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包含佣金的合同价格,称为含佣价,通常以含佣价乘以佣金率,得出佣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佣金含佣价X佣金率而佣金含佣价净价整理后得含佣价和净价的关系:含拥价净价1-拥金率佣金通常以英文缩写字母C表示。比如每公吨1000美元CFR西雅图包含佣金2,可写成:每公吨1000美元CFRC2西雅图。其中的“C2”即表示佣金率为2。卖方应在收妥货款后,再向中间商支付佣金。二、合同标的(一)货物的数量1、选择适当的度量衡制度(1)公制(The Metric System)和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System),基本单位为千克和米。为欧洲大陆及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2)英制(The
2、British System)和美制(The U.S. System),基本单位为磅和码,但有个别派生单位不一致。如英制为长吨等于220O磅,而美制为短吨等于2000磅。此外容积单位加仑和蒲式耳,英美制名称相同,大小不同。2、计算重量的方法(1)净重净重(Net Weight)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按照国际惯例,如合同中对重量的计算没有其他规定,则应以净重计量。(2)毛重有的商品需经包装后才能称量,所得重量为毛重(Gross Weight)。对价值较低的商品,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以毛重计量,即所谓“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如果需以净重计算,则必须从毛重中减去包装物的重量。3、溢短装
3、条款在实际业务中,对于大宗散装商品,如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由于商品特点和运输装载的缘故,难以严格控制装船数量。此外,某些商品由于货源变化、加工条件限制等,往往在最后出货时,实际数量与合同规定数量有所上下。对于这类交易,为了便于卖方履行合同,通常可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即规定交货数量可在一定幅度内增减。常用的方式为规定允许溢短装的百分比。例如20000米,卖方可溢短装5%。对在机动幅度内多交或少交的数量,一般可按合同价格结算。如果双方考虑到交货时市场价格可能有较大变化,则可事先在合同中规定对于溢短装部分接货物装船时的市价计算。4、风险规避商品数量条款是
4、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数量交货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实际收取数量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之前补交,且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损失、买方可保留要求赔偿的权利。因而,正确订立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对买卖双方都是十分重要的。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货物的数量、度量衡制度、计重方式,并合理利用溢短装条款。(二)货物的质量1、品名商品品名,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交易条件。品名也代表了商品通常应具有的品质。在合同中,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
5、名称,以利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节省运费开支并避免争议。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制定的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H.S.编码制度)于198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于1992年1月1日起采用该制度,目前各国的海关统计,普惠制待遇等都按H.S.进行。所以,出口合同在采用商品名称时,应与H.S.规定的品名相适应。2、品质品质是商品买卖最重要的因素。合同中的品质约定,是买卖双交接货物的依据。通常用两种方式表示商品的品质。(1)用文字说明表示品质A.规格(Specification)。合同中规定
6、商品的品质指标,如化学成份、长短粗细、含量等。这是最广为采用的既方便又准确的一种表示品质的方法。B.等级(Grade)。为买卖双方都熟悉的商品,在某些情况下可采用凭等级买卖,即按商品的不同规格,分成不同的等级,既简化了品质表示,又易于比较优劣。C.标准(Standard)。商品的标准,是指标准化了的规格和等级。标准有的由国家或有关政府部门制订也有的是由商品交易所、同业工会或有关国际组织制订。当采用标准说明商品品质时,应注明该标准的制订者、版本和年份。D说明书和图样(Description and Illustrations)。对于结构性能复杂的商品,通常以说明书和图样加以完整的描述,以此作为买
7、卖双方认定的品质标准。凭说明书和图样成交的合同,往在附有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2)用样品表示品质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分成卖方作品(Sellers Sample)和买方样品(Buyers Sample)两种。凭买方样品成交,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又称为“来样成交”。 凭样品成交中的一般做法有:A对等样品,凭买方样品成交。有时会因仿制产品与买方来样不符而招致退货索赔。卖方往往会按买方样品先做一个复制品交买方确认,经确认后即以该复制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这种经确认的复制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这种做法,实际上是用卖方样品取代了买方样品,使卖方在交货时取得主动。B封样。卖方在寄发样品或发运商
8、品前,由公证机构或会同买方,抽取若干份样品加以封存,万一买卖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质量争议,即可使用封样作为核对之用。C合同中的保障条款。凭买方来样成交时,应注意防范侵权行为的产生。如果不能十分确定,可以在合同中加列保障条款,即万一发生由于买方来样而导致侵犯第三者权益,如专利、商标侵权,应由买方负责。3、品质机动幅度条款对某些商品还可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其品质有一定的机动幅度。常见的有下列一些方式。A.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他类似条款。B.对某些初级产品规定品质机动幅度,允许其品质指标在一定范围内变动。如矿物含金属为90,允许上下2,杂质最高为l等。C.对工业制成品,可规定品质公差,如机械加工的
9、零件尺寸。D.对在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一般均按合同单价计价,不再另作调整。也可以为了体现按质论价,在合同中中订立品质增减价条款,如矿物含金属量每增加(减少)l,价格增加(减少)1。4、风险规避:(1)尽量采用H.S.规定的品名;(2)根据商品的特性来确定表示品质的方法,且表示品质的方法尽量用一种方式表示,以减少生产和交货的困难。(3)品质条款的订立应科学,合理。在规定品质条款时,用词须简单,具体,明确,切忌使用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含糊的字眼,避免引起纠纷。(4)要从生产实际出发,防止把品质条款订得过高或过低,给生产或交货造成困难或影响销售。(5)品质条款应符合有关国家或相关国际组织的标准,以
10、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三、卖方交货和买方收货合同中的装运条款,应具体规定交货时间、装运地、目的地、能否分批装运和转运等内容。国际货物运输包括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和多式联运等方式,以下主要讲述国际海洋运输的法律问题。(一)国际贸易术语的运用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选择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是国际货物运输中常用的国际惯例,它在确定责任、风险、费用的分担方面有明确的规定。通则有三个版本,即Incoterms 1990、Incoterms 2000和Incoterms 2010。
11、比较常用的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由于三个版本对贸易术语的解释有较大区别,因此制订合同应当明确约定适用的版本。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运用(1)主要内容E组 发货EXW-EX works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主要运费未付FCA-Free Carrier 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Free Along Side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Free On Board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组 主要运费已付 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
12、定目的港) CPT-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IP-Carriage and l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组 货到DAF-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以上贸易术语均以交货为分界点,确定买卖双
13、方的责任、风险、费用的分担,但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各不相同,需加以区分。以下重点讲述FOB、CIF术语中应注意的问题(2)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FOB( 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按照通则的解释,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并将船名及装船日期给予卖方充分的通知。卖方要负责取得出口报关所需的各种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则负责取得进口报关所需的各种证件,并负责进口报
14、关。卖方应向买方提供通常的单证,证明已完成交货装船的义务。其中的运输单据则应在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的条件下,卖方给予一切协助,取得有关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买方应接受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和单据,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3)CIF术语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CIF(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在货物装船、风险转移、办理进出口手续和交单、接单付款方面,买卖双方的义务和FOB是相同的。但在CIF条件下,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卖方需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经习惯航线运送货物。卖方还承担为货物办理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按通则解释,卖方应在不迟于货物越过船舷时,办理货运保险。在合同无明示时,卖方可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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