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分正确答案:B二、 多选题 (共 9 道试题,共 45 分)1. 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时,一般应遵循如下原则()。A. 工业废物与城市垃圾分开B. 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分开C. 可回收利用物质与不可回收利用物质分开D. 含水率高的和含水率低的废物分开E. 可燃性物质与不可燃性物质分开ABCE2. 城市垃圾的卫生填埋按微生物的状态可以分为:()。A. 厌氧填埋方式B. 好氧填埋方式C. 准好氧填埋方式D. 表层填埋E. 深层填埋ABC3. 固体废物的收集按收集方式可以分为()形式。A. 混合收集B. 定期收集C. 分类收集D. 随时收集AC4. 卫生土地填埋是指把被处置的固体废物如()等进行
2、土地填埋,这样对公众健康和环境的安全不会产生明显的危害。A. 城市生活垃圾B. 建筑垃圾C. 炉渣D. 医院垃圾5. 固体废物的收集方式,根据收集的时间可以分为()。BD6. 对收集系统的分析是通过研究不同收集方式所需要的车辆、工作人员数量和所需工作日数,建立一套数学模型,常用的收集系统主要有()。A. 拖曳容器系统B. 简单容器系统C. 混合容器系统D. 固定容器系统AD7. 国内外习惯采用的填埋方法主要有:A. 惰性废物填埋B. 卫生土地填埋C. 安全土地填埋D. 浅地层埋藏处置E. 深地层土地填埋ABCD8. 固体废物经鉴别分类和收集包装后,需要从不同的产生源地运送到中间转运站、处置场或
3、综合利用设施。固体废物的运输方式主要有()。A. 车辆运输B. 船舶运输C. 飞机运输D. 管道输送ABD9. 固体废物的生物处理方法有多种,下面属于生物处理方法的有()。A. 堆肥化B. 厌氧消化C. 纤维素水解D. 垃圾养殖蚯蚓E. 焚烧三、 判断题 (共 10 道试题,共 50 分)1. 用载重统计法计算垃圾的产生量,只能反映垃圾的清运量,它不包括居民自行处置、运往别的转运站或存放在住宅区内的垃圾。A. 错误B. 正确2. 世界各国对于无论是工业固体废物还是生活垃圾的管理大都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所以,大量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均设有处理设施、堆放场或处置场,收集与运输的工作也都由产
4、生废物的单位自行负责。A3. 垃圾产率GR通常与国内生产总值GDP之间是成反比关系。4. 在固体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管理中,收集和运输的费用约占总费用的70-80%。5. 安全土地填埋,实际上就是改进的卫生土地填埋。安全土地填埋主要是针对处理惰性废物而发展起来的方法。6. 废水和废气都具有流动性,其收集和运输相对固体废物比较简单。7. 分类收集是指根据废物的种类和组成分别进行收集的方式。分类收集的主要优点是:可以提高废物中有用物质的纯度,有利于废物的综合利用;同时成本低。8. 一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约比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大一个数量级左右。9. 容重是指垃圾在自然状态下单
5、位体积的重量,一般用表示。10. 世界各国对于无论是工业固体废物还是生活垃圾的管理大都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如果溯
6、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
7、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
8、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
9、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
10、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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