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违规行为积分考核管理暂行办法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违规行为积分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次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县农村信用社各项工作正常经营,规范各岗位操作程序,确保各项法规制度贯彻执行。根据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双建”推进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及参照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依据,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农村信用社各岗位人员。各岗位人员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但未构成刑事犯罪的,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案件的由国家公检法进行处理。第三条 联社统一编制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卡,由合规督导员进行日常考核登记 (注:合规督导员
2、自身岗位督导考核由 AB 角相互监督及稽核员考核),月度汇总报联社合规管理部。第四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达到联社及上级有关处罚标准的,按处罚标准进行处理,并同步考核登记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卡。第五条 员工违规行为积分标准按照 XXX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问题类型及性质认定参照标准 中的重大、风险和一般问题进行考核计算;每一项违规问题,根据检查主体的不同,按照“自查从轻、他查从重”的原则考核,具体考核标准为:基层网点合规督导自查发现并报告的每一项重大问题 20 分、风险问题 5 分、一般问题 1 分;联社检查发现的每一项重大问题 40 分、风险问题 10 分、一般问题 2 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
3、发现的每一项重大问题 60 分、风险问题 20 分、一般问题 4 分。第六条 员工违规行为实行岗位积分“按月考核、 年度总评”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应结合工作实际,对一人多岗的,月度考核时应按照主要岗位违规 80% 、其他岗位违规 60% 考核,年度总评。第七条 员工违规行为月度积分考核,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相对应的处罚与处理: 1、违规行为月度积分达到 20 分以上(含 20 分,下同)者由联社职能部门进行诫勉谈话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2、违规行为月度积分达到30 分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并通报批评及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3、违规行为月度积分达到 40 分以上者联社视违规情节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4、。第八条 员工违规行为年度总评积分考核,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相对应的处罚与处理: 1、违规行为年度累计积分达到 200 分以上(含 200 分,下同)者由联社职能部门进行诫勉谈话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2、 违规行为年度累计积分达到 300 分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并通报批评及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3、违规行为年度累计积分达到 400 分以上者联社视违规情节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第九条 对年度内受到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人员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岗位年度绩效工资按照全年违规积分进行考核兑现。第二章主任管理岗第十条 以下违规 重大问题 按照自查 20 分、联社检查 40 分、
5、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 60 分进行积分考核:1、批准向不符合借款人条件或降低借款条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2、未经上级行社批准发放跨区域贷款的;3、批准发放应按规定履行大额贷款报备手续而未履行报备手续的贷款的;4、批准发放明知是顶名、冒名、假名等违规贷款的;5、批准发放非授信客户化整为零、一户多贷等违规贷款的;6、违反票据法等规定办理、承兑付款或保证的;7、批准发放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信贷政策、信贷投向的贷款的;8、批准发放应审未审或审贷委员小组审议未通过的贷款的;9、对借款人、担保人应起诉未起诉,致使债务人或担保人隐匿财产、抽逃和转移资金,致使债权无法实现的;10、明知债务人或担保人有
6、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及时申请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导致案件审结后无法执行的;11、擅自对外放弃债权、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或与对方当事人内外勾结、恶意串通,致使信贷资金严重流失的;12、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导致案件撤诉或败诉的;13、诉前准备不充分,导致案件败诉或不能执行,给信贷资产造成损失的;14、在诉讼过程中的举证材料不全、事实陈述不清或出示不利的证据,导致案件败诉的;15、对需要上诉或提起再审的案件,未在法定期间内上诉或者提出再审的;16、对生效的法律文书,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时,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导致判决或裁定不能执行或可执行的财产被隐匿、资金被抽逃转移的;17、在
7、处置和监督管理权益性投资中,不按规定落实债权的,或违规开办经济实体的;18、抵债资产接收、处置过程中失职、暗箱操作、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19、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形成流动性风险,造成支付困难;20、违反规定对外投资的;21、违反规定进行股票、债券和期货以及金融衍生产品买卖的;22、违反规定为券商、企业或个人垫交证券交割清算资金的;23、利用非贷款科目发放贷款的;24、存在账外经营行为的;25、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造成资金不能按时入账的;26、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资金拆借等业务的;27、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或者购建固定资产的;28、违规购置形成账外固定资产;29、未按招标规定发包工程或建筑面积超过批
8、准面积的;30、固定资产的购置、盘盈、盘亏、报废、出租、出售不按规定批准或收入不入账的;31、单位购置的车辆、房产以私人或其他单位名义上户的;32、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致使采购物品质量低劣或造成重大事故的;33、以权谋私,收受贿赂、回扣或非法索取各种好处的;34、其他重大问题。第十一条 以下违规 风险问题 按照自查 5 分、联社检查 10 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 20 分进行积分考核:1、向关系人审批发放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的;2、越权或变相越权批准发放贷款的;3、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批准发放贷款的;4、批准发放不符合规章制度要求的集团客户(含关联企业)贷款的;5、批准发放超过规
9、定比例的最大单户和最大十户贷款的;6、批准发放已有核销贷款且未归还的借款人新的贷款的;7、批准发放没有明确调查、审查第一责任人的贷款的;8、批准发放抵(质)押率未达到标准要求或故意提高抵押物估价的抵(质)押贷款的;9、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账停息、豁免或缓收利息的;10、批准不符合条件的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11、未经批准或超权限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的;12、接收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的;13、接收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或接收其他不宜抵债的资产的;14、未经评估高价接受抵债资产的;15、低价出租变卖抵债资产的;16、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未经批准以货币资金支付抵债资产接收价格高于
10、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应收利息)差额给借款人或担保人的;17、抵债资产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应收利息)时,对其差额部分擅自放弃追索权的;18、未经批准将抵债资产自用或无偿出借的;19、抵债资产在保管过程中,因保管不善造成资产损失、丢失的;20、抵债资产接收后,无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 ;21、抵债资产变现收入冲销相关垫款后 ,应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而未冲减或未足额冲减所得变现收入的;22、对不良贷款借款人监控不及时,未及时对借款人、担保人的有效资产采取措施,丧失资产保全时机的;23、在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或因失职造成债权不能落实的;24、对改制的债务人或担保人隐
11、匿财产或发生重大变故,应发现未发现、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25、对破产企业债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权利,或在借款人破产终结后未继续向担保人追偿的;26、违反呆账贷款和其他损失申报、审查、批准、核销程序规定的;27、超权限批准呆账贷款核销的;28、收回核销、置换不良贷款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29、核销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呆账贷款、关系人贷款及虚假核销、人情核销,造成信贷资产流失的;30、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核销职工自借、担保贷款的;31、不执行资产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故意低估或高估资产风险,或违规调整分类结果,造成资产分类结果严重失真的,不良率偏离度或类别偏离度高于有关规定以上的;32、五级
12、分类调整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33、擅自突破联社核定的费用计划和超比例列支的;34、大额财务开支不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或先斩后奏、化整为零的;35、违规列支业务周转金、其他应收款项、其他营业外支出的;36、报销手续不全、随意挂账、挂账超过规定时间的;37、违规列支各项费用、递延资产、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38、违反利率管理规定,直接或变相提高或降低利率,造成多收、少收营业收入或致使收入流失的;39、违反规定进行债券回购及债券融资交易业务的;40、擅自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存款账户、且同期、同类存款利率低于上存省联社的;41、超越权限或者变相超越权限提高或降低服务业务收费价格的;42、违反股金
13、管理规定,入股、退股、转让以及分红不符合规定的;43、已查明过失原因、 3 个月内未能及时赔偿并处理暂付款项的;44、擅自突破联社核定固定资产比例购建固定资产的;45、伪造证明材料、重复报废、骗取购建固定资产指标的;46、违反规定超标准装修的;47、对于联社列入集中统一采购范围的产品或服务,自行采购的或者违反规定化整为零规避竞争,自行采购的;48、不按规定登记、核查造成账实不符、账卡不符的;49、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毁损、提前报废的;50、其他风险问题。第十二条 以下违规 一般问题 按照自查1 分、联社检查2 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4 分进行积分考核:1、批准发放贷款时
14、未明确签署同意与否、 金额大小、时间长短、用途、价格、方式、限制性条款和风险控制等建议的;2、未按照联社要求定期开展库存现金、主要空白凭证、钥匙、卡、安全检查的;3、其他一般问题。第三章 主办会计岗第十三条 以下违规 重大问题 按照自查 20 分、联社检查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 60 分进行积分考核:40 分、上级1、截留转移业务收入,经营收入未入账,虚报盈亏的;2、弄虚作假,虚增、虚减收入、支出,人为调节利润的;3、从事账外经营,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的;4、采取透支存款、假借贷款等方式,违规列支各项费用的;5、资料不全、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汇票的;6、垫缴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或开出保证金不足的银行承
15、兑汇票,以及不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专户管理、擅自转移汇票保证金的;7、虚报存款、股金,篡改报表数字或用贷款转存款及股金,通过内部往来科目进行空收、空付存款、股金等违规操作的;8、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9、编制、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10、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11、出具虚假验资证明、资信证明、保函、票据、存单、信用证的;12、违反规定使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印章,造成不良影响的;13、违反规定,造成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印章丢失、被盗的;14、因保管不善,造成密押、压数机、印章、柜员卡被盗用或丢失的;15、印章丢失、被盗后,不按规定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16、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重大损失的;17、违反管理规定,造成会计档案散失的;18、未经批准,擅自销毁档案的;19、涂改、伪造档案的;20、出卖档案牟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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