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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新农合管理办法及问题解答Word格式.docx

1、 则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渝府发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调整及相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办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政府、个人和集体多方筹资,以

2、大病统筹为主、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医疗保障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第三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贯彻“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原则,坚持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不搞强迫命令;坚持合作医疗制度的互助共济性质,动员农民共同抵御疾病风险;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坚持便民利民,真正让农民受益。第二章 参合对象及其义务和权利第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为我县辖区内的农村人口。第五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应尽如下义务:(一)保证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三)按规定及时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资金;(四)举报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

3、疗规定的人和单位;(五)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六)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享受如下权利:(一)享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权利;(二)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规定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补偿;(三)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提出意见或建议;(四)有权对未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获得应有补偿申请复核;(五)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管;(六)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章 管理组织及其职责第七条 县、乡镇分别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主要由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

4、民政局、农业局、扶贫办、审计局、食药监分局、残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担,副主任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主要由乡镇社会事务办、财政所、卫生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第八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职责:(一)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并根据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开展宣传、筹资、检查、考核和监督工作;(三)负责资金预算、决算和监管;(四)落实各成员单位职责;(五)向同级政府报告工作;(六)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管理和运行情况;(七)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政策制定新

5、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章制度。第九条 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职责:(一)负责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义、政策和管理办法;(二)组织发动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组织收取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筹资金,并及时缴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四)落实各相关单位工作职责;(五)监督检查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情况,协助管理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第十条 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一)设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其编制由县编委核定。县合管办归口县卫生局管理。(二)乡镇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合管办),

6、由乡镇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卫生院院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县合管办职责:(一)拟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年度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二)拟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三)处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日常事务;(四)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五)按规定终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据;(六)接受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查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行为;(七)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八)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九)制定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工作制度;

7、(十)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十一)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十二)执行上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十二条 乡镇合管办职责:(一)协助做好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和筹资组织工作;(二)执行县合管办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三)监督辖区内乡、村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控制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额度,防止超支;(四)按规定审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凭据;(五)收集整理和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信息;(六)接受和处理本辖区内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查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违法行为;(七)完成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县合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

8、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作经费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渝府发号)规定执行,以实际参合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元的标准纳入县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开支,乡镇合管办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采取政府补助、个人缴费、集体扶持、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筹集。基金筹集应坚持政府组织、农民自愿的原则,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积极动员农民主动缴纳参合资金,不得采取强迫、垫付或其他违背农民意愿的做法筹集基金。第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构成主要包括农民缴费、各级政府财政补助、特困医疗救助、社会团体资助、集体和个人捐助、利息收入

9、等。第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一)参合人员缴费,从年开始每人每年元;(二)各级财政补助参合人员每人每年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元、市县财政补助元)。第十七条 农民参合资金筹集方式:(一)农民自愿到乡镇政府指定收费点缴纳参合资金;(二)每年定期由乡镇政府组织村社干部入户收取;(三)农民就医或报销医药费时,根据农民意愿收取下一年度农民参合资金;(四)在与农民签约同意的前提下,委托相关部门在收取农民水费、电费及其他公益性费用时,代收下一年度农民参合资金;(五)村集体经一事一议后,支持村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六)社会团体、个人捐资支持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七)特殊群体参合资金的筹集

10、:农村困难群体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的元参合资金除五保对象由政府全额资助外,农村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由政府资助元、个人缴纳元(享受实报实销的伤残军人除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符合农村合作医疗补贴条件并自愿参加的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居民,个人参合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补贴;对符合农村合作医疗补贴条件的其他计划生育家庭居民,个人参合资金本人承担,市级财政补贴。第十八条 县财政根据规定标准,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农民个人缴费资金到位后,县财政按参合人员人数和补助标准在每年的月日前,将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资金全额拨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

11、疗基金专户。第十九条 农民个人缴费在每年的月日至月日预缴下一年的参合资金。乡镇财政在每月的日汇总上月收缴总额后,于个工作日内缴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乡镇政府每年集中收取的,在月日前缴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县农村贫困医疗救助基金缴纳在每年的月日前,由县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提供的名单和标准,经审核后直接将下一年的参合资金拨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第二十条 收取农民参合资金时必须开具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基金专用收据。以村、社和农民家庭为单位开具收据的应附参合人员名单。第二十一条 农民缴费后,于次年的月日至月日按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第二十二条 农民缴费截

12、止后,家庭新增成员缴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纳入下一年度参合人员范围。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第二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应遵循专户储存,封闭运行;县级统筹,乡镇协管;总量控制,超支分担;额度扣减,节余续用的基本原则。(一)专户储存,封闭运行。县合管办会同县财政部门择优选择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用于接收乡镇缴存的参合人员缴费、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补助资金、县农村贫困医疗救助基金、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该账户发生的利息等。基金只用于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核为参合人员报销的医药费用支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的管理按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渝财社号

13、)执行。(二)县级统筹,乡镇协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县合管办统一管理,各乡镇合管委协助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基金的使用额度。(三)总量控制,超支分担。县合管办根据乡镇参合人员人数、医疗基金分配标准确定基金和项目使用额度。如出现超支,超额部分由县合管办和相关的定点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担。基金使用超过以内的,超额部分由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全额承担;超过的,超额部分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承担,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承担;超过的,超额部分由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四)额度扣减,节余续用。参合人员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县合管办从参合人员户籍所在乡镇基金使

14、用额度中扣减,用于增补发生医药费用乡镇的基金使用额度。各乡镇当年节余的基金使用额度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第六章 基金的分配及使用第二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配:(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统筹账户基金。统筹账户基金分为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风险基金。(二)门诊统筹基金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总基金的。年起,门诊统筹基金为元人年。(三)住院统筹基金分为住院补偿金和慢性疾病补偿金。住院统筹基金占总基金的,其中住院补偿金占总基金的,慢性疾病补偿金占总基金的。(四)风险基金分为大病储备金和风险储备金。风险基金占总基金的,其中大病储备金和风险储备金各占总基金的。(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不设立参合人员体检费。第二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一)住院统筹基金包括住院补偿金、特殊疾病补偿金和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偿金。住院补偿金用于参合人员住院医药费用补偿,特殊疾病补偿金用于参合人员因患本办法规定的慢性疾病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补偿,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偿金用于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补偿。(二)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人员门诊医药费用和孕妇(计划内)产前检查定额补偿金的补偿,当年有效,未使用和未使用完的不结转下年。(三)大病储备金主要用于已享受最高住院补偿封顶线后,仍难以承担医疗费用的参合人员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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