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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文档格式.docx

1、对涉及重点领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对通过监测途径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在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时,要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的理念。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市场监管全局性工作。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责任,注重内部业务条线职能整合,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贯穿到市场监管执法各领域中。省局建立信用监管处牵头抓总、其它相关业务处(室、局)分工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省局各业务处(室、局)负责抽查事项清单中对应本处(室、局

2、)职能事项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以及对市县局本业务条线工作的指导、协调。各市、县(市、区)局按照省局的要求,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动,并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第二章 监管工作平台第五条 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使用统一的“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双随机抽查模块(以下简称“抽查系统”)进行,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和抽查检查信息的共享应用。有关业务条线和市县局原自建有业务系统的,要加快与抽查系统的功能对接,原则上停止使用原系统;对个别特殊的系统,经省局同意,允许逐步过渡,做好数据共享。第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

3、”监管工作中的抽查事项清单公告、抽查计划制订公布、检查对象名录库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检查对象名单抽取、执法检查人员选派抽取、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前预查比对、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及公示、后续处置与考核管理、数据存档等各个工作环节,均应当在抽查系统操作实施,确保高效便捷、全程留痕、责任可溯。第七条 抽查系统中产生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对象名单和检查结果信息,自动共享交换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和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第八条 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考核评价,均通过抽查系统进行,由抽查系统自动统计并生成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年

4、度抽查计划执行、抽查结果录入等工作开展情况。第三章 “一单两库”建设第九条 省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在梳理本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基础上,编制形成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作为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清单明确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和检查依据。省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和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清单有调整的,及时公布调整情况。第十条 清单中的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

5、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进行限制。第十一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分为综合主体名录库(企业等市场主体)和分类专项名录库(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名录库、食堂名录库、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名录库等)。省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局)负责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建库标准,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统筹梳理本业务条线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和其他主体,以及产品、项目、行为等检查对象,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等方式,组织在抽查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各市、县(市、区)局按照“谁主管、谁维护”的原则,按照省局设置的标准向综合主题名录库和分类专项名录库中自行分类录入(或导入)本辖区

6、的检查对象数据,确保准确、全面、及时更新,做好日常维护,配合省局完成检查对象名录库建设。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省市县三级满足业务要求的行政执法类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对特定领域的抽查,还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建立非执法人员专家库,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省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局)负责建立本业务条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库标准(即人员岗位分类标准),并牵头组织做好本业务条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各市、县(市、区)局对本单位取得执法资格且从事抽查检查活动的人员,在抽查系统中按照建库标准自行录入(或导入)本局执法检查人员

7、和专业人员数据,并做好日常维护。第四章 抽查工作计划制定第十三条 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分别制订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计划及调整情况应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省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局)负责对照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工作需求,提出抽查事项对应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省局信用监管处负责汇总各条线计划,对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相近的,协调合并安排,形成省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各市、县(市、区)局按照省局工作要求,对照抽查事项清单,分别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报省局备案。第十五条 年度抽

8、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各批次抽查的范围、数量和时间安排,以及省级统一抽查和各市、县级自行抽查的分配比例、不同地区的抽查比重和其他要求。抽查工作计划应当充分考虑检查对象的覆盖面、监管力度和执法力量配比等情况,既要防止失管失衡,又要防止过度检查。第十六条 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应当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对于守信市场主体和低风险检查对象,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频次;对失信市场主体和高风险检查对象实施重点监督检查,提高抽查比例频次。原则上同一市场主体在一年内被抽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次数不超过2次(含2次),对重点行业和领域,有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行

9、为、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或因专项整治、特殊事件或上级部门指令等情况,另行部署定向抽查的除外。第十七条 除年度抽查计划中明确的抽查任务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临时抽查检查。临时抽查检查参考年度抽查计划任务执行,执行情况在抽查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公示。第五章 任务设置与摇号第十八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行抽查工作计划时,应当在抽查系统中预先设置任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以摇号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第十九条 任务设置由制定抽查工作计划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操作。全省统一实施的抽查工作计划相关任务,由省局各相关业务处(室、局)负责设置。任务类型分

10、为年度计划任务和临时任务。其中选定为年度计划中某项任务的,其具体信息自动加载到任务表单栏,其执法结果自动归集到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中。第二十条 摇号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视情采取不定向方式(直接从检查对象名录库所有主体中抽取)、定向方式(按照主体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对象)进行。抽查系统支持对同一任务的多类检查对象按不同比例分别设置、逐项抽取、合并下达。第二十一条 摇号随机产生检查对象,经确认锁定并选择下发名单后即通过抽查系统分发至各对应的任务执行部门,同时自动在公示系统发布抽查任务公告。第二十二条 不同抽查计划设置的任务抽取同一检查对象的,由

11、抽查系统对不同任务进行合并,下达任务执行部门一并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第二十三条 各任务执行部门在抽查系统中查看任务要求及具体名单,并进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操作。各任务执行部门根据该次任务情况,结合本辖区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通过选择具体的摇号模式(检查小组模式、执法人员模式),抽取相应人员匹配到每一家检查对象并进行名单锁定,每家检查对象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其中1人为组长。某些检查事项需要特定专家参与的,从专家库中指派选择,无须进行随机摇号。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

12、,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进行随机匹配。第二十四条 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取得省政府或部门颁发的执法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参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执法检查人员,其执法范围根据抽查任务确定,不受执法证上载明的日常监管范围限制,但应当事先接受“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相关业务培训。第二十五条 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需要报经任务执行部门领导同意后,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它人员中另行指派。第二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检查对象

13、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它人员中另行随机抽取。 第六章 抽查任务执行第二十七条 抽查任务由抽取并锁定的执法检查人员具体执行,依照抽查系统自动匹配或手动选配适用的检查表单,严格对照检查标准进行检查。第二十八条 各检查事项的业务标准由省局各相关处(室、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相关业务规则制订,并由省局统一发布。业务标准与检查事项清单一一对应,明确每个检查事项的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操作要领、发现问题情形、后续处理要求等内容。业务标准加载到抽查系统的相关检查表单中,便于检查人员对照履行以及事后追溯查证。第二十九条 检查组长负责该

14、次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其它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抽查任务。第三十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评估、检验检测等第三方验证活动。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可以针对不同的检查事项内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章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并视情况依法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三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执行现场抽查检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预查比对。检查组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共享平台、业务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结合抽查任务要求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经预查比对,按照“一对象一表单”的方式,确定包含符合本次抽查任务要求和抽查对象实际情况的检查事项的专项检查表。(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得提前向检查对象透露情况。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确需提前告知检查对象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现场检查人员从检查组成员选派但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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