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在主管设备领导的领导下,负责本企业仪表设备的管理。大型、特大型企业应设仪表副总工程师,负责仪表设备的技术管理。第六条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按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其职责,负责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仪表设备管理,指导企业不断改进和加强仪表设备管理工作,全面提高集团公司仪表设备管理水平。第七条 企业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表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贯彻执行集团公司仪表设备管理制度、规定、规程和标准。(二)按照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和修订本企业仪表设备管理制度、规定、规程和标准。(三)检查本企业仪表设备管理制度、规定、规程和标准的执行情况。(四)负责新建装置、隐患治
2、理及技改技措项目中的仪表设备规划、设计选型等前期技术审查及管理工作。(五)负责审核本企业所属单位上报的仪表零购、更新、报废计划及审批检维修计划。(六)负责本企业仪表设备的日常运行、检维修管理工作,按时上报仪表设备技术状况统计表。(七)负责审批本企业仪表设备的检维修项目及方案,组织实施及验收工作。(八)负责组织仪表设备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交流及推广应用。(九)负责组织本企业仪表设备的事故调查分析,并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十)建立健全本企业仪表设备台账和仪表设备档案。第三章 仪表设备的前期管理第八条 仪表设备的前期管理是指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投运阶段的管理工作。第九条
3、仪表设备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企业仪表设备规划。第十条 仪表设备主管部门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中仪表设备的设计审查,依据安全可靠、技术成熟、经济合理的原则,对仪表设备提出具体技术要求。第十一条 仪表设备购置要坚持质量第一、性能价格比高和全寿命周期成本最低的原则。仪表设备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签订仪表设备的技术协议,参与主要仪表设备的购置。第十二条 仪表设备施工按设计要求,执行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程。仪表设备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能力,并具有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第十三条 仪表设备主管部门负责或参与仪表设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按设计要求及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4、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程、石油化工建设工程交工技术文件规定进行,做到竣工资料齐全。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包括:(一)工程竣工图(包括装置整套仪表自控设计图纸及竣工图)。(二)设计修改文件和材料代用文件。(三)隐蔽工程资料和记录。(四)仪表安装及质量检查记录。(五)电缆绝缘测试记录。(六)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七)仪表风和导压管等扫线、试压、试漏记录。(八)仪表设备和材料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九)仪表校准和试验记录。(十)回路试验和系统试验记录。(十一)报警、联锁系统调试记录。(十二)智能仪表、DCS、ESD(SIS)、PLC、CCS、SCADA等组态记录工作单及相关软件版本记录、用户应用软件备份
5、。(十三)仪表设备交接清单。(十四)仪表回路图。(十五)联锁接线图。(十六)联锁逻辑图。(十七)仪表设备说明书。(十八)未完工程项目明细表。第十四条 仪表设备投用前,使用单位、维护单位应根据仪表设备的特点编制相关规程,开展技术培训、事故预案演练等工作。第四章 仪表设备分类第十五条 仪表设备分类(一)常规仪表:检测仪表、显示或报警仪表、控制仪表、辅助单元、执行器及其附件等。(二)控制系统:集散控制系统(DCS)、可编程控制系统(PLC)、机组控制系统(CCS)、工业控制计算机系统(IPC)、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SCADA)等。(三)联锁保护系统:紧急停车系统(ESD)、安全仪表系统(SIS)、安
6、全停车系统(SSD )、安全保护系统(SPS)、逻辑运算器 、继电器等。(四)分析仪表:在线分析仪表、化验室分析仪器。(五)安全环保仪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氨氮分析仪、化学需氧量(COD)分析仪等。(六)其它仪表:振动/位移检测仪表、调速器、标准仪器、工业电视监控系统、测井仪器仪表、录井仪器仪表、试采仪器仪表、物探仪器仪表等。第五章 常规仪表管理第十六条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常规仪表运行、维护、校准、检修等各种规程和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常规仪表选型要求:(一)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仪表选型应综合考虑其安全可靠性、技术先进性、经济实用性。(二)选用的仪表应是经过国家技术监督部
7、门认可的合格产品。优先选用经GB/T19001或ISO9001标准认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或符合国际标准的产品。(三)仪表选型应考虑企业的现状和发展规划,仪表品种力求统一。(四)仪表选型应有利于全厂或区域性的集中控制和集中管理。(五)仪表选型应遵循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油气田及管道仪表控制系统设计规范。(六)常规仪表需要进行数据通信时,其通信接口、通信协议、通信速率必须满足要求。第十八条 防爆型仪表选型要求:(一)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满足防爆等级的仪表。仪表的安装、配线以及电缆应按安装场所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类别、级别、组别确定安装、敷设方式。(二)防爆型仪表及其辅助设备、
8、接线盒等均应有防爆合格证,其构成的系统应符合整体防爆的设计要求。(三)防爆型仪表检修时不得随意更改零部件的结构、材质。(四)在爆炸危险区域对原有的防爆型仪表进行更新、改造时,必须满足原有的防爆要求,不得降低防爆等级。(五)在爆炸危险区域新增仪表,其防爆等级应满足区域内的防爆要求。第一十九条 放射性仪表现场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安置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第二十条 常规仪表的使用、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和检修要求:(一)仪表设备的操作及维护保养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二)放射性仪表的维护人员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专门培训,并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环境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和辐射环境
9、管理资格证书,才能进行仪表的维护、检修、校准工作。维护、检修、校准放射性仪表必须指定专职维护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三)执行仪表设备的巡回检查制度及强制保养规定,搞好计划检修工作。备用仪表设备应处于完好状态,能随时投入使用。(四)仪表设备运行时出现异常或故障,维护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对故障现象、原因、处理方法及结果做好记录。(五)常规仪表校准周期原则上为所在装置大修周期,日常故障修复后必须校准,并做好校准记录,严禁使用超期未检或检定不合格的标准仪器,各种标准仪器应按有关计量法规要求进行周期检定。(六)在线运行的仪表设备,作业前应办理仪表作业工作票。当对参加联锁的常规仪表进行维
10、护检修时,应按照本制度第七章的要求进行。(七)常规仪表的检修,原则上随装置停工检修进行,在检修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修计划,准备必要的备品配件、检修材料、工具和标准仪器,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检修网络。仪表设备根据运行状况应组织预防性检修。外委的检修项目应办理外委审批手续。(八)仪表设备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要求进行,在每个检修周期内,应进行校准或检查确认。(九)仪表设备校准后应进行回路试验及联校,参加联锁的仪表还应进行联锁回路的调试和确认。第二十一条 仪表设备的变更应经审批后方可执行。第六章 控制系统管理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控制系统运行、维护、检修等各种规程和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企
11、业仪表设备主管部门负责或参与本企业控制系统的设计、选型、购置、安装、调试、验收等阶段的管理。第二十四条 控制系统的选型、配置应遵循石油化工分散控制系统设计规范、油气田及管道集散型控制系统设计规范。系统运行负荷、通讯能力满足先进控制和管控一体化发展需要。第二十五条 控制系统机房的管理要求:(一)机房环境必须满足控制系统设计规定的要求。(二)机房内消防设施应配备齐全。(三)机房应有防小动物措施。(四)进入机房作业人员宜采取静电释放措施,消除人身所带的静电。(五)在装置运行期间,控制系统机房内应控制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六)机房内严禁带入食品、液体、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等,不得在机房内堆放杂物,机柜上禁
12、放任何物品。(七)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机房。第二十六条 控制系统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和检修管理要求:(一)定时检查主机/控制器、外围设备硬件的完好或运行状况。保证环境条件满足控制系统正常运行要求;供电及接地系统符合要求;按规定周期做好设备的清洁工作。(二)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必须有双备份,并异地妥善保管;控制系统的密码或键锁开关的钥匙要由专人保管,控制系统要设置分级管理,并执行规定范围内的操作内容;系统软件和主要应用软件修改应经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软件备份要注明软件名称、修改日期、修改人,并将有关修改设计资料存档。(三)系统运行时出现异常或故障,维护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对故障现象
13、、原因、处理方法及结果做好记录。(四)控制系统的大修原则上随装置停工大修同步进行。控制系统的检修应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要求进行。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控制系统上使用无关的软件,不得进行与控制系统无关的操作。控制系统与信息管理系统间应采取隔离措施,以防范外来计算机病毒侵害。第二十八条 已投入使用的控制系统,如需改变控制方案,或增加仪表回路,应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九条 控制系统的备件管理要求:(一)备品配件管理要有专门的账卡。(二)保管储存控制系统备品配件的环境,应符合要求。(三)在装置停工检修期间,宜对备件进行通电试验,确保其处于备用状态。第三十条 企业应制定控制系统事故应急预案。控制系统出现
14、故障时,应按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在处理控制系统重大故障时,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第七章 联锁保护系统管理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制定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制度。联锁保护系统根据其重要性,可实行分级管理。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第三十二条 联锁保护系统变更(包括设定值、联锁条件、联锁程序、联锁方式等)、解除或取消、恢复时,必须办理审批手续。解除联锁保护系统时应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等。第三十三条 执行联锁保护系统的变更、临时/长期解除、取消、恢复等作业时,应办理联锁保护系统作业(工作)票,注明该作业的依据、作业执行人/监护人、执行作业内容、作业时间等。第三十四条 新装置或设备检修后投运前、长期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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