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 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市(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省农垦总局、 省森工总局按权限负责 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
2、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不断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水平。第二章 项目考评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2第八条 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 自评机构负责人应当由总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担任, 机构和组成人员应当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在项目施工过程中, 自评机构应会同监理单位每月主要依据建
3、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自评, 填写建筑施工安全分项检查评分表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附录 B)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附件 1),形成工程项目本月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并在自评结束后 5 日内将自评结果报监理单位审核。工程项目完工后 (办理终止施工手续前) ,自评机构应对每个月的自评情况进行汇总,计算每月自评分数的算术平均值,同时结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情况, 填写建筑施工项目安全检查总体评分表(附件 2),形成工程项目汇总自评材料,并在自评结束后 5 日内将自评结果报监理单位审核。工程项目完工后, 自评机构应对项目各分包单位
4、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内容包括分包单位在该项目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安全教育、 持证上岗、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 强制性标准执行和事故防范等情况, 填写工程项目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表(附件 3) ,并纳入项目自评材料。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季度至少3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检查及整改情况的书面材料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第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并于 5 日内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对施工单位的自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5、市(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 “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一)黑龙江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书(附件 4);(二)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
6、录和项目自评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三)工程项目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表 (附件 3);(四)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4门奖惩情况 (包括限期整改、 停工整改、 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五)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六)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督检查的书面材料和整改材料;(七)建筑施工项目安全检查总体评分表(附件2)和每个月的自评材料。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后, 经查验符合要求的, 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 10 个工作日
7、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 5)。评定结果为 “优良 ”、 “合格 ”及 “不合格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当包括项目建设、 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有关负责人信息。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 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 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5(四)项目自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规定合格
8、标准的。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竣工项目数量的 10%,由项目考评主体结合日常对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情况, 按考评分数由高至低确定。第十八条 市(地)、县(市、区)项目考评主体应于每年 12 月 10 日前将已终止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通过有关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6 个月。市(地)项目考评主体应汇总本区域(含所属县、区)内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 填写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汇总表 (附件 6)纸质和材料电子版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承建的工程项
9、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项目考评结果转送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第三章 企业考评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6自评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77)的具体要求,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建筑施工企业在 6 月 30 日
10、以前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参加本年度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建筑施工企业在 6月 30 日以后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参加下一年度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 “企业考评主体 ”)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二十三条 企业考评主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第二十四条 企业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于每年 11 月 1 日 -12 月 10 日将企业年度安全生产
11、标准化自评材料(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报送企业所在市 (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年度,应于报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材料前30 日内报送)。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自评材料后, 经查验符合要求的, 以企业自评为基础, 结合日常安全监督情况对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进行审核,于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审核意见,并7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本年度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审核情况汇总报送企业考评主体。对于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审核不合格的, 由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年度自评的, 视为该企
12、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 由企业所在市 (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计入企业安全信用档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材料包括:(一)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情况表(附件 7);(二)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三)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四)企业本年度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建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五)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第二十六条 考评主体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复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13、,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前,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近三年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8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一)企业近三年各年度 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情况表(附件 7);(二)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汇总表(附件 8);(三)企业近三年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汇总表 (附件 9);(四)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五)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第二十八条 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报送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后, 经查验符合要求的, 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 20 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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