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第二部分 特别提示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A 说明和释义B 招标文件说明C 投标文件的编写和说明D 投标文件的递交E 开标和评标F 无效投标与废标G 纪律与监督第四部分 采购内容及其它要求第五部分 开标和评标第六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第七部分 合同特殊条款第八部分 合同书(参考样本)第九部分 投标文件内容及组成投标文件(一)和投标文件(二)第1部分 投标邀请函*市交通运输局2018年县乡公路及桥梁17个项目交竣工试验检测项目招 标 邀 请 函*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市交通运输局的委托,就“*市交通运输局2018年县乡公路及桥梁17个项目交竣工试验检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投标人
2、前来投标。1、项目基本情况1、采购人:XXX交通运输局2、项目名称:*市交通运输局2018年县乡公路及桥梁17个项目交竣工试验检 测项目3、采购编号:4、项目需求:交竣工试验检测(详见招标文件)5、采购预算:63.34万元6、采购限价:二、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详见谈判文件)三、供应商资格要求: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2、投标商须具有交通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类乙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
3、国计量认证证书;3、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4、被委托人是须是本单位职工,须提供公司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时间、地点1、持CA数字认证证书,登录http:/221.14.6.70:8088/ggzy/eps/public/RegistAllJcxx.html进行免费注册登记(详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市)“常见问题解答-诚信库网上注册相关资料下载”);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http:8088/ggzy/,自行下载招标文件(详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市)“常见问题解答-交易系统操作手册”)。3、未通过
4、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市)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企业,拒收其递交的投标文件。4、招标文件每份售价人民币200元,于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给采购代理机构,售后不退。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1、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18年 9月28日15 : 30 (北京时间),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2、开标地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开标室(*市行政服务中心楼9楼) 六、代理机构及采购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一)代理机构:地址:*市行政服务中心楼917房间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二)采购单位:*市禹王大道 2018年 9月7日前 附 表条款名称编列内容采购编号采购方式公
5、开招标采购人项目名称采购代理机构交货时间及工期以签订合同为准投标保证金壹万元整 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2018年9月28日15:30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至资格性审查结束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站( *)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渠道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时要将查询网页、内容进行截图或拍照,以作证据留存,
6、截图或拍照内容要完整清晰。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使用规则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内供应商信用记录情况)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起60天投标文件份数1、投标文件(一)(资格性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2、投标文件(二)(符合性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3.电子版U盘投标文件一份。投标文件的密封1、投标文件(一)和投标文件(二)应分开密封;2、投标文件(一)和投标文件(二)中的正(副)本可分开密封,也可不分开密封 3、电子版
7、U盘投标文件单独密封。投标文件递交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第 开标室(*市行政服务中心9楼)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30开标时间投标商代表出席开标会法定代表人(持身份证原件)或授权代表(持身份证原件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现场签到,否则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招标文件第九部分-投标文件内容先后顺序不做废标依据。开标地点*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第 二开标室(*市行政服务中心9楼)项目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本项目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为63.34万元,投标商投标总报价不能超过项目预算金额及最最高限价,否则为无效投标。1、资格性审查要求1.1按照“第九部分 投标文件(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否则为
8、无效投标。1.2供应商信用信息1.2.1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至资格性审查结束。1.2.2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站( *)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渠道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1.2.3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使用规则:2、如果供应商认为本次采购项目存在倾向性或排斥性内容,请在距投标截止时间一周之前通过公
9、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出询问和澄清,如未提出,视为全面接受。3、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可能会出现变更信息,请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自行关注,否则自行承担相应责任。5、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投标5.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5.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5.3.不符合资格性审查要求的;5.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5.5.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5.6.投标文件中相关资质证件复件印与资质原件不一致的;5.7.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5.8.经评标委员会确认提供虚假投标资料的;5.9.投标文件内容模糊不清,无法
10、辨认的;5.10.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5.11.属于招标文件“其它要求”中无效投标条款情形的;5.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5.1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5.12.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5.12.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5.12.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
11、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12.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5.12.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5.13.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5.14.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5.14.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5.14.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5.14.3
12、.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5.14.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5.15.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6、中标人在向采购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向采购单位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投标条件中要求的相关证件原件和招标文件 “其它要求”中要求的相关材料(如果本招标文件要求的话),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7、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
13、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8、本项目投标报价是一次性的,招标人不接受开标后对投标报价的修改。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0、各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供货及售后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如果中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追加费用。11、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依靠外部证据。12、采购单位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须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单位委派纪检监察人员对开标、评标过程实施监督的须进入九楼电子监控室,且不得超过2人。13、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变更(更正)公告、现场勘察答复等相关信息同时在以下网站发布: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市)。14、招标文件所称的“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