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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赣科发财字190号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推进协同创新,不断探索和完善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的政产学研用融合发展的技术转移模式,形成全产业链创新的组织模式和运行管理机制,培育科研水平高、工程化能力强、懂市场会经营的复合型创新团队,加快工程技术成果的转移、辐射和扩散,为产业结构调整、行业技术进步提供持续的支撑和引领,推动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崛起。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需要,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加快科技成果的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二)实现技术成果的转移、扩散

2、和应用,推动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带动行业技术进步。(三)培训和培养行业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研发、管理和推广应用人才。(四)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为行业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第五条 工程中心建设根据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开放、公开、择优、问效”的原则组织实施,坚持需求牵引,突出重点;统筹协调,联合推进;权责明确,规范管理。第二章 组 织第六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工程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江西省科技发展规划,制定工程中心发展方针和政策,以及总体布局规划、优先支持领

3、域等。(二)制定和颁布实施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三)编制并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对工程中心组建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四)开展工程中心的验收和考评工作。(五)对条件成熟、符合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求的工程中心,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第七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是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江西省有关工程中心建设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二)组织本部门(或地区)工程中心的组建项目申报与组建实施,并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和保障条件。(三)检查工程中心组建及运行情况,监督有关组建经费的使用,协

4、调解决组建及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工程中心在行业或地区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中发挥作用。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一)开展工程中心组建可行性研究,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实施和运行管理。(二)聘任工程中心主任,组建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和工程技术委员会,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三)落实工程中心人、财、物等保障条件,解决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四)对工程中心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做好工程中心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第三章 立 项第九条 凡符合工程中心总体规划和布局要求,并且原则上由一个独立法人作为依托单位申请组建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

5、本条件:(一)已组建市、厅级相同领域工程中心,并运行1年以上。(二)在行业或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和显著的成果转化业绩,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和省重点科研任务,在省内外同行业或领域中技术领先。(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管理能力强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结构合理、高素质的工程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团队;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基本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五)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能力和良好信誉,已初步形成良性循环发展机制。(六)密切联系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6、,并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具有向行业进行工程化技术及成果的转化、辐射、扩散、服务的能力和经验。第十条 根据规划和布局,从部门和设区市申报的工程中心中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采取“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申报程序:(一)依托单位根据工程中心有关要求和具备的基本条件,自愿提出工程中心建设申请。(二)主管部门根据工程中心建设规划和要求,组织具备条件的依托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申报书,并提交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经严格审核后,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的审批程序:(一)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

7、现场考察。对基本符合工程中心立项条件者组织专家论证。(二)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确定当年新建工程中心名单。(三)省科技厅与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签订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是工程中心建设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具有行政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第四章 组 建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组建期一般为3年。工程中心原则上不设立分中心。第十四条 在组建期间,工程中心应成立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相关负责人等组成的建设领导小组,保障组建工作顺利进行。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组建经费主要由省财政专项经费、主管部门资助经费及依托单位自筹经费构成,依托

8、单位自筹经费应高于省财政专项经费。省财政专项经费管理与使用按江西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制度执行。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每年对工程中心组建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制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科技厅。第十七条 因故需调整组建目标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方案及原因,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第五章 验 收第十八条 组建期满后,按照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和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工程中心按要求填报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总结报告,准备相关验收材料,由依托单位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不能按期完成组建任务的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提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

9、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延期验收期限为1年。第十九条 验收程序分为验收评估和综合评议两个环节。(一)省科技厅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组织验收评估。在基本情况审查、资料审核与外围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现场评估,综合分析工程中心组建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能力和水平,形成验收评估报告。(二)省科技厅依据验收评估报告,集中组织综合评议,形成工程中心验收意见。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正式授予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英文名称为“Jiangxi Province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XX”)。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要求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进

10、行整改,第二年再次组织验收;对两次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将终止建设。第六章 运 行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技术创新、产业化意识较强和管理水平较高的领导班子。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选聘,并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工程中心主任应熟悉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具有丰富的工程化研发背景和经验、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能够投入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工程中心工作,一般不超过60周岁。工程中心主任任期为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报省科技厅批准。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应成立由依托单位、主要协作单位和主管部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工程中心发

11、展规划、年度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和重大工作事项等。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应成立由7-11名行业知名专家及依托单位工程技术骨干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负责工程技术发展战略研究、咨询、技术决策和研发工作计划审定等。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人员实行聘任制,享有用人自主权。人员采取流动机制,有进有出,始终保持高效精干的队伍。工程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工程中心应配备工程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以及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技术工人等固定人员,还应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和接纳国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同时,要注意吸引和

12、培养青年科技人员,积极吸收有成就的留学、进修回国人员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机制创新,积极探索实施适合自身特点的治理结构、组织模式和运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人事、财务、资产、考核、分配、激励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实现技术、人才、效益、发展的良性循环。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鼓励邀请国外专家、研究人员到工程中心进行技术交流和从事研究开发,或与国外有关单位联合开发。鼓励和支持引进行业发展急需的高端创新人才。第二十九条 工程中心应建立开放、共享机制,加强与产业链各环节的交流合作和社会化服务,促进创新资源开放流动和优势集成,推动技术交叉融合创新和

13、全产业链协同创新,发挥行业引领作用。第三十条 工程中心要重视实施专利和技术标准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工程中心完成的论文、专著、技术标准、新工艺、新产品等研究成果应标注工程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 工程中心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宣传工作。各工程中心应建立自己的门户网站,及时向工程中心官方网站报送重大动态和成果转化需求信息,加强对外宣传。第三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制定大型仪器设备等资源共享的相关制度,对社会开放,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不断提高行业服务能力。第三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重大事项申请制度。对于变更工程中心名称、依托单位名称等重大事项,由工程中心提

14、出申请,经工程技术委员会和相关专家论证,由依托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省科技厅审批。第七章 考 评第三十四条 工程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工程中心每年应当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第三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第三十六条 工程中心管理实行竞争激励机制。通过运行评价、评估,实行动态调整,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工程中心良性竞争发展。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省科技厅组织对工程中心进行考核评估。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对若干类别或领域的工程中心进行评估。评估主要是对工程中心3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开发能力与水平、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效益与影响、对外开放与运行管理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4个等级。第三十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工程中心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工程中心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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