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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将于起实施文档格式.docx

1、 第四条 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五条 鼓励网络商品销售者作出比本办法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第六条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 _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

2、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第八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第九条 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二)电子电器类:进行XX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

3、、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第十条 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 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第十一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 _人、退货 _ _等有效 _信息。 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 第十二条 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 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 _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

4、明的赠品 _支付赠品价款。 第十三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第十四条 退款方式比照 _商品的支付方式。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_商品时采用多种方式支付价款的,一般应当按照各种支付方式的实际支付价款以相应方式退款。 除征得消费者明确表示同意的以外,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应当自行指定其他退款方式。 第十五条 消费者采用积分、代金券、 _券等形式支付价款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当以相应形式返还消费者。对积分、代金券、 _券的使用和返还有约定的,可以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 消费者 _商品时采用 _支付方式

5、并支付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退款时可以不退回手续费。 消费者 _商品时采用 _支付方式并被网络商品销售者免除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在退款时扣除手续费。 第十七条 退货价款以消费者实际支出的价款为准。 套装或者满减 _活动中的部分商品退货,导致不能再享受 _的,根据 _时各商品 _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运费。 第 _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与消费者约定退货方式,但不应当限制消费者的退货方式。 网络商品销售者

6、可以上门取货,也可以征得消费者同意后有偿上门取货。 第 _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 _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第 _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七日无理由退货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 _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在其平台上显著位置明示,并从技术上保证消费

7、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第 _三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并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或者网络商品销售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 第 _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 _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 _商品,因退货而发生消费纠纷或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调解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 _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

8、 _,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 _五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 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第 _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和引导其建立健全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依法履行网络 _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第 _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有关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投诉、举报。 第 _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9、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法定义务的行政指导。 第 _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存在拒不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同时将相关处罚信息计入信用,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 _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 _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

10、以处罚: (一)未经消费者在 _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 (二)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 _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 _人等有效 _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 _退货手续的; (三)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 第三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 _二条规定,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1、第三十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 _五条规定,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 _第 _四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采用电视、 _、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 _条 本办法自xx年3月15日起施行。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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