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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病假建议书Word文档格式.doc

1、病假建议书必须经医疗单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第六条 各专科医生(除急诊值班医生外)不得签发非本专科病假建议书,签发病假建议书日期必须与诊治日期相一致。职业病、精神病、结核病患者的病假建议书必须由相应的专科或专科医院签发。第七条 病假建议书仅是医生对伤病职工病休期限提出建议,须经职工所在单位指定的行政部门或人员认可。但病假建议书一次或连续超过15天(含15天)的休假,必须经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各级劳动鉴会(小组,下同)或劳动人事部门有权向医疗单位提出复查,医疗单位应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地做出复查结论。第三章 病假建议书发放第八条 发放病假建议书应严格执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发放暂行标准(下简称标

2、准)规定的病休期限,对未列出的病种,可参照相似病种的病休期限提出病休假期建议。第九条 医生首次出具病假建议书,不得超过标准规定的最长病假期限。如病假期满,仍需休息治疗的,门诊病例每次续假时间不超过7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30天;住院病人出院后每次续假时间不超过15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90天。如确仍需病休的,必须经医院科主任签名、医院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第十条 超过6个月仍需继续病休治疗者,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根据病假建议书和同级劳鉴会的意见,审批办理长期病休。长期病休期间仍需凭病假建议书办理续假手续。对患有短期内难以康复的较严重的疾病者,可一次续假6个月。第十一条 单位劳鉴

3、会或劳动人事部门,应定期对长期病休职工进行复查,复查间隔期限不应超过3个月。第四章 试工和复工第十二条 单位要加强对病休职工的思想教育,积极做好伤病职员的医疗康复工作。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对经劳鉴会鉴定确认可复工的职工(包括病情稳定的精神病者),应在鉴定结论作出7天内,发给复工通知书,职工必须在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复工,单位应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第十三条 对病休6个月以上的职工,病愈恢复工作之日起应先给1个月的试工期。在试工期间,由单位劳鉴会或劳动人事部门对其健康状况和试工情况进行考查,并详细记录。试工期满后,应作出鉴定结论和处理决定。第十四条 对病休职工休假实行累计计算办法。凡职工在12个月内,病假

4、累计超过180天(含法定节假日和工休日)的,发给疾病救济费。试工期间半休的,也应累计为病假。试工期间旧病复发或病情恶化的,应即停止试工,给予积极治疗,其病假时间前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病休的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超过应享受的医疗期间仍不能复工者,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 奖惩和仲裁第十六条 劳动人事部门、劳鉴会成员和医生,在履行职责时,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对表现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七条 医生违反本规定开具病假建议书,一经发现应严肃处理。对骗取医生签发病假建议书者,应给予必要的处分。第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和不按期复工者,应停发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并以旷工论处。第十九条 病休

5、职工应严格执行本单位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如对行政处理决定有意见,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天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天内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基层单位和申诉人。如双方当事人(即基层单位和申诉人)仍有意见,应在接到处理意见之日起7天内,按隶属关系,报主管局(总公司)或区、县劳动局。主管局(总公司)或区、县劳动局应于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天内作出裁决。第二十条 职工对本单位劳鉴会的鉴定有意见,可按第十九条的程序,向上一级劳鉴会申请重新鉴定。对重大或疑难的劳动鉴定争议案件,应报市劳鉴会处理。第二十一条 市劳鉴会的鉴定结论及市劳动局的行政处理决定为最终鉴定和裁决。

6、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病休期间从事有酬劳动或参与其他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即停发病假工资或病疾病救济费,不予报销医疗费,并给予必要的处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我市劳动局、卫生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内 科1、原因不明低热:一般标准口温37.5c38c,腋温一天内多次在37c以上,未排除病理性低热、自觉症状不明显,体质尚好者,可给半休7天;自觉症状明显,体质较差者,可给全休714天。确定病因后,按原疾病处理。如系职业病所致者,应按职业病处理。功能性低热:(1)无自觉症状,体质尚

7、好,可予半休3天;(2)自觉症状明显,体质较差,可予半休7天,以后由基层单位观察处理;(3)低热持续一年以上(或每年在一定季节均有低热),无自觉症状,体质尚好,可正常工作。如属高温,高空作业或从事重体力劳动者,由单位酌情调整工作。2、肝炎(1)急性黄疸型肝炎:急性期全休23个月(含住院或家庭隔离病人全休时间),复查达临床恢复标准者继续半休1个月,达好转标准者逐步过渡到正常工作;(2)急性无黄疸性肝炎:可按急性黄疸型肝炎处理,疸病休时间可根据病情及肝功能恢复情况适当缩短;(3)慢性肝炎:活动期可根据症状和体征、肝功能检查具体情况给予全休12个月,慢性肝炎稳定期,经复查如病情继续稳定可逐步过渡到正

8、常工作。迁延性肝炎参照上述原则处理。3、肝硬化(1)代偿期半休6个月;(2)失代偿期可作长休处理。4、乙型肝炎病毒携带(hbag阳性)者不给病假。5、胆道感染(1)急性发作期全休至退热后714天;(2)低热加肝功能损害,参照肝炎标准处理;(3)低热疸肝功能正常,体温(口探)37.5c以上者半休10天,体温37.5c以下者逐步过渡到正常工作。6、流感、普通感冒全休至退热后24天。7、痢疾(1)急性菌痢:全休至症状消失后24天;(2)慢性菌痢:症状较明显者半休1020天。8、疟疾间日疟全休710天;恶性疟全休至退热后710天。9、华支睾吸虫病(1)轻者(无症状或稍有食欲不振、轻度腹泻等)原则上不给

9、病假;(2)重者(反复感染、并发急性肝囊炎、总胆管阻塞、胰管炎、胰腺炎)按合并症状标准处理;(3)发生肝硬化者按相应标准处理。10、胃、十二指肠溃疡活动期不能进食或有呕吐者全休37天,合并出血,出现黑便者全休23天;中等量以上出血者全休1545天;根据症状和血色素恢复情况,逐步恢复原工作。11、胃、十二指肠炎剧痛者全休13天;伴初学者按胃、十二指肠溃疡标准处理。12、胃下垂症状明显者全休13天。13、胃粘膜脱垂参照溃疡病标准处理。14、肠结核参照结核病科标准处理。15、局限性肠炎、慢性结肠炎、结肠易激症候群有明星腹痛、腹泻者全休13天。16、肝脓肿全休至退热、临床症状体征消失后1430天。17

10、、胰腺炎(1)急性:全休至症状消失后1430天。(2)原则上不给病假,如有剧痛予全休13天,伴有明显腹泻者继续半休710天。18、急性气管支气管炎全休310天。19、支气管哮喘发作期全休13天。20、支气管扩张症合并急性感染者全休至症状消失后37天;合并咯血者全休至咯血停止后37天;如仅为血丝痰者予半休1530天。21、肺气肿(1)继发急性呼吸道感染、发热气促等时全休37天;(2)并发呼吸衰竭及肺原性心脏病、心功能常在级者作长休处理。22、肺炎全休至临床症状体征消失后37天;已无临床症状尚有x线阴影者全休1020天,或半休30天。23、自发性气胸残腔消失后全休1421天;并发呼吸衰竭者按长休处

11、理。24、高血压病(1)期高血压病或新发病例全休至高血压正常(三次不同日期测量,下同)后继续半休710天;(2)舒张压超过14.67kpa(110mmhg)或收缩压超过24kpa(180mmhg)药物未能理想控制者全休1030天。年龄50岁以上,病期超过一年,血压虽达到22.67/13.33kpa(170/100mmhg),但较长时间稳定在一定水平,自觉症状不明显者,可予半休1015天;血压降至临界高血压18.6721.33/1212.67kpa(140-160/9095mmhg)左右,稳定一个月后,不再给病假;(3)40岁以上患者,病期超过一年,无明显自觉症状,血压在21.33/12.67k

12、pa(160/95mmhg)以下者,一般不给病假;(4)合并心、肾、脑等器质性改变但临床表现不甚严重者,参照上述(2)、(3)项处理;(5)期高血压病合并心、肾、脑严重器质性损害及功能失代偿者作长休处理。25、风湿病(1)急性风湿性心脏炎:全休至风湿活动症状消失后半休2个月;(2)风湿性心瓣膜病:风湿活动期全休;无心功能不全者原则上不给病假;心功能不全者按相应标准处理;(3)风湿性关节严:凡表现为游走多发性大关节红、肿、热、痛、功能障碍、全身发热、s.r25mm/h以上,全休至关节红肿消退,s.r不正常,全休13天。26、类风湿性关节严急性发作期全休13个月;多个关节严重受累、功能完全丧失者可

13、作长休处理。27、冠心病(1)心肌梗塞:急性一般全休46个月,以后半休26个月,病假期长短视心绞痛、梗塞后心律失常和心功能恢复情况而定;陈旧性无心功能不全者,一般可草场工作,重体力劳动者可照顾转做轻工。(2)心绞痛:不稳定型者全休;稳定型者半休12个月;(3)心律失常:心房纤颤或莫氏二型度房室阻滞,高度和度房室传导阻滞伴有心功能不全者,按心功能不全标准处理;功能性阵发性房颤、慢性房颤临床症状不明显者半休714天;频发的阵发性心动过速全休;偶而发作的阵发性心动过速,发作后全休12天;频发早搏伴有症状或处罚者全休1430天;持久的频发早搏无症状者恢复工作,有心功能不全者按心功能不全标准处理;未能查到病因的,稳定持久的度房室传导阻滞、莫氏一型度房室传导阻滞(文氏现象)、完全性或不完全性右束枝传导阻滞和室内传导阻滞者照常工作;稳定持久的莫氏二型度房室传导阻滞、度房室传导阻滞,据症状体征予半休714天;(4)心衰:按心功能不全标准处理;篇二: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标准和病休职工目 录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颁发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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