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编号:*1.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及编制范围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办投资(2011)283号文件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和2011年申请国家投资计划的通知;2.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138-2010);3. 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文件; 4. 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基础资料;5. 建设单位委托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咨询合同。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范围针对项目的特点、任务与要求,对其建设的背景、建设的意义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在项目建设条件分析的基础上,对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资金等方
2、面进行了全面的安排。其主要内容如下: (1)项目建设背景(2)项目建设规模(3)建设条件与选址(4)节能(5)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6)工程招标(7)社会效益分析 (8)项目的结论及建议1.4项目提出的背景*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54年,现办公地址位于*区中都北路,现有审判人员及其他辅助工作人员共计216人,平均审理各类案件4500件左右,约占全市法院系统受理案件总数的四分之一,审判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但法院现有审判基础设施已明显不适应如此繁重的工作,*法院现在使用的四层办公楼,建成于一九八八年,当时因经费问题,主体都为水泥预制板搭建,抗震性能较差,且改办公楼建筑面积仅为1600余平方米,相对于人员
3、数量多的现状办公室显得十分拥挤。法院每天审理的案件数量多达30余件,因此造成部分案件的审理要挤占办公室。另外,办公楼基础设施也明显老化。冬天供暖不足,夏天酷热无比,严重影响了整个审判工作的进展。从全市基层法院的情况来看,晋中十一县(区、市)法院中已有七家法院利用国债兴建了审判综合楼,另外根据*城建规划,王湖路西三巷规划与中都北路接通。*法院地处中都北路,办公楼将面临拆迁。因此选址新建*法院审判庭项目是必要的可行的。1.5项目概况1.建设规模与内容本项目拟投资3354万元,进行*区人民法院审判庭业务用房建设,并配套水电设施、消防设施等。项目拟征地面积17.95亩,建设十层框架结构业务办公楼一栋,
4、总建筑面积15100,其中地上面积12900,地下面积2200。2.主要建设条件该项目选址于中都北路东侧、纬四街北侧。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建设用地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已取得规划部门的认可,项目建设用地有保证。拟建场址交通极为便利、环境条件良好、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施工条件具备,完全能够满足项目建设需要。3.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本项目估算总投资为3354万元,其中:申请国家、省资金及地方财政资金。4.项目建设实施进度计划本项目建设施工期为18个月。本项目计划2011年11月开始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勘察等有关前期工作,2012年2月初开始动工兴建,2013年4月底辅助设施配套
5、工程完工并竣工验收。5.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表本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见下表1-1。表1-1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表序 号名 称单 位数 量备 注1项目用地面积平方米11969.70合17.95亩2项目总建筑面积151002.1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29002.2 地下建筑面积22003建筑层数层104结构型式框剪结构5项目建设期月186项目总投资估算万元3354.06.1工程费用2748.26.2工程建设其它费358.8预备费247.0第二章 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2.1项目背景1.项目承办单位现状2.人民法院的职能人民法院是民主法治的落实者。民主是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依法行
6、使民主权利,才能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广泛的力量支持;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只有以法律手段来治国理政,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有和谐性。人民法院作为民主法治建设的主力军,基本职能就是依法开展审判工作,保障和实现公民的民主权利,推动和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人民法院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和基本特征,没有公正也就没有和谐。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很大程度上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而且是公正并有效率的司法活动来实现。人民法院要通过充分履行审判职能,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公民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人
7、民法院是安定有序的保障者。安定有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终局裁判者,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依法严惩各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依法调解社会经济关系,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依法妥善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引导公民以合法理性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增进人民内部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是和谐发展的调节者。和谐社会是一个协调发展的社会。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调节各种社会主体的利益,使社会成员在法律的范围内充分发挥各自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和自然生态平衡的创造活动得到法律的支持,创造成果得到法律的保护。3.
8、项目建设背景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依法审理各类案件的法定场所,是检察官、当事人、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公民旁听案件审理、接受法制教育的公共设施,是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必需的物质条件。因此,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庭”建设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务院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为加强人民法院“两庭”建设曾多次单独或联合下发文件,使人民法院的“两庭”建设有了较大进展。*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审判庭面积狭小,不利于法院审判工作的进行。根据上级统一要求,结合*区人民
9、法院实际情况和审判机关的职能特点,更好的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服务,*区人民法院规划了人民法庭及标准化审判法庭的建设项目。2.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1.新建*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是彰显法治形象的需要人民法院的“两庭”是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判,向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场所。在许多人看来,审判庭是法院办公楼的一部分,“两庭”建设是法院自身建设的事。实际上,人民法院的“两庭”建设面貌,从某种意义上说,代表了一个地方的法制形象,反映了一个地方的法制建设成就,同时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一个地方的政治文明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因此,加强人民法院的“两庭”建设,既是法院搞好自身建设的需要,同时更是新时期改革开放、发展经
10、济的需要。2.方便群众诉讼,真正落实司法为民思想的具体举措切实加强法院审判庭、人民法庭“两庭”建设,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司法场所,既是搞好法院审判工作的前提条件,也是方便群众诉讼,真正落实司法为民思想的具体举措。当前,一些开放程度较高、经济发达的城市都非常重视法院的“两庭”建设,把“两庭”建设列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把“审判庭”作为象图书馆、博物馆等社会公共建筑一样来对待,把法院的审判区域作为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场所来建设,一些法院的审判大楼往往是当地最具标志性、景观性的建筑物之一,以展示当地政治开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依法治市的良好形象。3.有利于改善法院办案条件,树立人民法院新形象*区
11、人民法院目前审判法庭面积狭小,无法适应审判工作的具体需要,严重影响了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法院的羁押用房和审判用房、办公用房等共处一楼,环境复杂,给刑事案件人犯的押解造成困难,成为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重大安全隐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审判工作。新建*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有利于改善法院的办案条件,树立起人民法院的新形象。4.适应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民主与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伴随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经济交往及对外交流将大大增加,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复杂,基层人民法院年受理案件不断增加,原有的审判法庭由于面积小,功能不完善,运作不规范,且没有独立的办公用房,制度约
12、束不力,给群众及法院工作人员带来很多不便,不能满足全社会对公正司法的强烈愿望和要求,严重影响了基层人民法院作用的发挥。省市法院多次要求、督促*区人民法院改善审判、办公条件,以适应对外开放及司法活动与国际接轨的需要。综上所述,新建*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有利于改善法院办案条件,树立人民法院新形象。对于提升*区对外开放的知名度,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对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建设,确保司法公正,树立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第三章 建设规模和项目选址3.1项目建设规模*人民法院年审理案件4500多件,因此执行一类标准,并在一类面积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本项目审判法庭建设规模拟定为12900
13、m2。3.2审判法庭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各类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m2) 建设规模用房名称面积指标(m2)一类二类三类立案用房710550370审判用房592068004530522033503870执行用房250220170信访接待用房430400310审判配套用房12801080750审判信息管理用房620480340诉讼档案用房14401170960司法警察警务用房180辅助用房11701230930970710740合计120401298095401027071407690按照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中规定,年审理案件在3000件以上的,执行一类标准。*区人民法院2008年审理案件3879件、2009年审理3745件、2010年审理3762件。近三年审理案件均在3000件以上。因此,本项目建设规模拟定为12900平方米。3.3 选址原则1.选址原则符合城市规划,推进互动。选址必须尽可能与城市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