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两岸签署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和司法部的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进行。1、两岸公证范围: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抚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10项公证。2、两岸公证流程:大陆公证机构作出的公证书同时将公证书副本寄给省(区、市)公证员协会省(区、市)公证员协会再寄给海基会海基会最后将副本寄给台湾公证机构公证书使用部门。台湾公证机构作出的公证书同时将公证书副本海基会海基会将公证书副本寄给各公证员协会公证书使用部门。3、公证书查证:公证书使用部门需要向台湾出证机关进行查证的,应将需要查证的公证书复印件寄送所在的省(区、市)公证员协会或中国公证员协会,并说明要求查证的事
2、由;公证员协会审查认为符合查证情形的,应登记并出具查证函转寄海基会,接海基会答复后,应将查证结果即转公证书使用部门。根据关于台湾地区公证在福建省使用须比对的通知的规定,当事人提供台湾公证机 构出具的公证书,当事人除提供该公证书正本外,还要提供福建省公证员协会出具的确认该公证书与海基会寄送的公证书副本比对一致的证明。4、特别注意事项:业务部门应拒绝接受台湾出具的盖有“中华民国”字样钢印的公证书,因为这种做法由于违反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精神和既有做法,以及“一个中国”原则,存在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拒绝此类文书的风险。三、海外形成的民事法律问题公证认证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3、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根据此条的规定,除了有条约约定免除认证的或法律另有规定的,凡在国外形成的证据,没有经过公证、认证或者没有履行按照双边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的,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1、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海外侨民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证
4、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同时,根据公证法规定,中国侨民还可以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为其办理声明书公证、委托书公证、婚姻状况公证、健在公证、居留公证、部分证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等业务,而这些公证无需经过认证程序即可使用。2、外国公民: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在外国形成的文件一般都需要按照前述规定先公证后认证的程序。只有在外国驻香港领事机构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公证文书可在内地直接使用,无须办理领事认证或其他确认手续(见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外国驻香港领事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在内地使用问题的复函)。四、对公证风险的认识公证机构并非国家机关,只是一个从事公证活动
5、的事业单位法人,其承担的是民事责任。经过公证并非万无风险。其主要风险有以下几种:1、公证存在错误的风险:根据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意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2、强制执行公证存在法院不予执行的风险:法院收到强制执行公证文书执行申请后,需要进行实体审查,而非程序审查,该审查相当严格,如果存在公证程序上有瑕疵或在实体上有违法等情况,法院 均可裁定不予执行。3、公证文书伪造的风险:公证处制作的公证文书一般直接交付申请人,而非通过特定途径直接交付接受文书一方,故银行在收到公证文书时必须采取一定的核实手段核实公证书的真
6、实性,避免犯罪分子伪造公证文书诈骗。郑朝昇201X年5月31日篇二: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司发?1993?006号1993年5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海峡两岸共同商谈达成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已于4月29日在新加坡正式签署。根据协议约定,该协议将于5月29日生效实施。为便于各地正确履行该协议,我们制定了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速发本省(区、市)公证员协会(筹备组)和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处执行。 附件一、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二、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三、海基会使用的文书格式附件一两岸公证书使
7、用查证协议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联系主体(一)关于寄送公证书副本及查证事宜,双方分别以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相互联系。(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二、寄送公证书副本(一)双方同意相互寄送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公证书副本。(二)双方得根据公证书使用需要,另行商定增、减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三、公证书查证(一)查证事由公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应相互协助查证: 1违反公
8、证机关有关受理范围规定; 2同一事项在不同公证机关公证;3公证书内容与户籍资料或其他档案资料记载不符;4公证书内容自相矛盾; 5公证书文字、印鉴模糊不清,或有涂改、擦拭等可疑痕迹;6有其他不同证据 资料;7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二)拒绝事由未叙明查证事由,或公证书上另加盖有其他证明印章者,接受查证一方得附加理由拒绝该项查证。(三)答复期限接受查证一方,应于收受查证函之日起30日内答复。(四)查证费用提出查证一方应向接受查证一方支付适当费用。 查证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商定。四、文书格式寄送公证书副本、查证与答复,应经双方协商使用适当文书格式。五、其他文书双方同意就公证书以外的文书查证事宜
9、进行个案协商并予协助。六、协议的履行、变更与终止双方应遵守协议。协议变更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同意。七、争议解决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八、未尽事宜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九、签署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30日后生效实施。 本协议于4月29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代表:附件二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履行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凡与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海基会)联系寄送公证书副本和查证公证书,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或公证员协会筹备组,以下
10、同)进行,任何个人、公证处或者以下公证员协会不得向海基会寄送公证书副本或答复查证事项。各公证员协会应有专人负责登记、寄收公证书副本、答复查证函,结算费用和统计分析资料等工作。第三条 根据协议的约定,应寄送的公证书副本包括: 1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委托公证书,以及根据案情需要办理的出生、死亡、婚姻等公证书;2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学历、委托书公证书; 3用于大陆居民赴台湾定居,或台湾居民赴大陆定居的亲属关系、婚姻、出生等公证书;4用于减免所得税而办理的扶养亲属公证证明,包括亲属关系、谋生能力、病残、成年在学公证书、缴纳保险费或缴纳医药费公证书;5财产权利证明公证书,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1、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公证证明,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有形财产和专利、著作、商标等无形财产权。第四条 发往台湾属于协议约定相互寄送副本范围的公证书应办理一份副本(该副本须使用公证专用水印纸,无需粘贴公证书封面和封底,不需加盖副本章),由经办公证处在送达公证书的同日将副本径寄省(区、市)公证员协会。公证员协会在收到公证书副本后,应登记并在3日内寄往海峡交流基金会法律服务处。第五条 各公证员协会收到海基会寄来的在大陆使用的公证书副本,应进行登记并根据公证书用途转寄公证书使用部门。第六条 海基会的查证函寄到中国公证员协会的,中国公证员协会应当在3日内转出证的公证处或地、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同时抄送公证处
12、所在的省(区、市)公证员协会。公证处或公证管理科在收到查证函后,应当在10内将查证结果报中国公证员协会,同时抄报省(区、市)公证员协会。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答复海基会。 海基会的查证函直接寄给有关省(区、市)公证员协会的,省(区、市)公证员协会应当在3日内10日内将查证结果报省(区、市)公证员协会。对于查证属实的公证书,由省(区、市)公证员协会登记后直接答复海基会;凡是有问题的公证书,省(区、市)公证员协会应当将 情况报告 中国公证员协会,经同意后由省(区、市)公证员协会答复海基会。 公证处不能在规定时间答复的应说明原因,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的,应承担延误时间造 成的损失责任。第七条 对海基会要求查
13、证的 公证书 ,必须符合协议第3条第1项所约定的事由,凡不是 该七种情形之一的不予查证。对第七种“其他需要查明事项”,须报中国公证员协会同意后再转公证处查证。对此项转办时限可放宽至5日。 查证事由不是协议第3条第1项约定的七种情况之一的,应将情况报中国公证员协会后,退回海基会。第八条 海基会的查证函未写明查证事由,或在要求查证的公证书上加盖基他证明印章的,报告中国公证员协会后写明拒绝理由退回海基会。篇三:国外公司作为被告主体资格公证认证到哪查询该怎么做 国外公司作为被告主体资格公证认证到哪 查询该怎么做 随着中国与境外各种经贸文化交流的增多,中国公司或个人与境外公司之前的纠纷也随之增加,中方可以选择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法院一般都会让原告提供被告境外公司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文件,这个是必须的吗?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以境外个人或企业作为被告的涉外诉讼,可对于境内原告应如何证明境外被告的主体资格,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个区域的司法实践也存在着重大的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的涉外商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的讨论稿对第9问:当事人是否应提供境外当事人主体存在、住所明确的证明?如有关当事人拒不提供,如何处理?作出了如下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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