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条 住房配售以申请人级(职)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以下简称面积标准)为依据。所购住房面积与已享受住房面积之和超出本人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售价上浮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 页脚据房源所在地市场房价、职工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第五条 新建住房的物业管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运作。第二章 配售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局住房制度改革与房屋分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局住房配售工作。局住房制度改革与房屋分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贯彻领导小组决议,并组织全局住房配售实施工作。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监察办公室,成员由路局监察处、工会、审计处组成,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独
2、立开展工作,确保住房配售工作的严肃、公正。第八条 全局职工住房配售工作由各住房配售实施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住房配售实施机构按照区域或管理范围划分为北京、天津、石家庄地区各运输生产单位,北京京铁投资管理中心,各地区办事处,沿线各站区办,公安系统,路局机关等配售机构。局属各单位、附属机构,各多经公司,各合资公司、指挥部等划分至各住房配售实施机构内。第九条 各住房配售实施机构的党政正职在本配售机构提交住房配售申请并计分、排序、公示,具备配售资格的由路局统一配售住房,不占用本配售实施机构的房源。第十条 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住房申请由领导小组受理。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成立住房配售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申 页脚
3、请配售住房职工的资格审核、认定、信访稳定及其他工作。第十二条 腾退已购旧房的价格评估、产权过户等工作由各地区土地房产管理所牵头成立办事机构并组织实施。第三章 申请配售住房资格及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配售住房的职工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我局具有城镇户口的正式职工(含离退休职工);2夫妇双方均未曾享受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或享受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未达到本人级(职)面积标准;3夫妇双方符合配售住房所在地政府规定(批准)的铁路政策性住房准入要求。第十四条 职工在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提出住房配售申请。第十五条 以下三种情况,不论现住房是否达标,在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审核、配售要求情况下,承诺腾退夫妇双方名下所
4、有住房后可申请配售住房:1跨地区调动职工,在现工作地区无房而在其他地区有房,且在现工作地任职满两年;2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3居住单位生产办公房屋、单身宿舍、铁路用地上的自建房等。第十六条 夫妇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承租或购买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后离婚,且原住房已达到本人面积标准的,不论离婚后是否得到住房,均不得申请配售住房。原住房面积不 页脚达标,离婚后得到住房的职工,可腾退住房参加配售;未得到住房的职工,自取得离婚证书或离婚判决书之日起满五年的,可申请配售住房,但原住房面积计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第十七条 有房职工在申请配售住房前,必须事先做出腾退夫妇双方名下所有原已购买或承租公有住房(如
5、系局外单位住房,须由原售房单位或产权单位房管部门出具同意调购使用证明)的书面承诺。申请职工及其配偶现住军产住房的,按以下不同情况处理:1申请职工及其配偶现承租不可售军产住房且无其他住房或其他住房未达到本人面积标准的,须在承租人将不可售军产住房腾退回军队后,方可以无房职工或住房不达标职工身份申请住房;2申请职工现住房为已购军产住房(包括军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且夫妇双方名下所有住房未达到本人面积标准的,须经军队产权单位书面同意交我局配售使用该住房,方可以住房不达标职工身份申请住房。第十八条 住房不达标职工因旧房上市、赠与他人、被拆迁等原因造成无法腾退旧房的,在无房职工及其他住房不达标职工住房困难得
6、到解决后,在房源允许的条件下给予配售住房,原住房面积计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第十九条 在本办法发布之后自行对夫妇双方名下房产进行处置(上市交易、赠与他人)的,不得申请配售住房。第二十条 职工所腾退旧房不得有法律纠纷或债务问题,不 页脚能尚在偿还银行贷款或现用于出租、出借、经商、抵押期间。第二十一条 夫妇双方均具备申请资格及条件的,只允许其中一方以本人级(职)提出申请。第四章 住房配售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住宅建设项目在具备预分预售条件后,局帮助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工作办公室、房改办应分别将以下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审批:1局帮助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工作办公室须报送:(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2)国有土
7、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证(集资建房的集资方案及批复);(3)可售住房及配套用房情况;(4)本项目相关单位在建房工作中的突出贡献情况;(5)拟配售价格说明。2房改办须报送:住房配售方案及说明。配售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启动住房配售工作。第二十三条 房改办以印发宣传提纲等方式将房源情况、配售价格等信息进行公布。第二十四条 住房配售工作启动后,由各单位组织本单位申请购房职工填写北京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申请核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由职工本人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采用由路局统一提供的格式文本。 页脚第二十五
8、条 各单位将申请表汇总并结合已建立的职工住房档案逐一进行审核,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职工,待住房档案建立后,其购房申请方予受理。各单位将具备住房配售申请资格的申请人相关信息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公示内容应包括:职工及配偶姓名、单位(部门)、职务、级别、职称、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参加铁路工作时间、获奖情况、夫妇双方名下住房详细地址、原产权单位、产权性质、购房时间、建筑面积等。公示期间各单位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待职工、群众的举报,对举报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核查,最终确定申请人资格。第二十六条 各住房配售实施机构将房源按照一定比例
9、分劈为在职职工房源和离退休职工房源,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分别在对应的房源内选房。第二十七条 采取房源统一配售方式时的计分、排序办法:申请购房职工由所在单位按照以下项目及分值综合计分,并将计分结果进行公示。最终得分为各项目分值之和。1工龄分 (1)铁路工龄每年1分,军龄比照铁路工龄计分;(2)铁路以外工龄每年0.5分。各类工龄合并计分,不足一年部分按一年计算。2级(职)分 副科级:2分;副科职:3分;正科级:4分;正科职:5 页脚分;副处级:6分;副处职:10分;正处级:12分;正处职:15分。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政工系列)中,中级:高级:正高级(含提高待遇高级):被聘任的技术工人中,技师:
10、高级技师:6分。享受工(班)长津贴且任职满两年的现职工(班)长:2分。以上分数按照本人就高原则计分,不重复计分。3奖励分 (1)全国劳动模范(含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加25分;(2)省部级劳动模范(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部级专业技术带头人,加15分;(3)火车头奖章、省部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地(市)级劳动模范、路局级专业技术带头人,加10分;(4)地(市)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路局级先进生产者(工作者),加5分;获上述多种荣誉的,按照就高原则计分;获上述多次荣誉的,只记一次,不重复计分。4其他加分 (1
11、)申请者配偶同在局内工作的,加8分;(2)夫妇双方均未曾享受带有福利性质住房的,加5分;(3)申请者在地方政府公布的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日期前参加工作的,加5分。以上其他加分可累加计算。第二十八条 采取房源统一配售方式时的公示程序:1各单位按照综合计分由高到低排序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2公示完成后,各单位将公示结果报配售住房所在地区站区办,由站区办将本地区全部申请购房职工汇总并按照分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后,下发至各单位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二十九条 采取房源统一配售方式时的选房办法:公示完成并确定选房次序后,开始组织职工按照综合计分高低依次选择新房。综合计分相
12、同的,依次比较以下情况确定先后顺序:1无偿腾退住房者优先;2现住房与本人面积标准差额较大者优先(无房和无偿腾退住房职工现住房按零面积计算);3差额面积相同的,参加工作时间在前者优先;4参加工作时间相同的,参加铁路工作时间在前者优先;5参加铁路工作时间相同的,出生日期在前者优先。离退休职工腾退的旧房由离退休职工认购,在职职工腾退的旧房由在职职工认购,腾退的不可售公有住房优先由特困职工承租。选房按照先新房后旧房的顺序,选房面积范围根据房源的户型、面积情况,按照职工本人建筑面积标准上浮一定比例后确定。选房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第三十条 统一配售时的选房结果确定后,站区办将选房结果上
13、报房改办,由房改办将结果在该地区或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单位组织职工个人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一条 在统一配售时,遇有特殊情况,站区办负责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办法,由局工会组织该地区职工代表讨论通过,报房改办备案后实施。第三十二条 采取房源分劈配售时的计分、选房、公示办法:采取房源分劈配售方式时,申请购房职工计分、选房、公示办法由各住房配售实施机构参照统一配售的计分、选房、公示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综合确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执行。计分办法应综合考虑职工工龄、路龄、职务、级别(职称)、获奖、贡献等情况。选房和公示办法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职工队伍稳定。第三十三条 腾退旧房的职工,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以下资料交到本单位,由单位统一提报房屋所在地土地房产管理所:1腾退旧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承租公房的原件);2夫妇双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3夫妇双方户口本复印件(复印在A4纸上);4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他人办理旧房过户手续的授权委 页脚托书;6其他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第三十四条 腾退旧房的职工,须在旧房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方予办理新房入住手续。职工限期腾退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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