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国家水产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类的养殖场水域;大伙房水库及其浑河、苏子河、社河入库口以上2M范围内的水域。第二类:大伙房水库上游的浑河北杂木断面以上,苏子河胜利断面以上,社河温道断面以上的水域;太子河本溪段大峪断面上游水域;除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卫生防护带以外的其它用做生活饮用水源的地面水域,除第一类所规定的渔业水域以外的经县级以上政府明确划定的其它渔业水域。第三类:除第一、二类以外的水域。A不得向第一类水域排放污染物。B向第二、三类水域排放污染物按表1.表2执行,其中现有单位向太子河本溪段牛心台地区河段排放表2所列污染物,按表2第二级第二类水域第项
2、执行,向其它第二类水域排放表2所列污染物,按表2第二级第二类水域第项执行。牛心台地区不宜再新建、扩建、改建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因此表1第一级和表2第一级第二类水域所列的排放标准值不包括该地区。表1 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浓度排放标准 mg/L序号 污染物名称 第一级 第二级 第二、三类水域 第二类水域 第三类水域 1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0.005 0.01 0.05 2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 0.1 3 六价铬化合物 0.2 0.5 4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 0.4 5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1.0 表2 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mg/L(除色、PH值外)第一级I II 色 30倍 50倍 40倍 80
3、倍 100倍 PH值 6-9 生化需氧量(5d20C) 30 60 造纸、制革、制糖、屠宰、发酵、淀粉 80 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制药、合成农药、染料、纺织印染、煤气及焦化、铁路牲畜车洗刷废水 70 150 化学耗氧量(重铬酸钾法) 50 100 200 300 悬浮物 水力排灰、水力冲渣、烧结、尾矿水、洗煤水 6 铜及其化合物 0.3 7 锌及其化合物 8 镍及其化合物 1.5 9 三价铬化合物 10 硒及其化合物 11 硼及其化合物 12 氟及其化合物 13 苯胺类 14 硝基苯类 15 有机磷 16 硫化物 17 挥发性酚 18 氰化物(按游离氰根计) 19 石油类 10(石油化工型
4、炼油厂、石油化工企业15) 20 松节油 21 丁基黄原酸盐 0.02 22 氨氮 (太子河本溪段下游:10) 20) 23 无机磷 2.2 本标准表1所列污染物监测采样点和污水计量点,应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备排出口;表2所列污染物的监测采样点和污水计量点,应设在工厂排出口。不得用加水稀释的方式代替必要的处理。2.3 凡经过城镇下水管网排入水域的污染物,按该水域的类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并应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和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4 工业废水和其它污水排入农田灌溉渠道时,水质必须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利用污水直接灌溉农田,水质须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并经县以上环
5、境保护部门会同农业、卫生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2.5 严禁用渗坑、渗井、漫流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有毒、有害污水的输送管道、明渠以及浓缩池、贮存池等均应有防止渗漏措施,以免污染地下水。含有致病菌的污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3 大气污染排放标准3.1 凡排放下列有害物质,其排出口的排放量(或浓度)不得超过本标准。(见表3)表3 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排放量(或浓度)有害物质名称 排放有害物质企业 排放标准 排气筒高度(m) 排放量(kg/h) 排放浓度(mg/m3) 二氧化硫 冶金 化工 石油 40 120 24 48 72 224 280 400 700 6.8 15.8 22.5 37.5 45 52.5 90 350 500 870 二硫化碳 轻纺 0.8 1.7 3.2 5.3 25 38 9.6 46 硫化氢 0.7 0.6 4.5 7.5 氯 1.6 2.5 氯化氢 4.6 11.5 1.3 氮氧化物 230 一氧化碳 建材 240 390 620 1150 1360 490 780 1440 1700 铅 机械 0.25 0.9 1.2 0.04 1.9 汞 40 0.03 铍化物 0.015 硫酸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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