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农 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全面开发农业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农村实用人 才以及农业技能人才队伍素质,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农业法 等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从事农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 的劳动者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进行考核与评价,并对通 过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的评价活动。第三条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综合管理,业务机构(指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
2、心和职业技能 鉴定指导站,以下分别简称部鉴定中心和部行业指导站,)进行技术指导,执 行机构(指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组织具体实施。第四条农业行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农 资市场秩序,以及技术性强、服务质量要求高、关系广大消费者利益和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的职业(领域),逐步推行就业准入制度。第五条开展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着力 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劳动者服务。笫六条 各级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必要经费并逐步形成稳定增长的投入 机制,不断加强鉴定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鉴定工作条件,推动农业职业技 能培训和鉴定工作
3、健康发展。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种植业、畜牧业、兽医、渔业、农机、农星、乡镇企 业、饲料工业、农村能源等行业(系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第二章工作职责笫八条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规划和办法,并对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二)管理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业务机构和执行机构,并指导开展相关工作;(三)负责农业行业国家(行业)职业标准、培训教材以及鉴定试题库的编制 开发工作;(四)负责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队伍建设及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五)负责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第九条农业部各有关司局负责管理和指导
4、本行业(系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本行业(系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政策、规划和办法;(二)负责本行业(系统)国家(行业)职业标准、培训教材以及鉴定试题库 的编制开发工作;(三)组织、指导本行业(系统)开展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对鉴定质量 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省级农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地区、本行业农业行业职业技 能鉴定工作。(-)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系统)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政策、规划和办 法;(二)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系统)鉴定站的建设与管理;(三)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系统)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与质量督导员的管 理;(四)组织、指导本地区、本行业(系统)开展职业技
5、能鉴定工作,并对鉴定 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部鉴定中心负责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工作。(-)组织、指导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工作;(二)组织农业行业国家(行业)职业标准、培训教材以及鉴定试题库的编制开发丄作,并负责试题库的管理;(三)负责制定鉴定站设立的总体原则和基本条件,并承担对申请设立鉴定站 单位资格的复审;(四)拟定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资格条件,并承担质量督导员的 资格培训、考核与管理工作,指导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并负责考评人员 的管理工作;(五)承担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结果的复核和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丄作,并 负责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统计工作;(六)参与推动农业
6、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 研究与咨询工作。第十二条部行业指导站在部有关司局和部鉴定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系 统)职业技能鉴定的业务指导工作。(-)组织、指导本行业(系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二)负责本行业(系统)鉴定站的建设与管理,提出本行业(系统)鉴定站 设立的具体条件,并负责资格初审,抬导本行业(系统)鉴定站开展工作;(三)承担本行业(系统)国家(行业)职业标准、培训教材以及鉴定试题库 的编制开发工作,并负责本行业(系统)鉴定试题库的运行与维护;(四)组织本行业(系统)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五)负责本行业(系统)职业技能鉴定结果的初审和职业资
7、格证书办理的有 关工作;(六)开展本行业(系统)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匸作。第三章鉴定执行机构第十三条鉴定站是职业技能鉴定的执行机构,负责实施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 定工作。(-)执行国家和地方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 规定和办法;(二)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考务12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三)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交鉴定情况统计数据和丄作报告等材料。第十四条鉴定站的设立山省级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经国家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设立。其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与所鉴定职业(专业)及其等级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考 核场地、检测仪器等i殳备设施。(二)
8、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十五条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鉴定站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农业行业 职业技能鉴定程序,保证工作质量,按规定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抬导、监督和 检查;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的 影响鉴定公正性的要求。第十六条 对鉴定站实行评估制度。评估工作在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有效期 满前进行,具体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会同部内有关司局统一组织。第四章考评人员第十七条考评人员是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价的人员,分为考评员 和高级考评员两个等级。考评员可以承担对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四级(中 级)、三级(高级)人员的鉴定工
9、作;高级考评员可以承担职业资格各等级的 考核、评价工作。笫十八条考评人员实行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制度。考评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资格有效期届满后,须重新考核认证。第十九条 考评人员实行聘用制。山鉴定站聘用,每个聘期不超过三年。第二十条考评人员在执行鉴定考评时需佩戴证卡,并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 和考场规则。笫五章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参加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应符合农业行业国家职业标准 中规定的申报条件。第二十二条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须向鉴定站提岀申请,岀具本人身 份证、学历证书或其他能证明本人技术水平的证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报 审批表,凭鉴定站签发的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参加
10、考核或考评。第二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 能鉴定。第二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分为专业技术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 两项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者,即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还应通过 专家组评审。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统一命题,试题山鉴定站从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 定试题库中提取。未建立试题库的职业,试题山业务机构组织专家编制,经审 核确认后使用,未经审核确认的鉴定试题无效。第二十六条 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农业部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第六章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第二十七条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劳动者就业、从业、 任
11、职和劳务输岀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农业劳动者可通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业绩评定、职业技能竞赛等方式申请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八条参加国家级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名次的人员,经审定后可晋升 一个职业等级。第二十九条经农业部核准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圉内有效,其他任何鉴 定机构不得重复鉴定。第三十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 鉴定,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技术等级。对实行就业准入制度职业的从业人员, 每年应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业绩考核,逐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复核制度。第七章质量督导第三十一条质量督导分为现场督考和不定期检查,山农业部和各地农业行业行 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
12、规定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实施鉴定时,应有上级或当地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委派的质量督导员,负责现场督考。第三十三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质量督导员不定期对鉴定站工作情况 进行检查,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并开展实地调查。第三十四条质量督导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职业道德、职业技能 鉴定管理和质量督导等内容的培训。第八章奖惩第三十五条农业部建立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评选表彰制度,设立“全国 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先进集体”、“全国优秀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和“全国农 业职业技能鉴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每五年进行表彰。各行业、各地区可根据自身情况建立本行业、本地区
13、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评选 表彰制度。第三十六条 建立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丄作违规处罚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鉴定站,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停 止鉴定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消其职业技能鉴定 资质。(-)取得相应鉴定资质后,两年内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二)超越规定范用开展鉴定丄作的;(三)管理混乱,难以保证鉴定质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鉴定过程中有非法牟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滥收费用、伪造证书等行为的;(五)在工作中欺上瞒下,不向主管部门提供真实情况的。第三十七条农业行业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工种)工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第九章附则笫三十八条本办法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 施办法(试行)(农人发199612号)自行废止。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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