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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科技专项资金监管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1、第三条专项资金监管操作管理主要涉及监管银行,目前包括各网点(营业室为主办网点)、财务会计部、机构客户部。为明确各方职责,防范专项资金监管的风险,提高专项资金监管拨付效率,各相关单位主要职责如下:(一)机构客户部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专项资金资助单位整体营销方案。2负责营销工作的监督、指导、考核及奖励、通报等工作。3负责协助与南沙区科技主管部门沟通,了解专项资金监管的政策。4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监管操作实施细则,并指导营业室开展专项资金监管业务。5负责协调分行相关部门共同推动专项资金监管业务的开展。6负责汇总营业室报送的专项资金监管季报表和监管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二)各网点主要职责1负责了解专项资金监管

2、的政策并搜集受资助企业名单,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机构客户部,并负责营销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开立专项资金监管账户。2负责专项资金监管业务的具体操作,包括负责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开立监管账户,审核专项资金支付申请、合同、凭证等,对符合条件的支付申请按规定要求划付专项资金。4负责与南沙区科技主管部门沟通确认相关项目的情况,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监管专户台账、专项资金监管季报表和监管项目执行情况报告。5按时将专项资金监管季报表和监管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送机构客户部。6负责按时将经机构客户部汇总的专项资金监管季报表和监管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送南沙区科技主管部门。(三)财务会计部主要职责1负责协助指导营业室柜员进行

3、专项资金监管的柜面操作。2参与专项资金监管操作实施细则的编写。第四条 专项资金监管账户开立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选择我行开立专项资金监管账户后,各网点应为项目单位提供开户的便利条件,并根据结算账户开户相关规定为项目单位开立专用于专项资金监管的“一般存款账户”,为便于监管账户管理,保证专项资金的安全,该账户须专款专用、按规定预留印鉴、不通兑、可向客户售卖支付凭证(包括支票、电汇凭证等),在监管期内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开设任何不涉及项目资金监管的业务功能。开户完毕后,各网点负责人在项目单位提交的广州市南沙区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监管账户确认表(见附件1)指定位置签字并加盖业务用公章

4、,监管账户确认表复印件做交易的附件,其原件由项目单位自行送南沙区科技主管部门。第五条 专项资金监管台账建立各网点须建立专门的用于交接南沙区科技主管部门移交的项目单位用款资料的台账(简称“交接台账”),当接到区科技主管部门移交项目单位与其签署的项目资金使用合同(包括附件)及用款计划后,各网点当日在交接台账中登记相关的移交内容。各网点客户经理应为每个项目单独建立广州市南沙区专项资金委托银行监管专户台帐(见附件2),并于接到项目单位用款资料的1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项目单位来办理用款手续。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付审核(一)项目单位提交用款申请项目单位为企业,且资金使用合同预算中有自有资金投入的,应将应投入的

5、资金拨入监管专户封闭管理。监管账户支用时的资金按无偿资助资金和自有资金比例分别记账。项目的自有资金也可分批划入专用账户,但是企业申请用款时,可支用资金只可是已划入自有资金和总自有资金的比例。项目自有资金使用90%以上的,可全额使用无偿资助资金。项目单位申请用款需提交以下材料:1专项资金监管专户资金划款申请表原件(见附件3)和符合规定的支付凭证。2合同中规定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的剩余款项,项目单位在提取剩余款项时,需提供项目主管单位出具的项目验收合格证书。3资金使用合同和资金使用计划,验原件。4款项用途证明资料,以下材料之一:(1)商品或服务采购合同和验收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属广州市政府采购条

6、例规定必须集中采购的项目,还应提供合法的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验收通知等相关材料。上述资料复印件上应加盖用款单位公章。(2)申请费用清单原件。清单应由项目负责人、用款单位财务负责人、用款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并加盖用款单位公章和财务章。(3)区科技主管部门以公函形式出具的划款通知原件。划款通知中应明确项目、款项用途、划款金额、收款单位及账号等信息。7区科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二)各网点用款申请审核各网点客户经理应根据区科技主管部门移交的资金使用合同和用款计划,对照项目单位提供的用款申请材料逐条进行审核。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符合用款条件、资料齐备的用款申请,各网点应当场受理,并在1个工作

7、日内完成审核并办理拨付。对于用款申请情况复杂,需通过背景调查核实情况,或需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各网点应当场受理并告知项目单位不能及时办理的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确定可否办理拨付,并告知用款单位。如5个工作日内无法核实情况的,应及时告知项目单位,并报告区科技主管部门。各网点对申请资料不齐备的用款申请,可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受理后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应予拒付并说明原因。各网点在不予受理或拒付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区科技主管部门。第七条 专项资金划付专项资金划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资金应直接划拨给项目所需商品或服务的最终供应方,一般不应划拨给项目单位自身的基本账户或其它结算账户。但以下情

8、况除外:1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的,可在用款申请单位提供经批准的采购计划的情况下,将资金划入用款单位自有资金账户,由用款单位办理自有资金采购报批手续。2用款单位建立了完善的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其用于内部支出的人员费、劳务费、零星材料能源费等,在资金使用计划控制范围内的,经项目负责人、项目单位财务负责人、项目单位负责人共同确认后,可划入用款单位自有资金账户,由其按内部管理制度使用。(二)专项资金应以对公转账方式划拨给法人单位开设的对公账户,不得转账给个人账户,不得从监管专户中取现各网点客户经理审核项目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对确认可划付的款项,由客户经理及分管领导在专项

9、资金监管专户资金划款申请表上签字,客户经理将签字后的申请表及项目单位的支付凭证提交经办对公柜员。对公柜员及负责人审核申请表与支付凭证无误后(支付凭证上的支付信息应与申请表的信息一致),在监管专户资金划款申请表上签字,将相应监管资金划入申请表上指定的账号。专项资金划付完成后,各网点客户经理应及时登记监管专户台账,详细记录付款人、付款项目、划款时间、资金用途、收款人、收款账号等内容,并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有关审请资料做好项目档案管理。第八条 专项资金结算类别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专项资金结算:(一)项目完工并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验收后,应由项目单位向监管银行提出资金结算,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授权监管银行进

10、行审核。(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必须中止,或者只有中止项目才能避免更大公共利益损失的,应由项目单位在报请区科技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监管银行提出资金结算,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授权监管银行进行审核。项目单位应按资金使用合同约定将余款缴回区科技主管部门专户。(三)因项目单位管理不善、意外事件或受新的法律政策影响,项目单位主动中止项目执行的,应由项目申请单位在报请区科技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监管银行提出资金结算,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授权监管银行进行审核。项目单位应按资金使用合同约定将余款缴回区科技主管部门专户,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资金使用合同或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追偿。(四)因项目单位破产导致其资产被清

11、算,或司法部门强制对监管专户执行冻结或扣拨时,监管银行应第一时间告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主动提出项目资金结算。(五)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需要进行结算的情况,项目单位和监管银行应予配合。第九条 专项资金结算审核监管银行对项目专项资金结算审核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财政资金流向审核。将项目资金划拨情况与资金使用合同中约定的预算安排逐一对应,核清项目资金的流向。对实际流向与预算不符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处理。(二)预算执行情况审核。在核清财政资金的基础上,审核预算中涉及的其它资金来源的到位情况,对项目整体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对配套资金不到位或挤占财政资金的情况,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处

12、理。(三)对结余资金的处理意见,其中:1通过验收的,应根据资金使用合同中规定的预算拨付余款。2未通过验收的,或因项目单位管理不善、意外事件或受新的法律政策影响的,项目单位应按资金使用合同约定将余款缴回区科技主管部门专户,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资金使用合同或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追偿。3因不可抗力中止的,应将余款缴回区科技主管部门专户。第十条 专项资金结算审核归档监管银行完成结算审核,需将结果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并按审核意见完成监管账户清零后,应将项目所有材料结案归档。区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结算审核情况,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鉴证监督。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日常监管各网点应定

13、期核对支出计划与实际用款情况,防止项目资金被挤占、挪用,或者配套资金不到位的情况。必要时报请区科技主管部门到项目单位现场进行调查,或报请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鉴证监督。各网点须于每季度开始5日内,向机构业务部报送上季度的广州市南沙区专项资金监管季报表(见附件4)和监管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机构客户部汇总后,由机构部于每季度开始10日内将汇总后的专项资金监管季报表和监管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送区科技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各网点对项目单位的合理用款申请应及时办理支付,不得拖延,避免项目单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投诉。第十三条 各网点须按时报送区科技主管部门需要的专项资金监管的相关资料,避免因有效投诉三次以上(含三次)而被区科技主管部门取消我行的专项资金监管银行资格。第十四条 各网点须按约定履行监管职责,避免因监管资金被挪用而造成专项资金的损失,避免我行对因监管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南沙支行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附件:1广州市南沙区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监管账户确认表2广州市南沙区专项资金委托银行监管专户台帐3建行专项资金监管专户划款申请表4广州市南沙区专项资金监管季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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