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溯江流持续时间随季节水位和月龄而变化,亦受风影响。总之,溯江流自下而上递减。1.5 气象条件:长江下游处于中纬度海陆过渡和气候过渡带,常见气侯灾害有洪涝、梅雨、暴雨、热带气旋、连阴雨、寒潮、冻害、大雪、大雾、强对流和台风等气象风险对船舶航行带来影响。1.6 航道条件:长江河道弯曲狭窄,汊河、洲滩众多。长江江苏段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标(黑浮)和右侧标(红浮)标识,在深水航道两侧设推荐航路供小型船舶航行。1.7 通航环境:长江江苏段和上海段,是长江最繁忙的航段,船舶通航密度大船型复杂,同时该航段受潮汐影响,大批小船特别是黄砂船往往乘潮航行,更增加了船舶瞬时流量,给海轮航行
2、带来不利影响。且常有渔船、挖沙船非法占据航道作业影响通航。已建和在建跨江桥梁、隧道众多,过江轮渡频繁,沿江港口众多、码头林立、港区锚地进出船舶频繁。1.8 海船特性:海船排水量、船舶尺度、船舶吃水、方型系数、舵面系数、舵展比以及船舶迴转运动等设计特性,影响了海轮与内河船在船舶操纵性能上存在较大差异,加剧海轮进江航行安全风险。2 船舶长江航行前的准备工作2.1 对船长及驾驶员是否持有长江航行资格证明进行核查,如不满足要求应聘请引航员。2.2 对船舶关键性设备和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并将检查和测试结果记录。2.3 船长与公司联系,收集最新长江航行信息和规定,对航道变化和水深
3、情况进行查询,对船舶航行图书资料、电子海图进行检查并改正到最新。2.4 船长应组织驾引人员认真熟悉掌握长江航行避让规则规定、航道水文情况、本船操纵性能,详细布置驾引操作注意事项。2.5 长江航行期间,如果能够满足船舶操作需要,则可以使用重油,否则应当使用轻油。2.6 检查船舶吃水和计算水面净空高度,满足航道水深和桥梁、架空电缆高度规定。如对本船数据是否超过限制有疑问时,应提前向公司或当地VTS 咨询。2.7 检查无线电通讯设备,至少保持两部VHF 畅通值守。2.8 船长综合评估驾引人员操作技能、船舶状况和外部航行条件等情况,决定是否夜航。2.9 船舶长期停航或进行主、副机修理后,开航前应进行主
4、、副机运转试验。3 船舶长江航行操作基本要求3.1 基本原则: 尊章守规,谨慎驾驶;选准航路,靠右行驶; 善用车舵,合理避让;因地制宜,沉着应急。3.2 正规了望 驾引人员应当“勤了望,观动向”,利用视觉、听觉及其他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了望。在密集水域或能见度受限时,应加派人员协助了望,同时按排船首备锚、了头。 船首了头人员应与驾驶台保持密切联系,发现前方情况应及时报告,并示意他船动态。驾驶台了望人员应左右两侧走动,消除视野死角。 通过VHF 及时发布本船船位、动态,及早联系、掌握他船船位及动态信息。认真收听VTS 中心发布的安全信息,必要时提出助航申请。 对前方航路、航标的位置、航向、转向
5、点要有清楚的认识,并结合雷达,电子海图等有效的手段核对船舶周围环境和浮标的情况。 应至少保持两部VHF 频道畅通,一部VHF 在06 频道值守,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及时采取有效手段,与他船协调一致,确保安全通过;一部VHF在交管频道值守,接收VTS 中心航行安全信息及指令。3.3 航速控制 “十次事故九次快”,在任何时候均应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水流、航路状况及其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确定。在能见度不良和通航密集水域、渡运水域等复杂航段,特别是有明确规定的限速航段,应特别谨慎驾驶,控制航速。 对情况不明或会让意图不统一时,应及时大幅度降速或停车,必
6、要时倒车,切忌盲目采取大舵角避让。 长江江苏段水域航速限制:.1 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4 千米小时;.2 船舶进入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和渡运水域应对航速进行控制,抵达该水域上界或下界线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 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 节;.3 船舶进入通航密集区和交汇区、汊河口水域航行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9 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2 节;.4 船舶进入其他水域航行时,在每年5 月1 日至10 月31 日顺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5节,其它月份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3 节;逆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2节。 长江上海段水域航速限制:.1 圆圆沙警戒区东边界线至浏河口上海港港界线之间的
7、航道水域内船舶航速不得超过12 节;.2 长江口深水航道船舶航速不得超过15 节,在管制期间,进港船舶航速应不低于10 节。3.4 船位控制 船舶在航行中应当谨慎控制船位。经常进行视觉观察,并利用AIS 、雷达、GPS 等助航设备校验核实船位,确保船舶行驶在规定的航路上,非紧急情况下避免占用分隔带、逆向航路等航道外水域。 根据水流的分布,气候特点、季节特点、航道水深演变、习惯航法等,提前对周围环境做出充分的了解和判断,把本船置于一个有利的位置。 在狭水道、弯曲航道,水流湍急、紊乱,应及早控制船位、防止船舶落弯。 长江航行主要定位方法是目测定位和雷达定位。以实际船位相对于浮标及航道界限来判断本船
8、位置;用雷达判断与他船距离及相对运动态势。 船舶重载航行时,应当重点注意水流的影响;空载航行时,应当重点注意风的影响。航行中应提前预设风流压角,调整航向、降低风流压的影响,确保与他船及浮标保持安全距离通过。 船舶掉头或横越航道时,应征得VTS 的同意,服从VTS 指挥;及时发布本船动态信息,与周围他船联系并确定好会让意图,鸣放声响信号,尽可能的减少掉头或横越时间。3.5 船长监航 在航行中,值班驾驶员对航行安全无把握或有疑问时,无论何时均应立即报告船长。 在能见度不良、通航密集水域、桥区、渡运水域、弯曲狭窄航段等复杂环境下,船长要负责监航或亲自操作。 到达监航航段前,值班驾驶员应提前15 分钟
9、请船长上驾驶台监航。 船长监航时,值班驾驶员仍应按职责认真执行驾引操作,若因情况需要船长亲自操作时,驾驶员要积极协助、配合船长。3.6 向VTS报告 船舶在抵达报告点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的VTS 报告。 长江江苏段各船舶报告点、各VTS 值守频道参见“长江江苏段各辖区报告点”(附件1 )。 长江上海段报告线:.1 L1报告线:下列四点连线,即长江口船舶报告制水域的北侧、东侧和南侧边线:3113.2N/12228.1E;3140.1E;3055.5N/1223028.1E。.2 L2报告线:大治河口、31N/12220.1E处和3128.1E处连线;.3 L3报告线:长江浏河口上海港港界线;.
10、4 L4报告线:吴淞口灯塔与101灯浮、3123.4N/12131.4E处连线;.5 以上航段AIS 设定正确可以不报,但在长江口进入南北及东报告线时应通过CH08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过D3进口也要报)。3.7 交通管制 能见度小于1500 米或船舶盲区超过500 米且能见度不足2000 米时,严禁冒险航行。 船舶应当及时收听VTS 发布的交通管制信息并遵照执行,服从现场海巡艇的指挥。4 追越操作4.1 船舶追越时应遵循以下原则:水域宽阔,航道顺直;环境良好,无碍他船:前船同意,动作协调。4.2 船舶在实施追越前应充分做好风险评估,包括考虑:通航水域宽度是否受到限制;是否受到航行船舶交通流的影
11、响;追越所需时间是否得到所处航段许可。4.3 船舶间追越明确左舷追越,在可以追越的航道中,追越船必须按规定鸣放声号,并取得前船同意后,方可以追越。4.4 在追越过程中,追越船应尽量保持船位在规定的通航分道内,并主动避让被追越船;如短时或不得不占用分隔带,应提前向辖区VTS 报告,获得批准;4.5 船舶在追越行动的全过程中,不得和被追越船过于逼近,船应保留两倍船宽横距,防船吸发生,禁止拦阻被追越船的船头;4.6 一旦对追越的安全产生怀疑,应立即停止追越行为。4.7 船长110 米及以上或载运危化品船舶实施追越前,追越船应主动向辖区VTS 报告,VTS 接报后应及时通报船舶追越信息,提醒周围船舶注
12、意。4.8 本船一旦同意它船追越,应当尽可能采取让出一部分航道和减速等协助避让的行动。4.9 禁止追越的航段有: 狭窄、弯曲、滩险、渡运航段禁止追越或者并列行驶; 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 福姜沙北水道FB#4 至FB#7 浮; 交通管制区域; 长江上海航段各警戒区(九段灯船、圆圆沙、吴淞口、宝山、浏河口)4.10 避免船舶追越的航段有: 龙门口水域(长江112 浮-长江114 浮) 嘶马弯曲航段(长江90 浮至长江92-1浮) 福姜沙北水道上下口 南通天生港下口水域(长江29 浮至长江31 浮) 通航环境受限制或复杂的其他水域(如大型水工工程施工水域、危化品码头密集区或其他专用航道)5
13、避让操作5.1 避让的基本原则:早发现,早判断,及时让,主动让;车让为主,舵让为辅。5.2 情况不明或意图不统一时,应及时大幅度降速或停车,必要时倒车,切忌盲目采取大舵角避让。5.3 紧迫危险时,应避重就轻。当碰撞危险不可避免而采取避让行动时,应当: 避免朝向客汽渡船舶转向; 避免朝向危险化学品船转向; 避免朝向码头密集区域或危险化学品码头转向; 避免朝向大桥桥墩、饮用取水口等重要设施转向; 避免朝向军用船舶或其它科学考察船舶避让。5.4 因海船与内河船在操纵性能上存在明显差异,加之长江航道窄、水流急、通航密度大,盲目用舵极易使船舶打横,偏离航道,或与他船发生新的紧迫局面。5.5 一经发现紧迫
14、局面时应先把船停住或者果断采取其它有效措施,再充分利用VHF 与他船联系。5.6 船长和驾驶员必须掌握本船雷达的功能,能熟练操作、调试及雷达标绘,雷达量程远近距离交替使用,对进入本船重点避让区目标进行连续观测,以便正确用于避让行动。5.7 船舶因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支汊河口等需穿越航道时,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它船航行时方可穿越,穿越时应当主动避让顺航道行驶船舶 。6 锚泊操作6.1 长江锚地少,范围小,锚位紧张。进港前需提前申请,落实好锚位。6.2 注意收集锚地水深、底质,流向、流速、风向、锚地的范围、锚地浮标的位置、有无障碍物标等信息。船长应综合考虑上述信息,结合本船特性初步拟定锚泊操作方案。6.3 抵锚地前1 小时通知机舱换油;抵锚地前半小时,应向VTS 报告船位申请抛锚;抛锚前,应再次报告,经VTS 同意后方可抛锚。6.4 通过雷达或其他手段了解锚地情况,包括预设锚地上下游、里外档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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