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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处罚条例Word格式.docx

1、留校察看期间,若对其所犯错误认识深刻,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解除”是指解除留校察看期限,而不是撤消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不思悔改,且又违反校纪校规需要进行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考核,并按期向学校提出察看结果和处理意见。第五条 策划、组织、煽动闹事或在校园内张贴大小字报、散发反动传单、散布反动言论等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者,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参加邪教、非法宗教组织或故意散布谣言,煽动同学旷课

2、、罢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被公安机关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或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处以管制、拘役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徒刑者,一律开除学籍。第七条 违反校园风纪,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批评教育(含通报批评)或训诫:(一)不尊敬师长,与教职工无理取闹者;(二)穿背心、短裤、拖鞋进教室、实验室、阅览室、图书馆者;(三)酗酒或公共场所吸烟者;(四)在公共场所,

3、男女生勾肩搭背、搂抱者;(五)不讲公德,乱扔垃圾、乱泼污水、乱写乱画者;(六)不遵守公寓(宿舍)管理规定,晚上不按时归寝者;(七)不遵守作息制度,影响他人学习、休息者。第八条 扰乱教学秩序,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批评教育(含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一)在教学区内高声喧哗或打闹者;(二)教学、科研时间,在教学区进行球类活动和文娱活动(不包括体育课、学校组织的文娱活动)者;(三)在办公楼、教学楼内无理取闹、不听劝阻者。第九条 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价值在50元以下者,予以批评教育(含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二)价值在

4、50-100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价值在100-5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价值在500元以上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 凡在校园内参与打麻将,均视为违纪行为,将予以批评教育(含通报批评)。第十一条 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并将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初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二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三次或三次以上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虽未参与斗殴,但挑起事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参与斗殴,情节较轻者

5、,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国家刑律者,由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提供凶器或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结伙斗殴为首者或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斗殴策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参与斗殴者,医疗费自理;殴打他人者,负责赔偿被侵害人损失费及医疗费。第十三条 成立“同乡会”等一类帮派组织的为首者,不听从劝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四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制品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五条 违反学生公寓(

6、宿舍)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擅自调换、占用寝室、床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教育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三)擅自在校外留宿,且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校外租房,且屡劝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六条 损坏公、私财物和设施者,除予以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情节较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和设施(包括广告牌、宣传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违纪行为

7、并造成一定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在餐厅、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滋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扰乱教室、图书馆、会场、运动场、电影院等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违反用电管理规定,屡教不改者或违章用电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在学生公寓(宿舍)使用电炉、煤炉、酒精炉、液化燃气炉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火灾事故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阻碍、干扰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在校私藏管制刀具或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由教室、宿舍窗户向外乱扔东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八)在

8、公寓(宿舍)楼内焚烧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八条 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伪造、涂改证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使用计算机网络从事不正当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藏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参与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九条 考试(含考查)舞弊者,按黄石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反考试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执行。第二十条 在一个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下

9、列学时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达到12学时,警告;(二)达到20学时,严重警告;(三)达到30学时,记过;(四)达到40学时,留校察看;(五)达到50学时,开除学籍。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迟到、早退达三次者,作旷课一个学时处理。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者;(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三)曾受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四)违纪群体为首者或勾结校外人员来校作案者;(五)故意刁难或阻碍执行公务者。第二十二条 其他违纪情况,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第二十三条 违反校纪校规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者,由违纪者负责赔偿损失,负担被

10、侵害人医疗费用。若本人无承担能力,则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或负担。第二十四条 违纪学生接到通知后,必须在半个月内将被侵害人的医疗费及赔偿费交到保卫处,数额较大的可分期交付。拒不交付者,将通知学生家长限期交纳,否则从重处分。第二十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审批;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各学院应主动提出违纪学生处理意见,警告处分可由学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学工部审查备案,由学工部发文。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第五条至第十八条由保卫处、学生处会同当事人所在学院调查处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由教务处会同当事人所在学院调查处理。所有违纪处分材料均在学生处备案。第二十七

11、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由学工部将处分决定书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并将处分决定书及处分相关材料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开除学籍处分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二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学校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被开除学籍且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学校相关部门应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必要时学校可请求相应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其离校。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要送交学生本人,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向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纪律处分。第三十一条 学生纪律处分由学生处执行;训诫、赔偿由保卫处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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