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 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 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 1 节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1.1 合同能源管理 energyperformancecontracting :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 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 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1.2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energyperformancecontractingproject :
2、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1.3 节能服务公司 energyservicescompany : 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 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1.4 能耗基准 energyconsumptionbaseline : 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的,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 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1.5 项目节能量 projectenergysavings :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 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第 2 节项目期限2.
3、1 本合同期限为 ,自 始,至 。2.2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 ,自 始,至 。2.3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 ,效益分享期为 。第 3 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3.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 行本项目的实施。3.2 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 除非双方另行同意, 或者依照本合同第 7 节的规定修改之 外,不得修改。3.3 乙方应当依照第 2.2 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 实施和运 行。3.4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第 4 节节能效益分享方式4.1 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量预计为 ,预计的节能效
4、益为 。该前述预计的指标可按照技术文件之公式和方法予以调整。4.2 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 %的项目节能效益。具体的分期分享比例如下:4.3 双方应当按照技术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共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节能量 进行测量和确认,并按照技术文件的格式填制和签发节能量确认单。4.4 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第 4.2 条的规定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a) 在相应的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 叙明付款的金额,方式以及对应的节能量;(b) 甲方应当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之后的 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c) 乙方应当在收款后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4.5
5、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 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 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第 5 节甲方的义务5.1 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 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 本项目的实施必须 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根据乙 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 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 者是批准。5.2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 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5.3 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
6、条件和必要的协助, 如清理施工现场、 合理调整生 产、设备试运行等。5.4 根据技术文件的相关规定,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培训。5.5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配合乙方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 和验证。5.6 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 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 并提供 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5.7 甲方应根据附件一的规定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定期作出记录并妥善保存 年。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该等记录。5.8 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 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 维
7、 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 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5.9 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设备发生故障,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5.10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5.11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5.12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5.13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 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5.14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
8、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 可适用的优惠政策。5.15 其他:第 6 节乙方的义务6.1 乙方应当按照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 自行或者通过经 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6.2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 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6.3 乙方应当依照技术文件的相关规定, 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 以使 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6.4 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6.
9、5 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 设施应符合国家、 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 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6.6 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根据技术文件相关规定和要求, 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6.7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 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6.8 乙方应配合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6.9 其他:第 7 节项目的更改7.1 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每 进行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的事宜。7.2 如在项
10、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 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 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7.3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 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 用由乙方承担。7.4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
11、设备、设施、场地, 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 应的损失。第 8 节所有权和风险分担8.1 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 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 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 )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合同顺利 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该等项目财产 正常运行。8.2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 料。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 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
12、务和或相 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 方承担。8.3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 在本合同提前解除 时,项目财产依照第 11.6 条的规定处理。8.4 在本合同期间,甲方负有对节能设备及系统的保管责任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 损坏的风险由 方承担或依照技术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第 9 节违约责任9.1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应当按照所欠款 5%。每日向乙方支付滞纳金。9.2 如甲方违反除第 9.1 条外的其他义务, 乙方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有权选择以下任意 一种方式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a) 按照以下标准延长节能效益分享
13、的时间:(b) 按照以下标准增加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c) 直接要求甲方赔偿损失;(d) 依照第 11.5 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9.3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 除非该等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过错造成,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误工赔偿金9.4 如果乙方违反除 9.3 条外的其他义务, 甲方有权对由此造成的损失选择以下任一种 方式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a) 按照以下标准降低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b) 按照以下标准缩短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c) 直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d) 依照第 11.5 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
14、乙方赔偿损失。9.5 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9.6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 失要求赔偿。第 10 节不可抗力10.1 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a) 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 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 、戒严令、火灾或劳 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 、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b) 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
15、法院或仲裁庭以 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 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但不得包括一方资 金短缺的事实。10.2 如果一方(“受影响方”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 5 日内向另一方( “非影响方” ) 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10.3 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10.4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 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万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 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10.5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 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 90 个连续日, 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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