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合同中下述用词及用语将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定义(l)甲方:*人民政府;(2)乙方: 项目公司;(3)项目:指以BOT方式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的*市至*高速公路;(4)项目公司:指由*有限公司法人股东出资设立的、以BOT方式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项目设施(含附属设施)的*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5)合同期:指从本合同生效至项目建设期、试运营期、商业运营期及项目设施移交后满6个月止的期间;(6)建设期:指从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依法开工之日起,至本项目交工验收后交通部门批准试运营或试运营期开始起算之日止的期间,该建设期为3.5年;(7)试运营期:指项目通过交工验收后按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试
2、运营的时间起且经相关部门批准收费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期间,本合同试运行期限不少于6个月。如果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项目检测报告后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则从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项目检测报告后第16天开始视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试运营;(8)商业运营期:指项目通过交工验收且本项目被批准按照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规定的商业运营期收费标准收费之日起,至满31年之日止的期间(可根据本合同相应调整);(9)质量保证期:指本合同从项目设施移交之日起按照质量保证要求,满6个月止的期间;(10)交工验收:指合同约定的专项施工内容完成后,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
3、交工验收并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ll)竣工验收:指本项目已完成了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工程建设,并达到了国家现行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及规范要求,经国家验收部门按规定程序验收;(12)档案资料:指本项目在建设、运营及维护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竣工资料、备忘录、会议纪要、信函、图纸、表格、计算书、说明书、照片、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及其它资料;(13)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指经省政府有权机构批准,*州人民政府授予乙方在本项目商业运营期届满前投资、建设、运营、维护项目设施(含附属设施)的权利;(14)债权人:指为乙方对本项目提供贷款、融资或再融资的所有当事人或实体,包括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和
4、受让人;(15)双方:指甲方和乙方;(16)培训:指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免费为甲方培训管理、技术等人员,确保在项目商业运营期满、项目移交给甲方后,甲方参加上述培训的人员可以维持本项目正常运营;(17)天、日指公历天、日;(18)合同年度:指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期间,但是最后一个合同年度应止于合同期限届满之日;(19)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20)附件:指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附属文件;(21)移交:指项目设施(含附属设施)、相关文件资料(包括档案)在商业运营期届满之日由乙方移交给甲方;(22)行业安全规范:指国家对公路建设、运营、维护安全发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标准等;(23)不
5、可抗力:指在本合同签订之后发生的,在本合同签订时不可预见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a.火灾、雷击、暴雨、风暴、洪水、地震、台风;b.核污染、化学污染或生化污染;c.战争、内战、暴乱、武装冲突或恐怖主义的袭击;d.任何封锁或禁运;e.法律变更;(24)*高速公路指*州*市至*高速公路,起于 县,止于 的高速公路(25)项目设施指乙方根据建设方案建设的*高速公路含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通道、隧道、交通工程、绿化工及附属设施(26)附属设施指乙方根据建设方案建设的*高速公路沿线区域内经政府批准的加油站、广告媒体、收费站、服务区服务设施和管理设施(27)项目用地指在其
6、上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所需要的土地第一章:特许权的内容、方式及期限第一条:特许权的内容1.1按照*省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该高速公路项目的批复,甲方特许乙方独占排他享有*州*市至*高速公路(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特许投资建设经管权,该权利在整个授权期内有效。甲方郑重保证: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未授予任何第三方享有本协议中乙方享有*高速公路的特许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权。并将确保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建设管理经营权、其他权利和优先权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损害和妨碍。特许经营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1)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权;(2)运营管理权和车辆通行收费权;(3)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建
7、设管理权、经营管理权。(4)乙方拥有*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1.2甲方特许乙方享有独立、排他的*高速公路特许建设管理经营权,甲方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建设管理经营权在授权期间内是专属于乙方的。甲方确保特许建设管理经营权的任何部分在授权期间内不再授予其他任何一方。1.3甲方特许乙方优先享有*高速公路沿线两侧直线距离一公里之内规定区域内矿产资源、水资源、旅游资源、林业资源和特许乙方服务区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权和广告开发权。含服务区广告权在内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的该服务区经营所有权。1.4特许建设管理经营权的补充规定1.4.1高速公路收费站地址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批准设立。1.
8、4.2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政字20xxxx号),特许经营新建高速公路经竣工验收后,达到收费的必要条件方可收费,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执行。1.4.3高速公路建设和经营期限内,乙方享有国家、*省人民政府有关高速公路建设和开发优惠政策和西部开发相关优惠政策和高速公路建设补贴,享受*省人民政府及沿线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公路建设和沿线开发的一切优惠政策和道路建设补贴。(补贴款到位方式原则按乙方到位多少甲方按比例到位多少具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1.4.4乙方有权根据同期国家及*地区消费物价指数变化情况或项目合理的经营成本等因素的变动情况,拟定公路收费价格调整方案,经报*省
9、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乙方应当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如需享受各种税费减免的税收政策需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科目和年限)。第二条:特许建设管理经营权的方式2.1该特许建设管理经营权的方式(投资、建设、经营)形式由乙方独自享有。第三条:特许建设管理经营权的期限3.1乙方享有的特许建设管理经营权期限(以下简称“特许期”)始于本协议缔结之日,于*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甲方授予乙方收费经营期限为叁拾壹年(不含建设期)。如果收费期满乙方未能回收投资、融资成本,可向甲方提出适当增加收费年限,经*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后可相应延长收费年限。3.2上述收费经营期限指*市至*高速公路(以下称该项目),依照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的收费经营期限。3.3鉴于高速公路维护任务重、费用高,为保证高速公路完好,甲方同意除给予乙方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30年收费经营权外、甲方再以BT方式或融资代建方式同等条件优先给予乙方在*州政府管辖范围内的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地下管网建设项目、水库修建维护项目、土地整理项目、开发区建设项目,以弥补本项目中的经营性风险。3.4服务区和公路两侧广告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的该服务区所有权期限相同。3.5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符合国家现行和日后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特许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3.6在特许期内,如因本
11、协议规定的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实施或继续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移交的,特许期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当与不可抗力持续的时间相同。第四条:乙方享有特许建设管理经营权的先决条件4.1*州人民政府形成同意参照BOT模式投资建设*高速公路的批准文件。4.2*省发改委和交通厅对*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4.3*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的意见书批复。4.4乙方向甲方提交其关于*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投融资计划,甲方无权要求乙方向当地银行贷款。第五条:特许权的转让、担保、出租5.1转让5.1.1项目建设期内,乙方依据本协议享有的投资建设管理经营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项目投入运营后,乙方股东
12、或投资联合体调整和变化需报甲方备案,但新的股东或投资联合体必须承认本协议并按本协议承担相应的义务。5.1.2乙方根据本协议享有的高速公路沿线两侧直线距离一公里之内规定服务区的开发建设经营权广告权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开发经营权可以有偿转让,但是必须具有以下先决条件:5.1.2.1乙方事先将转让的内容、方式及受让人的概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向甲方递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甲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并同时在此期间出具同意与否的书面意见。5.1.2.2乙方已经获得受让方的同意,取得受让方承诺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的书面文件,并将此文件正本一份提交给甲方。5.1.3乙
13、方与受让方签署的有偿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对乙方承担的义务,不得少于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乙方义务。5.2担保5.2.1乙方有权将其依据本协议享有的高速公路通行收费权以及高速公路沿线两侧直线一公里规定区域内包括广告权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开发经营权进行融贷借款担保。5.2.2乙方用上述权利进行融资借款担保的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5.3出租5.3.1乙方有权将高速公路沿线两侧直线距离一公里范围内的广告权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权进行出租。5.3.2上述设施的出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5.3.4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转让、担保、出租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特许权,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二章: 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第六条:6.1在高速公路移交前,高速公路基础设施和包括公路两侧直线距离一公里范围内的广告权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由乙方享有。6.2甲方承认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依照我国法律得到体现。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在整个特许期内,对乙方享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设施及其他资产不进行征用、充公、收归国有。6.3在特许期内甲方和其他第三方需占用高速公路用地,穿越公路(包括上跨、下穿)构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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