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省安全标化工地的推荐工作。第四条 考评依据是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第五条 考评工作应坚持自愿、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按照企业申报、市(州)主管部门考核推荐、专家复核、省级评定的程序,每年评定2批次,评定结果通过住房城乡建设厅官网向社会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第六条 省安全标化工地申报、考评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申报范围条件第七条 申报创建省安全标化工地的工程必须达到以下规模:(一)房屋建筑工程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含市辖区):1.单体住宅工程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2.单体公共建筑及综
2、合楼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3.单体工业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4.1.5万座及以上的体育场;5.2000座及以上的体育馆;6.1000座及以上的游泳馆;7.500座及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县人民政府所在地:1.单体住宅工程3000平方米及以上;2.单体公共建筑及综合楼5000平方米及以上;3.单体工业建筑4000平方米及以上;4.8000座及以上的体育场;5.1000座及以上的体育馆;6.500座及以上的游泳馆;7.300座及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二)市政工程1.工程造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桥梁、隧道工程;2.工程造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工程
3、造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水厂、垃圾处理厂(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工程规模虽未达到上述要求,但具有显著社会影响的工程。第三章 考评程序申报和创建第八条 创建省安全标化工地由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单位申报。工程开工前,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将创建工作计划列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后1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提出创建申请,提交以下资料:(一)四川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申报表;(二)省安全标化工地创建方案;(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表;(五)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含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条款。
4、第九条 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拟创建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列为四川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创建工地(以下简称“创建工地”),并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第十条 创建单位应在工地大门口醒目位置张挂“四川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创建工地”标识。第十一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及其四川省实施细则等要求,做好省安全标化工地创建工作。第十二条 创建工地应成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从开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评价指导书规定开展自评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应至少每季度对创建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工
5、作进行检查,填写检查评分汇总表。考 核第十三条 创建工地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做好日常监督,项目完工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分。第十四条 创建单位在创建工地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70%至主体工程完工期间,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四川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复核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报住房城乡建设厅。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从住房城乡建设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3名安全专家组成复核小组,组织现场复核。对组织开展了市(州)级及以上安全生产观摩会的创建工地可不再组织现场复核。第十六条 创建工地现场复核的内容和要求:(一)听取各方责任主体和当地施工安全
6、监督机构对创建工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标准化开展情况的介绍和评价;(二)查阅安全文明施工资料、“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情况;(三)查验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管理总体情况,并依据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综合评分;(四)现场反馈复核情况;(五)提交书面复核报告和相关意见。推 荐第十七条 项目完工后,创建单位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评审申请,提供以下资料:(一)四川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申请表;(二)项目自评结果;(三)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分;(四)项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影像资料。第十八条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创建工地自评结果和日常
7、监督情况签署推荐意见,报送住房城乡建设厅。第十九条 创建工地施工过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并应及时摘除“创建工地”标识:(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使用国家和省政府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三)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的;(四)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问题被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累计二次及以上的;(五)对社会投诉或媒体曝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经查有责的;(六)考评周期内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或建筑施工企业未对其进行检查的;(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未达到优良或有一分项检查评分表得零分的;(八)存在
8、其它违法行为的。评 审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收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推荐材料后,提请住房城乡建设厅考评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会,评审专家人数为9人及以上单数,从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根据项目申报材料、市(州)主管部门考核推荐意见、现场复核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审,获得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列入省安全标化工地建议名单。第四章 评审结果公布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官网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通过官网发文公告评定结果,并颁发证书。第二十三条 各地对被评为省安全标化工地的相关企业应结合动态监管给予安全诚信加分,可根据实际
9、情况,在招投标、信用贷款、工程保险等方面给予一定的鼓励。第五章 纪 律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赠送钱物。对违反者,一经核实,取消相关项目参评资格或撤销省安全标化工地称号,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专家及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严守纪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或索取任何钱物。对违反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本单位的申报工程的复核和评审。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2007版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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