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法上的发明人需要满足以下2个条件:第一,发明人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的人。在完成发明创作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及其他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均不能被认为是发明人、设计人 第二,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一定是自然人,不是单位或其他组织。(发明人这种署名权是一种人身权)二、专利权申请人申请人,是指一项发明向国家专利行政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的人(拥有专利申请权的人)。通常,发明人与申请人是同一人,也以下情况例外:(1)发明人将申请权转让给其他人去申请专利。(2)法律直接将专利申请权赋予发明人以外的其它人。(主要针对职务发明)(3)发明人的继承人
2、通过继承权取得专利申请权。三、专利权人即拥有专利权的人,是专利法律关系主体的核心。发明人、申请人与专利权人三者的关系如下图:发明人发明人所在单位发明人的继承人专利申请人A专利权人A专利权人B转让第二节 专利权的归属 一、非职务发明(自由发明)的专利权归属专利法第6条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既然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发明创造的所有者,他就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如赠与、买卖或继承等方式,将该权利转让给他的合法继受人(申请权或专利权)。二、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根据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
3、属于发明人所在的单位。1.职务发明的概念职务发明创造指发明人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2.判断职务发明的标准(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合作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如果发明创造属于合作发明创造,通常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所有。对于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的归属应当注意以下内容:共同发明在申请专利时应
4、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只要有一位共有人不同意申请专利,其他共同人不得擅自将该发明申请专利。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给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上述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的的同意。四、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所谓委托发明创造,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合同方式委托另一方当事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这类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的归属,我国法律采用合同优先的原则,如果合同中有关于专利权归属的约定,则权利归属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合同中没有关于委托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的
5、约定,则法律推定应当归受托人所有,即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所有。但是法律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规定委托单位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技术。需要注意的是,修改前的专利法,只是允许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委托,而修改以后的专利法则将这种委托关系扩大到个人。因此,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个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引例评析 该产品的发明人是李某、陈某、沈某,张某及其他两名工作人员均不能作为发明人出现。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作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及其他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均不能被认为是发明人、设计人。其中张某
6、没有参加任何具体的产品的研制工作,只是负责了组织工作,因此不能认定其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另外两名工作人员只是负责分析化验和数据处理工作,这些只能属于辅助性工作,因此也不能被认定为发明人或设计人。3.案例分析题(1)某环境研究所张某、李某共同承担所里下达的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一种污水处理技术。在该项污水处理技术研制完毕后,张某要求调离原单位,获得了同意。在张某调离后,研究所将原来完成的污水处理技术申请了职务发明专利,并在专利发明人一栏中署名为李某。张某得知后,要求在专利发明人一栏将自己的姓名加上。问题:张某的要求能否得到满足?为什么?分析要点提示:根据专利法第17条的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
7、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而张某显然属于此项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之一,因此当然有权要求在专利申请中获得署名权。(2)某锅炉厂委托某研究所为其开发“锅炉自动控制器”,由锅炉厂向研究所提供全部开发资金和设施,但双方没有约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研究所经过努力,完成了研究开发任务。研究所欲将“锅炉自动控制器”发明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而锅炉厂认为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归其所有,因为是锅炉厂提供了开发经费和设备。谁有权申请专利?某研究所有权申请专利。根据专利法规定,如果在委托发明中,双方没有就专利申请权归属作出约定,专利申请权应当属于完成发明创造的主体,即受托人。(3)某研究所科研人员张某长
8、期从事与饮水处理技术有关的科研项目。2002年5月,由于工作需要,单位内部调动使其走上了行政管理工作岗位,他开始从事人事管理工作。张某在工作之余,继续从事饮水处理技术方面的研究。2003年6月,张某终于研制成功一种“矿泉水制造方法及装置”。张某的这项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理由是什么?该发明创造应当属于非职务发明,因为其不符合职务发明的条件。虽然该项发明创造与张某调动工作前的本职工作有关,但由于该发明创造是在调动工作后一年以后做出的,因此不属于职务发明。返回目录书页返回目录书页第五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总体而言,授予专利的条件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制(在专利客体中
9、已讲解);二是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本章所讲);三是专利授权的形式条件(专利申请的程序,下章讲解)我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实质性条件。缺少这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获得专利权。一、新颖性所谓新颖性,是指该发明创造不属于现有技术(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新颖性本质新颖性本质不存在现有技术,也不存在抵触申请。现有技术:在申请日前已由国内外所公知的技术。抵触申请抵触申请:指一项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已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向专
10、利局提出申请,但是在该申请日之后才由专利局公布出来。先申请被称为后申请的抵触申请。抵触申请是影响和排除新颖的情形之一。(现有技术)公开的方式(现有技术)公开的方式(1)以出版物公开(2)以使用方式公开(制造、销售、使用、展示等)(3)以其它方式公开。(广播电视,电子网络)公开的地域标准:公开的地域标准:国内外(国际标准。08修改)公开的时间标准公开的时间标准我国以申请日为时间点。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
11、露其内容的。注意:不能主动去利用这一规则!二、创造性创造性从质的方面反映出发明创造的“难度”或“高度”。在国外专利法中也称为“非显而易见性”。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该发明有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创造性是相对的概念,是与现有技术相对比。“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创造具有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相比较有本质的区别。“进步性”技术效果更好。审查原则:普通技术人员原则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三步法P64(1)找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对比文件(相
12、同的技术特征最多);(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分析区别特征对新的技术效果的贡献);(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即现有技术是否已经给出了(该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进步性的判断P64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替代性专利技术)代表某种新技术发明趋势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总体上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创造性的一些辅助审查基准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发明已经在商业上获得成功不同类型的发明的创新
13、性判断P65开拓性发明组合发明选择性发明技术转用发明产品新用途发明要素(结构)变更发明核心:有一定的难度,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三、实用性发明创造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产生积极效果。实用性包含技术属性和社会属性两层含义。实用性的技术属性指发明创造具有在工业上被付诸应用的技术上的可能性;实用性的社会属性指发明创造具有一定的社会效果,能够对社会有用。实用性一般具备三个条件:(1)属于技术上的解决方案。()具有再现性,即具有在工业上制造和使用的现实可能性。()具有有益性,即能够产生有益的社会效果。不具备实用性的几种情形无再现性基因的突变方法违反自然规律永动机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三峡大坝无积极效果
14、苍蝇断头台;严重污染环境思考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在专利申请与审查中,哪一些最难判断?四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要件*新颖性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即不属于现有设计,没有抵触申请;(绝对新颖性)*创造性 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此外,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此处的“合法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等。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要件说明(1)新颖性采用绝对标准,即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受抵触申请的限制。()判断一项外观设计是否与已有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一般应仅限于和同一类别产品的外观设计相比较,不应和不应和不同类别的相比较。不同类别的相比较。()在跟同类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比较时,应当从整体的外部形象上加以比较,而不是对各个部分进行分别比较,也不是抽象地从造型构思上加以比较。()专利法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三种情况,同样适用于外观设计。案例: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诉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中大工业集团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涉案专利公告视图 被控侵权产品照片练习题 1.名词解释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抵触申请案例分析题(1)某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