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差不多信息、 良好信用信 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一)差不多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形 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不等级、专项许可、 从业人员及承揽工程情况等。(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 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 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 行为规范, 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受到住建部、 江苏省住建厅、 苏州市及所辖县、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托付执法机构的奖励 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要紧包括:1.企业受到县级市及以上党委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 托付执法机构的通报表彰及表
2、扬情况;2.工程项目获得的质量、 安全、文明施工、科技进步等奖项;3.企业、工程项目获得建设行业协会作出的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通报表彰等。( 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 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 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 违反建筑市场治理规定, 经县级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 托付执法机构查实、 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 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 录。1.县级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2.县级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托付执法机构作出 的书面通报批判;3.被媒体曝光、经查实的不良行为;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不良行为的认定应当依
3、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 仲裁机构的 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 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差不多信息, 由企业通过苏州市建筑市 场信用治理系统自行录入、 申报(已领取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 手册的企业差不多信息由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申报治理 系统自动导入) ,本市企业由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审核 后入库,外地企业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后入 库。第八条 良好信用信息, 由建筑业企业通过苏州市建筑市场 信用治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申报信息经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政务网站公示一周后, 本市企业持书面材料至注册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4、外地企业持书面材料至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递交核验后入库。第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 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通过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治理系统进行录入、 审核。 市区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执法系统、 招投标系统、 安监系 统和质监系统等对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进行采集、 输入, 并自动对接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治理系统, 经相关责任单位审核后 入库。在各市、 区信用信息平台尚未对接的过渡时期, 对跨区域施 工的本市建筑业企业, 各市、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在本辖 区内发生的不良信息及时通报给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 可 在该信
5、用信息被录入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治理系统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审核部门提出陈述、 申辩,并提交书面理由; 查证属实的, 予以变更。第三章 信用评价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为依据,依照信用评价标准每年对建筑业企业信用进行上半年 度、下半年度和年度评价。 上半年度评价周期为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下半年度评价周期为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年度评价 周期为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 包括建筑业企 业差不多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差不多信用分、 良好行为信用
6、分、 不 良行为信用分分不按照 30%、30%、40%权重汇总计算所得分数为 企业信用评价得分。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差不多信用分由初始分和动态分构 成。凡具有有效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均可获得 80 分差不 多信用初始分。建筑业企业差不多信用动态分, 依照企业在评价时点前两年 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备案的工程合同造价进行计算。 工程合同 造价最高的企业,动态分为 20 分;无工程合同备案的企业,动 态分为 0 分;其余的,按线性插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信用分, 以企业在苏州市建 筑市场信用治理系统中的良好信用信息为基础, 对比标准进行加 分计算。累计加分最高的
7、, 良好行为信用分为 100 分;无加分的, 良好行为信用分为 0 分;其余的,按线性插值计算。良好行为加 分标准详见附件一。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信用分由综合检查分、 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日常巡查分和其他不良行为分组成。综合检查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详见附件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日常巡查分由质监站、 安监站分不对应考 核期对在建工程日常巡查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其他不良行为起评分为 100 分,以企业在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治理系统中的不良信息为基础, 对比标准进行扣分计算。 其他 不良行为扣分标准详见附件三。第十七条 综合检查分、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日常巡查分和其 他不良行为分分不按照 40%、30%
8、、30%权重汇总计算所得分数为 企业的不良行为信用分。第十八条 同一事项有不同加分的, 按照加分最高的计; 同 一事项有不同扣分的,按照扣分最多的计。第十九条 在综合检查中, 无在建项目或未被抽查到的本地 或外地建筑业企业的项目得分, 按本次综合检查本地或外地同序 列、同类不、同等级建筑业企业在建项目检查得分的平均分计算。第二十条 同一外地企业同一考核期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有多个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信用评价的, 取其平均值作 为该企业该考核期的最终信用评价得分。第二十一条 本市新办企业初次信用评价得分为同序列、 同 类不、同等级本市企业上一半年度公布信用评价得分的平均分。新进我市外地企业
9、初次信用评价得分为在我市施工的同序 列、同类不、 同等级外地企业上一半年度公布信用评价得分的平 均分。第二十二条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不在每年 8 月份 和次年 2 月份将辖区内注册的本市企业和进入辖区施工的外地 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上报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经苏州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后在每年三季度和次年一季度按企业主项 资质类不通过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治理系统及相关网站公示、 公 布建筑业企业上半年度和下半年度信用评价总分和排行情况。第二十三条 依照企业上半年度和下半年度信用评价得分, 计算其总分值, 作为企业该年度综合得分 (该年度内在我市行政 区域内无在建工程的外地企业不计算综
10、合得分) 。按照主项资质 类不排名,综合得分排名前 10%左右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 A 类, 综合得分排名在10%-95%之间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 B类,排在后5%勺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 C类,在该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 D类:1.发生 1 起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 2 起一般质量安 全事故的;2.受到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3.暂扣资质证书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经安全评估不合格的;4.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承揽工程业务一年以上的;5.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或假借拖欠农民 工工资恶意追讨工程款的,造成严峻社会阻碍的;6.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存在
11、重大串通投标、转包、行贿、商 业贿赂等行为,经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依法认定并查处的;7.其他严峻失信行为。第四章 评定结果应用第二十四条 鼓舞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已公布的信用评定结果。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环节, 应当充分考虑 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定结果。使用国有资金投资、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 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 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 建筑施工招投标采纳商务 标、技术标、信用标“三合一”评标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得 分作为对应时刻段中该企业信用标的参考依据。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筑业企
12、业信用 评定结果在预选承包商评审、资质核查、日常监管、工程担保、 专项督察、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不化治理。第五章 监督治理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 申报工作中应 当老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 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 可视具体情况, 由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判。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采 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 比信用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 检查,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玩忽职守、 弄虚作假、 隐 瞒不报或徇私
13、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或追究相关责任。第三十条 建筑业企业认为有关部门信用治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本方法的,能够向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举报。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六章 附 则 本方法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方法自 2012年 12月 1日起施行。附件一: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行为内容加分标准企业综合方面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人民政府荣誉称号的+10受到江苏省住建厅、苏州市人民政府荣誉称号的+ 6受到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级人民政府荣誉称号的+ 4受到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荣誉称号的+2受到国家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4受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3受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受到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1受到国家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的受到省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的受到市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的受到县(市)级建设行业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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