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甲方以租赁的形式使用乙方提供的设备,甲方负责使用,乙方负责管理。甲乙双方经协商后,确定设备按照合同附表1、附表2的基准进行租赁。本合同中所提及的设备是指乙方提供的牵引车以及备用电池、充电设备等配套设备。2、乙方对出租的设备应当具备完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牵引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具备齐全的使用资格,不得因权利归属不明影响甲方的租用工作。3、乙方不得向甲方提供虚假证件,否则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导致甲方损失时,乙方需支付给甲方损失金额两倍的赔偿金。4、未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方。5、设备的交付: 年 月 日,甲方先期交付的为吨牵引车旧车台,新车
2、交付为本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第二条 有效期限1、本合同的有效期限:设备以交车之日起开始计算,计满年。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双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或撤销协议时,本合同将自动顺延三年。2、租赁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没有时间限制,在工作时间内,出现设备故障、检修等问题,且乙方未能及时提供接近配置的设备对接,导致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工作的,则当月租金应相应扣减或者租期作相应延长,甲方需提交经双方确认的书面签字资料作为依据。乙方没有签字的,甲方提供可以证明相应事实的资料经乙方确认后即可。第三条 费用结算1、甲乙双方以人民币结算各项费用,乙方应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正规发票,并及时递交甲方,便于甲方及时核对并
3、付费。2、租赁费用以月为基准结算,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计为一个租赁月。乙方将上月26日到本月25日号内发生的业务费用整理完成,并于当月26日(遇节假日顺延)交付业务记录资料于甲方,双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费用和开具发票(17%专业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起25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给乙方。3、设备入库时间为26日以外的时间时,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当月租金:第一次租金 = 实际入库日当天至下一个26日的天数31天 1个月的租金第二个月开始按照合同约定正常租金方式结算。4、乙方指定收款账号:开户行:户名:5、合同押金相关事项:合同签署完成后,甲方向乙方预支付3个月牵引车租金作为合同押金。为便于甲
4、方付款,乙方需提供相应金额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押金用于抵扣租赁服务结束前最后3个月的租金,根据实际情况多退少补。甲乙双方因故提前终止合同时,乙方应全数归还合同押金给甲方(前提为甲乙双方协调一致后,如不足支付乙方违约金,则无需退还)。第四条 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及管理1、在租赁期间,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乙方;乙方负责对租赁设备进行管理和监督。2、乙方作为设备的所有方,应对设备负起中国法律所规定的所有相关责任。因乙方设备导致发生的损失(需甲乙双方确认或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鉴定为产品自身品质问题),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3、操作人员即牵引车驾驶员为甲方雇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驾驶租赁牵引车
5、,如因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第五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提供作业场所及作业条件,甲方派遣有实际驾驶经验的人员使用乙方的牵引车进行作业。(2)确认并按时支付每月的租赁费用。(3)对乙方的管理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给予建议。(4)接收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作业记录、维修记录等报告。(5)甲方人员在使用乙方设备作业时,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包括损坏设备)。(6)牵引车租赁期满时,协助乙方做好设备退场工作,将租赁设备归还乙方。2、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使用设备时应遵守甲方的规定,乙方人员在维护时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包括甲方室内器物损
6、坏),但非乙方人员原因造成者除外。(2)乙方按时交付设备,未按照约定交货时间完成交货时,每迟延一天,乙方需支付给甲方相当于每月租金 %的违约金。(3)乙方保证提供的牵引车,是性能良好的设备,能够正常安全使用。(4)为设备购买相关保险,确保设备遵守规定安全作业。(5)接受甲方的监督,负责对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6)在租赁期间,乙方有义务响应甲方要求,按时高效地完成配置上的更改。需要提升租赁设备的配置时,设备配置变更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牵引车本身质量原因需要更改配置,或需要降低租赁设备的配置时,相关维修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7)租赁期间设备出现问题,无法满足甲方生产需要时,乙方应在不影响甲方正常生产
7、的前提下,及时、无偿地提供租赁设备的更换,并保证更换设备的质量可以满足甲方生产需要。(8)租赁期满时自觉承担将所有租赁设备运送离场的责任。第六条 租赁设备及人员的管理1、租赁期间,乙方负责并自觉派专人进行设备和人员日常作业检查。2、乙方根据甲方的生产日程和需求合理安排维修计划。乙方保证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随时响应甲方维修要求,在接到甲方要求后保证于4小时内上门服务。乙方未履行维修义务的,甲方自行维修,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从甲方租赁费中减出。3、若设备出现故障影响使用,乙方应立即安排修理。乙方承诺正常维修一般不超过24小时。如乙方在24小时以内无法修复时,必须及时提供代替设备(4-6吨常规牵引车)
8、供甲方使用。4、租赁期内牵引车发生质量问题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5、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及更换零件时,应提供相应型号原装、全新的零件,因零件更换不当而造成事故或损失时,乙方负全部责任。6、租赁期满3年时,甲方续签3年合同时,乙方提供免费换新服务,将全部设备更换为全新设备。7、乙方安排专人对设备及人员的日常作业情况及维修情况进行检查和记录,负责对设备提供及时、到位的保养和维护。负责人需按照每周或每月为单位向甲方书面提交设备和人员情况记录报告,具体报告内容及报告方式由甲乙双方商议后决定。第七条 租赁设备及人员的相关费用1、甲方按照附表1内的基准支付租金。2、 附表1内的设备租金已包含对设备的
9、维修、保养、零部件更换(包括轮胎磨损后的更换)、设备运输费、配置改善改造费等服务费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但因甲方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由此产生的维修和配件更换费用需由甲方承担。乙方提交相关的维修记录和收费基准资料,甲方确认无误后完成支付。第八条 保密约定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双方承诺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得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该保密义务
10、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无论何种原因)之后仍需履行。第九条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甲乙双方应承担因下列各项原因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1、不履行本合同所述义务或者延迟实施给对方造成损失2、因不法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3、因自己所雇用的职工的行为导致给对方造成第1项或者第2项的损失4、乙方在运营过程中对甲方造成人员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5、本合同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赔偿相当于一年租金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并按本合同约定赔偿对方损失。6、违约方因违约行为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相关损失费用,因判决、行政处罚、和解、调解
11、支付的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7、甲方事先未取得乙方书面同意,未能按时支付租金或本合同约定费用的,每超出一日按每月租金 %的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8、租赁期满后,甲方未按双方约定时间归还设备的,应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设备每月租金的 %计算每月租金,甲方需支付该租金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争议,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其他部分,双方应当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按照约定继续履行。3、任何一方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同意免除或
12、放弃追究另一方在某方面的违约责任,并不意味着免除或放弃追究该另一方在其他方面或后续发生的违约责任。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洪水、海啸、战争、突发政治事件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那些可以预见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现象,乙方应事先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按时交货。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供情况报告书和当地政府主管机关或公证处的相关证明。双方都应尽最大努力将不可抗力,特别是由此延误造成的后果减轻到最低程度。因不可抗力所引起的问题应以公平为原则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合同任一方要变更本合同的,需与对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
13、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租赁期内一方因故需要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应提前至少一个月告知对方,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解除本合同,否则合同正常履行;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时,双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按照实际租赁情况结算支付费用,但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3、甲乙双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情形:(1)对方丧失主体资格,且确已不可能具备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许可或资质的;(2)对方因破产或财务状况不良而无法正常经营的;(3)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付款,并经过乙方三个月内两次以上催告的(此种情况下只有乙方有单方解除权);(4)乙方延迟履行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
14、同,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第十三条 附则1、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签署时间: 月 日甲方(盖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乙方(盖章):附表1:租金表区分15T牵引车租赁数量设备车 台备用电池个租赁单价 RMB车身电池合计 以上租赁设备为全新设备(包括牵引车,充电器,备用电池及随车工具),价格为含17%增值税价格; 以上租赁数量为甲方量产后需求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甲方保留对租赁台数进行调整的权利,租赁数量发生变更时,双方仍按照本表租金标准进行合作。如甲方决定调整租赁牵引车数量,甲方应于下一个租赁月开始前1个月书面向乙方提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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