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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机制与模式研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1、校企合作是学校与企业联合培养技能型和实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模式,在实际中有多种具体完成形式,强调的是学校和企业两个主体密切配合,在培养技能型和实用型人才的共同责任和共同作用。“校企合作”一词在辞典、百科全书和相关的工具书中很难找到,各种期刊和论著也鲜有对这个概念的界定和表述,然而与之相关的概念不少,主要有“合作教育”、“产学研合作”、“产教结合”、“工学结合”、“工读交替”、“半工半读”等。在实际工作中,“产教结合”、“工学结合”的使用也未进行概念上的区分。那么“校企合作”与“产学研合作”、“产教结合”、“工学结合”、“半工半读”之间有何关系?从概念的主体性、国外相关概念和国内相关概念三方面进行

2、比较,可以对校企合作培养模式进行定位。ii 相关概念主体性的比较。“产学研合作”、“产教结合”、“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均是主谓结构,属主谓词语。“结合”和“合作”是谓语,谓语的动词词性决定了动词“结合”、“合作”的主语必须是双主体。“产学研”、“产教”、“工学”、“校企”是主语,在这些主语中又存在着并列关系,即“产”与“学”或“学研”并列,“产”与“教”并列,“工”与“学”并列,“校”与“企”并列,也就是说这些概念的主语是双主体。这些概念的双主体性体现出他们的词面义与整个词义的同一性,即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他们都有两层基本的含义:第一层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本质含义,即知识和劳动的结合

3、,强调的是过程的结合;第二层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形式,即产业界与教育部门,或院校与企业的结合、合作,强调的是对象的结合。国外相关概念的比较。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工业化进程及职业教育的发展水平各异,职业教育培养模式经过长期的锤炼也呈现出各自的特殊性,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培养模式。体现在培养模式的称谓上也不尽相同,比如德国的“双元制”、美国的“合作教育”、英国的“工读交替式”、日本的“产学合作”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们之间是不可以相互替代的,是有区别的近义词语。“合作教育”(Cooperative Education)源于美国的实用主义教育思想,一个多世纪以来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于19

4、62年美国成立了合作教育委员会,它包括所有以学校与企业部门合作为表现形式的理论知识学习与实践工作相结合的教育形式,涵盖了包括德国的“双元制”、美国的“合作教育”、英国的“工读交替式”和日本的“产学合作”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培养模式。从这一点上来说,上述这些概念又是相互联系的,具有同一性。国内相关概念的比较。在1957年至2005年的有关教育和职业教育政策文件中,最早出现“工学结合”一词的是1991年10月17日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国发199155号)。文件提出,“提倡产教结合、工学结合”,此前, 1957至1990年的政策文件中一直使用“半工半读”,1991年至2005年初职业

5、教育围绕“产教结合的办学路子”进行积极探索,实行校企合作。至2005年3月2日,教育部周济部长在职业与成人教育年度工作会议的讲话中除强调“要实行产教结合、校企合作”外,在“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实现三个转变”时,又一次提到“大力提倡工学结合、半工半读”。iii 从政策文件中的概念使用可以看到,“产教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半工半读”这些概念的使用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它们不是彼此完全相同的概念,在使用时是有一定区别的,不加区别地将这些概念相互通用或替换使用都是不恰当的。由上述概念的比较,可以找出校企合作及其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第一,校企合

6、作及其相关概念均是基于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理论,是以学校与企业合作为具体表现形式的理论知识学习与实践工作的结合。第二,产学研合作是我国在特定的形势下对合作教育特有的称呼。产学研合作适用于高等教育,尤其适合于高等职业教育,产教结合适用于职业教育,尤其适合于中等职业教育,二者都是基于教育体系层面的宏观概念。第三,合作教育是得到世界普遍认可的一种教育形式,是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及其相关概念的最上位概念。第四,德国的“双元制”、美国的“合作教育”、英国的“工读交替式”、日本的“产学合作”和我国的“产学研合作”、“产教结合”都是合作教育在各国的具体体现,是相对于合作教育次一级的概念。第五,从20世纪90

7、年代以来,随着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及其他相关职业教育观念和方法的引进,我国职业教育培养模式的探索也由抽象到具体、由宏观到微观逐渐深入,在概念的使用上表现为由产学研合作、产教结合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变化,因此校企合作正是职业教育在探索产教结合过程中需要充实更多实质性内涵的概念。当然,上述校企合作及其相关概念是一个相对的比较。这些概念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概念间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交叉和重叠。因此,这种概念的顺序排列是相对的、动态的,不是绝对的、静止的,在不同的情况下要依据使用的特殊环境和条件,选择不同的概念,准确把握其内涵和外延,加强概念的规范使用。笔者认为校企合作教育模式的内涵可

8、表述为: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与企业紧密合作,以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为重点,利用学校和企业两种不同的教育环境和教育资源,采取课堂教学与学生参加实际工作有机结合的形式,把学习与工作的结合贯穿于教学过程之中,培养适合不同用人企业需要的具有较高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人才的教育活动。二、现有校企合作制度安排中的主要问题(一)校企合作的法律地位仍不明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11年。该法的颁布为我国职业教育的实施建立了法律依据,有力地促进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的发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一些条文已明显滞后于新时期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比

9、如,关于职业教育实施主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三条明文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第十四条规定:“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也就是说,各类职业

10、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和培训机构才具有举办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资格,企业不具备实施职业教育的资格。虽然2005年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指出:“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但是,一方面,这仅是政府的规定,没有上升到立

11、法的角度予以明确;另一方面,此规定仅仅是要求职业院校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办学,企业的职业教育特别是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中的责任没有得到强化,这是职业院校“单头热”的主要成因。此外,这一规定并没有改变学校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只是为学校职业教育指出了合作的方向。(二)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差 目前,在职业学校已经开展的校企合作中,大多是学校主动向企业界寻求合作伙伴,多数企业与学校的合作由于动力缺乏或不足仍停留在浅层次的结合上。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如下。第一,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认识不到位,企业对技术和技能型人才需求的观念陈旧,缺乏与学校合作的动力。多数企业认为“教育和培养人才是职业学校单方面的责任

12、和义务”,没有将眼光同时投入到市场和职业学校两个人才来源地。对人才培养成本还缺乏深刻、长远的认识,只想“伸手拿来人才”,很少或根本不想“参与培养、培育自己所需的人才”;没有认识到企业是职业教育的直接受益者,企业有对职业教育投入的责任;没有看到对职业教育的投资,是企业的生产性投资,表现为企业的教育和培训成本在企业的总成本中所占比例过低,企业设备和设施只发挥生产作用,没有发挥教育和培训作用,致使不少企业没有感受过与职业学校合作的过程,不能判断结合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第二,现行行业企业的管理体制、制度和政策不利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最直接、最根本的问题是经济利益的得与失。在没有政

13、策、制度保障的情况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支付的额外教育成本,需要自己独立承担,没有主管部门或政府分担。因此,企业可以或可能少量、单次尝试投入这部分资金,但不可能长期投入。第三,企业的内部环境也存在不利因素。许多企业的教育和培训仍是薄弱环节,缺乏有效的组织和对参与教学人员的激励措施。iv 第四,对校企合作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校企合作既要符合行业、企业的要求和特点,又要符合学生的年龄、生理和心理特征。在现实的校企合作过程中,对校企合作的把握只是依靠学校和企业双方共同制定的协议和培养计划、教学大纲等,对学生参与岗位工作的劳动限度、时间限度、质量评价和结果考核尚缺乏法律依据。当然,完善校企合作除了以上主

14、要宏观政策问题,还存在许多微观和中观层面的问题,如校企合作的课程问题,校企合作的师资问题,校企合作的实训基地建设问题等,在此不再展开。三、完善校企合作的政策建议(一)完善职业教育法,让校企合作的实施有法可依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已经实行多年,但是近10多年来,我国的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该法没有及时调整,对职业教育发展的的指导作用明显下降。尤其对校企合作职业教育发展最重要和最有效的形式,缺乏有效的指导。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是技能型、实用性人才,要求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能力与企业岗位要求的能力标准是“零距离”。这种区别于普通教育的特殊培养目标,就决定了职业学校毕业生既要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又要有很强的动手能力。这种能力是在课堂无法完成的,是职业学校单方面无法实现的。动手能力必须在企业训练才能完成,只有在企业真实的工作环境下才能培养出“零距离”标准的学生,因此必须实行校企合作。然而,目前的企业也面临两难境地:一方面随着企业的结构调整、技术改进,原有的技术员工不能适应新的要求,职业学校的毕业生也不能马上顶岗;另一方面是职业学校的学生很难到企业实习,大量的毕业生无法就业。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法律保障职业学校的学生到企业实习,没有法律保障企业承担培养技术人才的责任。而且,即使职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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