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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版 精品Word文件下载.docx

1、第二条 在本市中心城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及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技术规定。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第三条 城市用地分类(一)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二)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四)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按照住建部门颁布实施的建设用地分类标准,采用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一)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

2、)、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和特殊用地(D)9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相关规定。(二)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表(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二)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

3、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三)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1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报批后执行。(四)不宜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1序号 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 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U绿地第一类R1二R2三R3商贸办公C1C2教科文卫C3C5M1M2M3普通W1危险品W2G1G21低层住宅建筑2多层居住建筑3高层居住建筑4集体宿舍5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6商业服务设施7文化设施8体育设施9医疗卫生设施10市政公用设施11行政管理设施12农贸市场13高等院校、中等

4、专业学校14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15科研机构16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17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18对环境有严重干扰19普通仓库20危险品仓库21批发市场22社会停车场、库23加油站24客、货运公司站场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有条件允许设置第三章 居住用地第六条 布局准则(一)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2的规定。居住用地分级规模表2居 住 区小 区组 团户数(户)1000016000300050003001000人口(人)3500052500115001750010503500每户按照3.5人计算。(二)居住

5、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因素,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对特殊地段要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九章的规定。 第七条 规划标准(一)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标准按照本技术规定第四章的规定执行。(二)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XX年版)的规定。第八条 零星建设开发控制(一)零星建设是指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组团规模且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二)零星建设不宜单独用于

6、居住用地开发,宜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进行建设。(三)零星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并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第九条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七类:1. 教育设施;2. 医疗卫生设施;3. 文化娱乐设施;4. 体育设施;5.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 商业服务设施。第十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按照千人指标设置。(一)中小学的配套应根据教育设施规划统一选址,配套建设。(二)

7、除专项规划规定外,超过1000户的居住小区,按30平方米/百户,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社区机构用房(不足1000户的小区,其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置在内)。(三)除专项规划规定外,超过3000人5000人的小区应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其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5000人以上的居住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四)除专项规划规定外,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66平方米/千人;用地面积不低于280平方米/千人的标准配置幼儿园(托儿所),按千人指标核算规模小于3个班的幼儿园不单独设置,宜结合周边小区统一考虑。(五)除专项规划规定外,千人以上的居住组团,按200平方米/千人、建筑面积不低于20

8、0平方米标准配置室内文体活动中心;按400平方米/千人标准配置室外文体活动场地;按20平方米/千人标准配置老年活动站,老年活动站宜布置在社区机构用房内。(六)除专项规划规定外,按照不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标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时,按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七)除专项规划规定外,按不大于70米服务半径标准配置垃圾分类投放站。(八)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千人、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公厕,每一公厕的服务半径不超过500米。公厕宜布置于其他建筑内,且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第十一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实施规定(一)所有公共配套设

9、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二)配套公用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改变。第五章 工业用地第十二条 工业用地规划标准 (一)工业用地宜集中成片布局,以利于形成各具特色的工业集中区。(二)老城区的零星工业用地应结合城市规划逐步调整。(三)工业区开发强度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相关规定。(四)工业区内生活配套设施需统一布局,严格控制园区内企业各自分设生活配套设施。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第十三条 工业项目规划标准(一)工业项目宜按各自的产业分类进入相应的工业集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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