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项目名称: 1.2项目规模:1.3项目地址:1.4建设管理容:1.4.1项目管理咨询服务1.4.2造价咨询服务1.4.2.1招标阶段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1.4.2.2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1.4.2.3竣工结算审核服务。2、合同期限: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为止。3、服务容:招标、项目管理及全过程造价控制。4、合同价款本项目暂估建安投资为70亿元,项目管理费率取3%,据此计算暂定建设管理咨询服务费总金额为2.1亿元。5、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 合同协议书 (2) 项目管理合同通用条款(3) 项目管理合同专用条款(4) 双有关本项目的洽商、变更等经双认
2、可并加盖公章的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 6、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7、乙向甲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建设管理咨询服务。8、甲向乙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9、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协议由甲乙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10、此协议一式陆份,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 乙:华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住所:市鼓楼南街117号 世界贸易中心A座14楼法定代表人
3、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86618866 86610077传真: 传真: 86619083 86785758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行省分行营业部账号: 账号:1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610017第二节 项目管理合同通用条款一、定义和解释1 下列名词和词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1项目:是指业主投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即委托项目管理单位提供项目管理服务的对象,具体情况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 1.2工程: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并由业主委托项目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的永久工程(包括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供的物资和设备)。1.3业主
4、:是指招标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是本合同的业主。 1.4项目管理单位;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业主接受并受业主的委托对本项目实施提供项目管理服务和双约定的其他附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即业主在项目管理期间的代理人。1.5服务:指项目管理单位根据业主的委托和项目管理服务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及责任,包括任约定的附加服务。 1.6项目承包人:是指项目管理单位依照本项目管理服务合同为实施本项目而雇用的且业主无异议的一位和多位具有项目承包主体资格的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单位及其各自的合法继承人和受让人。 1.7项目主要负责人:是指项目管理单位派驻到本项目
5、工程现场进行项目管理服务的项目经理、项目管理服务代表、技术负责人、造价工程师等。 1.8建设合同:是指项目管理单位与承包人之间达成的且业主无异议的一项或多项有关本项目的施工、监理、采购和审计等面事项的协议。 1.9核准:是指项目管理单位为提供本项目的建设而必须从政府的有关主管机构或部门获得的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类似的文件。1.10项目经理:是指项目管理单位在所承担的项目管理项目上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具体执行人。 1.11项目经理部:是指由项目经理在本企业的支持下组建并领导、进行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 1.12一:是指业主或项目管理单位;双:指业主和项目管理单位;第三:指除业主和项目管理单位
6、以外的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单位和当事人。 1.13日:指日历日;月:指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一日至下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 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指明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法规、地规章。3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二、项目管理单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4 项目管理单位的权力、责任和义务 4.1项目管理单位有权在业主授权围之代表业主对合同项目行使项目管理的权力,做好项目的各项协调组织工作,确保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 项目管理单位在业主的授权围完成下列工作: 4.1.1对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
7、工案、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等技术文件,进行监督、检查、落实。 4.1.2督促检查承包人在履行项目施工合同中所采用的技术规、试验、检测及标准是否满足项目工程施工的要求。4.1.3做好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和建设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的组织工作。 4.1.4对监理单位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审核批准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监理规划,报业主审批备案。 4.1.5对施工承包人履行施工合同中的施工安全措施、现场作业和施工法的完备性和可靠性承担监管责任。 4.1.6编制施工用款计划,做好资金管理。4.1.7审核施工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并及时上报业主批准进度款的支付。4.1.8主持有关项目建设的协调会议,并落实
8、会议确定的有关意见。 4.1.9按照项目信息管理的要求,按月向业主提交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报表及施工合同情况报表。4.1.10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4.1.11审查、接收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归整的技术资料,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并将完整的技术资料及工程验收备案资料完整地移交给业主。4.2缺陷责任期继续负责履行项目管理工作:4.2.1负责缺陷责任期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履行相关责任。4.2.2在缺陷责任期满后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并结清相关费用。5 项目管理单位对提供的项目管理服务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获得相应合同支付的权力。 6项目管理单位应在其实施本服务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
9、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颁布的各项政策、制度、办法,遵守业主关于项目管理的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根据本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以及有效的保证和控制措施,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作。 7项目管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数量、资质合格的人员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管理服务工作,并在整个项目管理服务期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7.1项目管理单位应就本项目在项目所在地组建项目经理部作为进行本项目项目管理和服务的组织机构。所组建的项目经理部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式(、传真、电子等)。 7.2项目管理公司应在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作为项目经理或
10、项目管理服务代表,与业主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7.3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适时增派精通本行业务、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所委派的项目管理服务人员必须能够适应项目管理服务合同中规定的项目管理服务工作要求,其主要的项目管理服务人员必须得到业主的认可。 7.4尽管项目管理单位已按人员进场计划派遣了项目管理服务人员,但若业主认为所派驻的人员仍不能满足项目管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工程质量、进度及项目管理服务合同项下其他面的管理服务时,业主有权要求项目管理单位另外增派管理服务人员,项目管理单位应立即予以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项目管理单位的投标报价之中,业主将不再另行支付。7.
11、5项目管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管理服务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这些人员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2天,则必须提请业主批准可离开;如果需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7天,则管理单位必须在有关人员离开前派驻同等资质和能力的人员来替换。项目管理单位因故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的主要项目管理服务人员时,应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并应以同等资历的人员代替其工作。 8项目管理服务人员在履行项目管理服务合同中的每一项任务及服务时要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认真的履行其职责。 8.1如果项目管理服务人员渎职或不能胜任工作或从事其他违纪活动,或因其不当行为导致重大
12、责任事故,业主有权以书面提出要求更换,项目管理单位应在收到业主的书面通知的3个工作日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若非因上述原因,项目管理单位有权拒绝。 9项目管理单位本着科学管理、格控制、秉公办事、认真细致、热情服务的原则,以本合同为依据,公正有效地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10项目管理单位如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现由于业主提供的资料或工作成果有错、遗漏或不妥之处,应立即通知业主代表。 11项目管理单位应为自己所派驻的项目管理服务人员在履行每一项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工作中的疏忽或错误或本协议约定所引起的索赔、损毁、损失或开支,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12 没有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项目管理单位不得将业主与本项目、
13、本工程、本合同项下的任成果、有关资料、数据等用于任商业目的或泄露给与本项目、本工程、本合同无关的任单位和人员,否则业主将追究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三、业主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3业主有权对项目管理单位的项目管理活动实施监督和检查,并有权制定和调整项目管理的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以规项目管理单位的项目管理活动。 14业主有权对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围和容(合同)中的项目管理权限做出适当地调整,只要调整是对项目的运行和投资控制有利,但需与项目管理单位协商,并征得项目管理单位同意。业主应将其授予项目管理单位的权力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 15业主有权对项目管理单位的不正确行为或不当结果做出处理决定,项目管
14、理单位应按照业主就此做出的决定执行,否则将视为项目管理单位违约。16业主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业主有权按合同有关规定,审批本项目下的各种款项的支付,及时办理支付手续。 17业主应负责建设期间协调项目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及时获得并随后保持为项目所必需且只能由业主取得的有关核准;对于应由项目管理单位办理和获得的为实施本项目所需的各种执照、可和核准等,业主做出适当的努力予以协助,但此协助工作并不能免除项目管理单位的责任。 18业主应在项目管理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时限,对项目管理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的需业主明确的事项做出书面答复,对项目管理单位在贯彻落实业主意见
15、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予以解答。 19业主应在项目管理合同签订后的适当时间免费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供与项目管理服务有关的图纸资料等。 19.1 业主在本项目下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供专用条款中规定数量的图纸资料。业主所提供的这些资料作为项目管理单位开展项目管理服务工作的依据。 20业主应有对应的部门和负责人,与项目管理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建立工作联系。当业主需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业主须提前7日通知项目管理单位。21在项目管理合同的执行期间,业主可派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随时对项目管理单位的各阶段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管理单位应密切配合、提供便。四、项目管理 22 项目管理单位编制的服务管理计划及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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