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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答辩状范文文档格式.docx

1、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杨家巷16号2楼。电话:0817-6829*。法定代表人:王仁果2012年5月29日,答辩人因收到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转来-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因违法阻拦反诉人铺设天然气管道导致反诉人改变原设计方案而造成的损失20000元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一、答辩人未见到所谓的城市首座项目原铺设天然气管道的设计方案,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未事先书面告知答辩人或城市印象业主大会,更不用说,此方案能否获得通过?二、城市印象小区

2、六百多户住户,天然气管道已按照小区户数计算输气管径,并已定型管径。天然气等能源利用配套设施在业主购置商品房时已向天然气公司(其费用已由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收)购买天然气使用权。小区规划区域内的用天然气等附属设施自然属于业主共有。三、如果1000多户的城市首座小区要到我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小区生活用天然气压力必定有影响(因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未增压)。这与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的规定相违背。小区最终借道小区23幢旁在市政主天然气管开

3、接口分流或接生活用天然气管道,对我小区的用气质量影响相比较小,答辩人并给予方便。这符合物权法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规定。四、在社区居委会和答辩人建议下,要求南充天然气公司负责人书面承诺公示于我小区:小区要到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后,承诺确保今后小区天然气用户每天高峰用气压力无影响或正常使用,答辩人的合理诉求,南充天然气公司一直不发布承诺书公示于小区。五、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其中,决定第

4、(七)项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事实上,过十分之一的业主民意同意都没有,更不用说书面表决过半业主同意城市首座小区要到城市印象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城市印象小区业委会或业主大会对此事不但未违法,而且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更不用说承担什么损失费用或诉讼费用。此致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南充市顺庆区城市印象业主委员会二OXX年六月一日某欠款纠纷一案二审答辩状【2】民 事 答 辩 状答辩人*,男,*年3月*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答辩人*,女,*年9月*日生,汉族,住潍

5、坊市奎文区*。被答辩人*,男,*年8月*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坊黄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本案一审法院是根据被答辩人户籍登记的住址和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交的送达地址向其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均已签收。一审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是2011年11月1日的九点,在等到九点半还不见被答辩人到庭应诉后,审判人员根据邮政详单的单号上网查询确认被答辩人已经签收了相关法律文书,又电话要求被答辩人在十点半前到庭应诉。直至十点半,该案才缺席审理。该案的审判程序及送达方式不但合法,而且合情合

6、理,被答辩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了其质证、答辩权。另,本案一审原告*和*系夫妻关系,对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享有共有财产权,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本案一审被告仅*一人。综合来看,本案一审原被告是同一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一审法院对合并之诉均有管辖权,且属于同一个诉讼程序,因此一审法院对该案合并审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符合节约司法资源的宗旨,因此被答辩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被答辩人并未偿还答辩人相关欠款。答辩人一审主张的债权分三部分,一是*向*借款30000元;二是*向*借款100000元;三是*拖欠的买卖*材料款199382.42元。现分述如下:1、被答辩人于 2

7、010年6月10日向*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2010年6月24日前归还。对该笔欠款,被答辩人应偿还本金30000元,并偿还自2010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答辩人于2009年7月24日向*借款12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于2009年8月24日归还了20000元,尚欠100000元。欠条中约定应于2010年1月24日前偿还,同时约定了应承担这100000元借款在2010年1月24日前六个月的利息5100元。对该笔欠款,因约定了六个月的利息为5100元,应视为双方对利率的约定,折合月利率为8.5,因此被告除应偿还本金100000元外,还应偿还自2009年7

8、月25日起按约定月利率8.5计算的100000元本金的利息。3、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材料款199382.42元。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多次发生买卖聚苯板业务关系,在2009年6月3日至2009年8月4日期间,答辩人共向被答辩人出售聚苯板39批,共689.842立方米,每立方米单价235元,计价款162114.28元。答辩人又于2010年2月22日向被答辩人转让聚苯板143.339立方米,每立方米单价260元,计价款37268.14元。上述货款共计199382.42元,被答辩人至今未予偿付。以上事实由材料转让清单和出库单等证据为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答辩人除应偿还货款本金199382.42元外,还应支

9、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综上,被答辩人欠*借款30000元、欠*借款100000元,欠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按照法定及约定,被答辩人对其中的30000元借款,应承担自2010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其中的100000元借款,应承担自2009年7月25日起按月息8.5计算的利息;对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应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被答辩人在二审庭审时提交的两组实体方面的证据材料,首先,被答辩人一审开庭审理时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了其举证权;其次,这些证据材料是在一审开庭审理前已经形成并存在的证据,不属于二审时的

10、新证据的范畴,现在才向法庭提交,显然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原则上,答辩人无需对这些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和答辩,但为了更清楚的说明案件事实,略作以下答辩,请合议庭参考:1、对其提交的银行卡取款明细。首先,该证据材料系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且未加盖银行的印章,其对案件事实无证明力,对其真实性表示异议。其次,从该取款明细的内容来看,其只能说明李文有在2010年2月28日分10000元和40000元取款两笔的行为,并不能说明这两笔款项的去向及用途,无法证明其提出的系对所欠*借款的偿还的主张,与本案争议事实缺乏关联性。再次,取款行为发生的日期是2010年2月28日,而对*出具借条的落款时间是2010年6月1

11、0日,取款行为在借款行为之前,即使该款系用于偿还*对*的欠款,那也是偿还2010年2月28日之前的欠款,与本案所诉的3万元欠款无关。因此,该证据材料既不具有真实性,也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请求合议庭不予认可。2、对其提交的四份收到条。对2010年3月19日的20000元收到条、2010年4月26日的10000元收到条、2010年10月13日的10000元收到条,共40000元,答辩人表示认可,这是对所欠聚苯板材料款的偿还,同意从所欠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中予以抵减。对2010年3月24日的200000元收到条不予认可,这不是针对该案所欠款项的对待给付,而是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公司转让

12、合同中约定的第一期转让款的给付。*与*签订有公司转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一期付款200000元,*为其出具了收到*所付转让费200000元整的收到条,并办理了企业交接手续。根据公司转让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应于2010年3月31日履行第一次付款义务,付款金额为20万元。该笔付款的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以及收到条中对付款内容的描述与公司转让合同中的约定一致,这是对公司转让价款的支付,而不是对本案所诉欠款的偿还。因该证据材料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和客观性,请求合议庭不予采纳。*与*事实上存在长期、多次、多种类的债权债务关系,*对*的每一笔付款或还款都出具了相应的收据、收到条等凭证,*在每一次付款的同时

13、也都会收回或销毁相关的欠款凭证。根据常理及双方的交易习惯,若被答辩人已经支付了相关欠款,理应收回发货单、欠条等相关凭证,而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应对答辩人所诉欠款承担付款责任。综上所述,本案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长期欠款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采纳上述答辩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XX年一月七日买卖合同欠款纠纷答辩状【3】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XXXXX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庭审活动。代理律师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维

14、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我们将遵循这一原则全面履行我们代理职权,希望得到法庭及各位诉讼参与人的理解和支持。同时,我也相信由于双方代理律师的介入将会给法庭提供一个兼听则明的条件,以利于法庭对该案作出一个公平、合理的裁决。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人,庭前我们仔细的研究了起诉书和所谓的买卖合同,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刚才又听了法庭调查的全过程,我们认为原告的起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法律依据也是不充分的,现将我们的具体观点陈述如下。一、 被诉人在本案中无享有诉权,我当事人不是合格的被告,其无诉权应不受法律的保护,原告与被告二之间针对本案没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直接的利害关系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本案原告提供的不是买卖合同,而是结算清单1、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产权所有人2、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投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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