,部分项目可结合日常巡线进行。第十五条 宏观检查的主要项目和内容如下:(一)泄漏检查,主要检查管道穿跨越段、阀门(井、室)、法兰、凝水缸、补偿器、调压器、套管等组成件,铸铁管连接接口、非金属管道熔接接口的泄漏情况。对GB1级中低压公用管道采用相应的泄漏检测仪进行泄漏点检测或地面钻孔检测,必要时对燃气可能泄漏扩散到的地沟、窨井、地下构筑物内进行检查,对次高压燃气压力管道,必要时,可采用声学泄漏检测方法进行远距离泄漏监测;(二)位置与走向检查;(三)地面标志检查;(四)管道沿线地表
11、环境调查;(五)穿跨越管道检查,主要检查穿越管道锚固墩、套管检查孔的完好情况以及河流冲刷侵蚀情况,跨越管道防腐(保温)层、补偿器完好情况,吊索、支架、管子墩架的变形、腐蚀情况;(六)凝水缸检查,主要检查定期排放积水情况,护盖、排水装置的泄漏、腐蚀和堵塞情况;(七)线路阀门、法兰、补偿器等管道元件的检查;(八)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检查。第十六条 防腐(保温)层检查,主要检查入土端与出土端、露管段、阀井(门、室)内管道防腐(保温)层的完好情况。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对风险较高地段管道采用检测设备进行地面非开挖检测。第十七条 电性能测试的主要项目和内容如下:(一)绝缘法兰、绝缘接头、绝缘短管、绝缘套、绝缘固定支墩和绝缘垫块等电绝缘装置的绝缘性能;(二)对采用法兰和螺纹等非焊接件连接的阀门等管道附件的跨接电缆或其它电连接设施的电连续性;第十八条 对有阴极保护的公用管道,应当进行阴极保护系统测试。测试项目和内容如下:(一)测试管道沿线保护电位,测量时应考虑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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